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章着重阐述了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制度的历史沿革、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决等问题,以使同学们掌握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知识。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它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协商谈判而缔结的协议。2.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约束性等共性外,它还具有一些自身特征: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不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它以劳动关系为存在的基础,本质是提升劳动条件,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特定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和事业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力所有者.即全体劳动者。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就有关内容达成集体合同文本,并将文本提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劳动法中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的合同形式。然而,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1)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故又称为团体协约或团体合同。(2)合同的目的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在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的基础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3)合同的内容不同。单个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全体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内容是全体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等。(4)合同的形式不同。按照要求,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加以保护;而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5)合同的生效方式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劳动合同即成立;而依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才能生效。三、集体合同的历史沿革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工人阶级斗争的产物。四、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法33条第1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本企业的劳动报酬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工资调整办法,工资、奖金等的发放办法,工资发放时间,各个岗位的劳动定额等。2.规定本企业的工时制度。包括上下班时间、加班加点制度、倒班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的规定等。3.规定本企业的休息、休假办法。包括本企业有关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病假、事假、探亲假及相应的报酬的规定等。4.规定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措施。包括安全卫生的具体规程、操作制度、工作服与劳保用品的发放,为改进劳动条件和卫生状况所提出的各种举措等。5.规定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包括保险金各项待遇的发放办法,为改善职工住宅、生活条件,发展文化、体育活动,子弟学校、幼儿园、育婴室、浴室的修建和各项保健设施计划的实施,以及亲属福利制度等。∶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7.规定本企业职工培训问题。明确职工培训的形式、计划、基金来源和对培训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培训目标,培训后安置与使用等。8.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等。9.规定劳动纪律问题。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奖惩范围和程序,使职工遵纪守法。10,裁员问题。包括裁员方案、裁员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11.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针对本企业的特点、职工最关心的一些问题,经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五、集体合同的签订(一)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劳动法33条第2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订。”(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六、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集体合同的解除,则是指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原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是:(1)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2)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3)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4)由于发生破产等使原企业法人不复存在的事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5)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当事人一方违反集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认为继续全面或部分履行集体合同已成为不必要,在这两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允许对集体合同作某些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案例一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案情介绍】1999年3月5日,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8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1999年4月1日至2001年4月1日。此合同于1999年4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1999年8月1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以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1999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1999年8月5日至2000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850元的工资制度。当1999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8小时头昏脑涨,便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其中一个工人顾某提出在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20分钟休息时间之内有一次20分钟的工间操,这个规定对全体职工都应当生效。分厂厂长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报酬为每月300元,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而在公司与此批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850元,作为提高工资的代价,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如果要求⒛分钟的休息时间,就把工资降低到800元。顾某等10名工人看到问题不能解决,就向公司所在地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纺织分厂按集体合同给予每个工人工间操20分钟的休息时间。同时不减少每月850元的工资。【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集体合同的约束力。2.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此案件涉及两个主要的问题:一是集体合同对新招用的职工是否适用;二是分厂厂长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下面对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新建立的分厂中新招用的职工是否应当适用以前已经签订,且仍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纺织分厂是纺织公司的下属单位,公司工会与公司订立的集体合同当然适用于分厂。2.分厂厂长提出的如果要同原有职工一样有20分钟的工间操休息时间,就应当同原职工一样确定为月工资8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35条规定的精神,集体合同具有确定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最低标准的效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约定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标准。且850元的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的结果,在没有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双方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案例二集体协商权问题及争议解决途径Ι案情介绍:某地一外资公司在1981年建立,有员工数百人。该企业投产后,开发区政府部门曾多次敦促其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在企业工会成立后,工会代表劳动者多次要求和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但该企业以种种借口,多次拖延时间,使签订集体合同遥遥无期,且以效益不好为由迟迟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全,企业职工对此不满。员工们要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落空,终于在2005年6月中下旬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工人手执《劳动法》集体罢工。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企业是否有义务和劳动者组织进行集体谈判?2.如果企业拒绝和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应该如何处理?【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一、企业是否有义务和劳动者组织进行集体谈判?我国《集体合同规定》之第32条规定:“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根据此规定,如果企业工会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因此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企业工会提出要求后,用人单位有与工会进行谈判的法定义务。二、如果企业拒绝和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应该如何处理?《集体合同规定》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工会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违反工会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因此,如果企业工会提出的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被拒绝,工会一方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依法处理。本案的处理结果:用人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1个月内将职工的社会保险金交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案例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关系【案情介绍】李师傅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