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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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讲解班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主讲教师:陈子建15335189519,13805177999zijian90@nju.edu.cn本章概述1、本章在教材中具有比较特殊的地位——它是阐述经济法基础知识的章节,虽然不是具体的部门法,但其基本精神对以后各章节具有指导意义。2、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占的比重不大,最近五年平均考分3.4分。本章的题型主要是客观题,但代理、诉讼时效和经济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内容可以穿插在综合题中出现。3、2008年教材第一章基本没有修改。一、经济法的形式1、我国经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2、不同表现形式的法是由不同的机构颁布的。宪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地方法规由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府)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特别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之一。3、不同表现形式的法,其法律效力地位亦不同;而法律效力地位的不同则是由其颁布机构的地位高低决定的。宪法由全国人大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国务院是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全国人大负责的……所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经典例题1:1、【2005年判断题第8题】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答案】对【解析】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协定。2、【2004年单选题第1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案】B【解析】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为国务院,所以只能选择B项。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3、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4、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活动主体。经典例题2:1、【2003年判断题第2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答案】对【解析】主体资格是社会组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人民饭店二楼餐厅公民王小毛【答案】ACD【解析】国家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国家也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学校不是经济组织,其内部机构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B项不选。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2、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3、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4、考生必须注意的是:(1)经济法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权利,也只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义务;(2)权利是一种资格,可以享受也可以不享受,义务是一种责任,必须履行,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3)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权,是权利义务交织在一起的,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因此不能随意放弃。经典例题3:1、【多选题】下列关于经济职权的表述中,()是正确的。经济职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经济职权具有隶属性经济职权是可以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的经济职权是一切经济主体都享有的权利【答案】AB【解析】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力。经济职权的特征为:具有行政权利性质;命令与服从关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2、【判断题】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答案】对【解析】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权,是权利义务交织在一起的,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物,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2)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经济行为一定是合法行为。(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此外,经济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当某种经济权利成为另一经济权利的对象时,该经济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3、对考试比较有意义的物的分类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分为自然孳息、法定孳息)等。经典例题4: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空气B、汽车C、商标权D、经济决策行为【答案】A【解析】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包含三个特征: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以物质形态表现。空气目前不具备经济价值,故不可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物。2、【单选题】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A、客体B、标的C、内容D、构成要素【答案】A【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五、法律行为的条件1、法律行为是指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合法行为。2、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3、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考生应当注意:并非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为:(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和公告形式等。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口头形式。(3)其它形式。经典例题5:1、【多选题】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答案】ABC【解析】法律行为是指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因此非法行为不能作为法律行为。2、【判断题】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答案】错【解析】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外,一般的法律行为可以有书面、口头、推定或沉默等形式。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发生)或不成就(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3、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而条件是可能发生的情形,这是附期限与附条件的不同之处。经典例题6:1、【单选题】一位老人的儿子出国留学,老人将他儿子的房屋出租给一位年轻人住,双方约定,待老人的儿子留学回国,该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的法律行为。A、附生效条件B、附解除条件C、附生效期限D、附解除期限【答案】B【解析】老人儿子回国是可能发生的事件,而非必然发生的事件,故选B。2、【判断题】当事人可以将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当该事件发生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发生或终止。()【答案】错【解析】当事人只能将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能将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七、无效和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3、无效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后果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如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5、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6、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7、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后果经典例题7:1、【2006年单选题第1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答案】B【解析】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有:(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2、【2003年单选题第2题】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A.6个月B.l年C.2年D.20年【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八、代理概述1、代理的特征2、代理的适用范围3、代理的种类4、滥用代理权的情况及法律后果5、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6、无权代理的种类7、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1)一般的无权代理(2)无权代理经过本人追认(3)无权代理人构成表见代理。还应注意表见代理的几种情况。经典例题8:1、【2007年多选题第11题】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因此选项C不正确。2、【2007年判断题第12题】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答案】错【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九、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期限为四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事先没有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4、一年、二年、四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二十年的时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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