劳动关系管理第七章(243)导入案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两部法律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劳动合同关系,调整范围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其他的劳动关系问题,调整范围较小。第一节基本概念一、劳动关系1.含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相关概念见:243思考: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主体不同、关系不同、支付报酬形式不同、适用法律不同)思考: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生产要素属于不同所有者思考:公务员是雇员吗?何为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指独立的盈利性组织,并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后者如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劳动关系所有者与全体职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管理者与工会工会与职工2.范围3.劳动关系的确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7条)二、劳动法律关系1.含义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双务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主体:即劳动者、劳动者组织和用人单位。3.要素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就业和职业选择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什么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呢?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必须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必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内容: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的权利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行政人员的权利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的权利依法奖惩员工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依法录用、分配、安排员工工作保障工会和职工代表行使其职权按照员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加强员工思想、文化和业务教育培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客体:---主体的劳动权力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例如:劳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安全卫生、福利保险、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第二节劳动合同一、含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二、订立原则(P246)合法(目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案例分析2000年1月小张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小张每月工资为4000元,公司于2000年3月20日做出一项决定,从全体职工的工资中拿出20%作为绩效工资,如果年底公司完成各项指标,绩效工资将一次性发放职工本人,如果公司完不成指标,绩效工资将不予发放。从2000年4月起,小张每月领到3200元的工资。为此,小张于2000年6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分析说明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小张可以得到补偿吗?(1)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某公司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责任在公司。②“劳动报酬”条款是法定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因此,双方应严格执行。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拿出20%的工资作为绩效工资,应与职工协商,未经协商,公司单方做出变更决定,属于无效。(2)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48l号文的有关规定,公司未足额发放小张4000元工资,属于克扣职工工资,除补足外还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三、主要内容一、法定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协商约定条款1.培训2.保密事项3.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4.其他事项四.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法》21条)《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80%/相同岗位最低档最低标准案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五.签合同的时间《劳动法》第16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2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某计算机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张某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所有条款的内容均已协商一致,但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公司认为招聘张某的目的是搞一个软件项目的开发,所以,与他要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软件项目开发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合同终止。但张某不同意,认为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那么,张某的说法正确吗?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符合以上情况,且当事人双方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988年李某经人介绍调入某纺织厂工作,1995年12月31日,纺织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李某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既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也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李某仍在纺织厂工作。2002年4月,经纺织厂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纺织厂向李某提出续订六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纺织厂不同意李某的要求.因双方协商不一致,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2002年9月,纺织厂以李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李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劳动合同期满时为李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请说明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老李在某公司工作十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第十一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老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公司要求只能签一年期劳动合同,否则将不与老李续签劳动合同,老李为了保住工作,只好与公司又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第十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老李续签劳动合同。老李以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的要求合理吗?七.终止的条件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第3、4条款,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王华与大地发展实业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2000年8月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应与2005年7月30日到期,工作岗位是统计。王华表现出色。2001年9月1日公司决定送其到某统计学校培训,以提高技能,培训前公司与王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主要内容为3500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期间王的工资照发;6个月培训结束后,王应与公司服务到劳动合同到期;若由王提出解除合同,每提前一年,赔偿公司损失30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若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则无须承担此项业务。培训结束后,王华仍在原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2002年4月1日,王华以本岗位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同年5月1日休假后,王华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催其上班被拒绝。公司于2002年5月8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机构维护自己的利益。上述案例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王华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按合同规定,应赔偿12000元,大地发展公司申诉请求会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一、生效日期二、无效情形七、劳动合同的生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八、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即时解除二)需预告的解除三)经济性原因的解除(一)即时解除:劳动者过失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乘人之危,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1999年3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1年7月,刘某因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2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2001年10月,问题基本查清后,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刘某对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能解除,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你认为仲裁委员会该如何裁决?《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刘某提出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有充分根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维持某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裁决。(二)需预告的解除:劳动者无过失,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