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诉讼参加人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二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发现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之间经常发生磨擦。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觉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生活很不和谐。在此情况下,丙来到人民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没有受理丙的起诉。问题:该案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2015年5月2日上午,小学生刘伟、薛斌、卞正军3人回家途中,行至河边,看见河对面玩耍的同学马敏,刘伟即提议3人用石子砸马敏,马敏避之不及,一粒石子砸中其左眼。马敏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视力为“0”。马敏住院20天,用去医疗费19090元,交通费1880元,住宿费1500元。马敏的父母为此事与刘伟、薛斌、卞正军的父母交涉,但遭拒绝,都否认是自己的孩子砸中马敏。马敏的父母无奈,欲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的当事人是谁?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当事人概念的演变利害关系当事人权利保护当事人程序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过于狭窄需实体审查,难操作当事人特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因民事权利或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受法院裁判拘束广义和狭义当事人1.狭义当事人:原告与被告2.广义当事人:(1)原告与被告(2)共同诉讼人(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4)诉讼代表人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又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不同于民事实体法的民事权利能力——联系:通常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如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民诉法第48条)。诉讼权利能力的判断:(一)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活人与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关与是否为精神病人无关胎儿、死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当事人能力的判断:(二)法人有关公司诉讼当事人确定: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2、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有关公司的诉讼,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从成立到终止当事人能力的判断:(三)其他组织合法成立:依法在工商局登记,有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属于其他组织注意:1、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区别2、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988年,村民刘老及妻子倪氏依法向村小组承包得土地4亩,1998年继续延包了该土地。2000年刘老夫妇被定为五保户,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补贴,其侄子刘某一直未尽过赡养义务。2005年8月,倪氏去世,其后事由村小组组织村民操办。2009年3月,刘老去世,被告刘某主动承担起刘老的后事。2009年5月,刘某根据刘老所立遗嘱,未经村小组同意,自行耕管了刘老户的承包地,故引发纠纷。村委会、镇政府先后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因此村小组向法院起诉,要求:1、由村小组集体收回刘老户的所有承包地;2、责令刘老侄子刘某不得在刘老原承包地内进行如种庄稼等任何侵害村小组权益的事。问:村小组是否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村民小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具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和一定财产,可视为民诉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认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概念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它又称为诉讼能力。公民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起止时间与行使:1、自然人:从18周岁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起到死亡止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权利行使:1、法定代理人2、法定代理人与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诉讼能力起止时间与行使:2、法人:从成立到终止。诉讼权利行使:1、法定代表人2、法定代表人与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诉讼能力起止时间与行使:3、其他组织:从成立到终止诉讼权利行使:1、负责人2、贡责人与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1992年10月27日晚10时左右,四川希旅公司驾驶员胡永红驾驶本单位大货车从成都返回眉山,行至新津县邓双乡境内省道103线43公里8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违章绕行,将正在该处横穿公路的叶文君撞伤,后叶文君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新津县交警队认定,车方希旅公司负主要事故责任,死者叶文君负次要责任。对此认定,叶文君的亲属及车方均无异议。叶妻黄学琼为残疾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并长期丧失劳动能力。在叶文君死亡时,黄学琼已怀孕8个月,并于当年12月生下一女婴,取名黄卫。在新津县交警队主持的调解中,希旅公司同意支付死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黄学琼的生活费,但对黄卫即以其是叶文君死后出生,不是其生前抚养的人为由拒绝支付黄卫的生活费,双方对此发生争议,调解未成。叶妻于1993年3月起诉。问:本案原告是谁?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诉讼权利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生效裁判诉讼义务自然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自然人死亡债权债务纠纷身份关系纠纷合法继承人承受原当事人继续诉讼身份关系自然灭失,纠纷无须解决四、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法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法人的合并、分立法人破产、撤销(清算组织或撤销其的主管部门诉讼承担)分立对原企业债务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约定处理对原企业债务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约定但债权人不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并新设式合并存续式合并均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接替原法人继续进行诉讼五、诉讼担当概念: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种类(1)法定的诉讼担当实体法明确规定第三人对他人的法律关系享有诉讼实施权(2)任意的诉讼担当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意志授予第三人以诉讼实施权我国现行法定诉讼担当种类1、侵犯死者人身权利纠纷(1)名誉权:诉讼主体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诉讼主体为:继承人(3)作品的发表权:诉讼主体为继承人2、侵犯为胎儿保留的适当的遗产份额的纠纷——母亲3、纠纷涉及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4、失踪人财产纠纷——财产代管人5、债的保全——债权人6、无具体作者的民间艺术作品侵权纠纷——当地的人民政府案例1甲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偿还借款8万元,诉状送达时,乙病逝,乙女儿不知父亲病逝代为签收了诉状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法院因乙未出庭而缺席判决甲胜诉。问:(1)在本案中,谁是当事人?(2)法院的判决对乙的继承人是否有拘束力?案例2乙之夫甲因车祸死亡,在分配遗产时,为胎儿保留了两间房屋,现这两间房屋为丙所占。问:乙应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还是以胎儿的名义提起诉讼?案例3甲、乙、丙、丁合伙开办了一个美味龙虾馆,四人推选甲为负责人。一日,顾客戊用餐时跌伤,欲向法院起诉。问:谁为当事人?案例4甲公司以乙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以原告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六、当事人的追加和更换(一)当事人追加原告应当通知参加明确参加追加明确放弃不予追加未表态追加被告当事人申请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二审追加先调解,不成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当事人更换正当当事人非正当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适格无直接利害关系诉讼担当法定的任意的原告不合格驳回起诉或更换被告不合格驳回诉讼请求或更换注意点:(1)更换非正当被告应以原告提出申请或变更诉状为前提(2)更换非正当当事人一般应当在一审开庭审理前进行(3)更换非正当当事人应当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诉讼继续进行(4)法院不能更换原告第二节原告和被告原告即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二、特征1、原告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2、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3、原告与被告处于相对的地位。一、概念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原告和被告;第二审程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特别程序——申请人选民资格案件——起诉人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三、原告、被告的确定(一)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对非因自己的直接行为负责(三)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被告的确定(四)担保案件原告、被告的确定(一)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法人、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进行民事活动△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二)对非因自己的直接行为负责▲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三)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被告的确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注意:这里的原告是有顺序的。▲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因新闻报道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诉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被告。例外: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是隶属关系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四)担保案件原告、被告的确定▲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债务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必须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不同于连带保证)△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的,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连带保证△可以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起诉。△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三、公益诉讼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