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从事烟花爆竹及其易燃易爆材料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的乡镇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企业应成立以厂长(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企业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一名副厂长(副经理)主抓安全工作;各车间及分公司(厂)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其职责参照本章有关条款执行),负责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第四条企业应成立义务消防队,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队长,抽调各车间精干人员组成。消防队一般设灭火组、供水组、抢救组和警戒联络组。第五条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厂长(经理)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三、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组织制订和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三级”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六、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七、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八、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伤亡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事故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严格整改;九、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第六条分管(专管)安全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协助厂长(经理)并对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好厂长(经理)的“安全”参谋,并对分管的安全工作承担与其职责、权限相应的领导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三、具体组织制订和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四、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三级”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五、有权拒绝上级不条例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六、组织落实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七、发生顺利地应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同时报告上级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八、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第七条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一、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车间)的生产管理、劳动保护、安全防火等工作负具体的组织、领导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标准、规定及本企业制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认真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计划,及时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四、组织本部门(车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标准及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对新职工上岗或职工调换工种前要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及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六、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七、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予以解决。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同时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八、有权拒绝上级下达的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九、建立部门(车间)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第八条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专职机构职责:一、在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并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各部门(车间、仓库)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助手作用;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标准、规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督查班组执行情况;四、组织和协助制订、修改本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协助解决问题,遇到特殊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先停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同有关方面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安期落实;七、协同做好防尘防爆、劳逸结合、女工保护、文明生产、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八、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实施职工安全,按国家规定向职工配发并督促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九、协调解决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和更新改造、使用管理规范和维修工作;十、建立专门机构安全档案、记录。第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二、负责在本班组宣贯安全法规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新进班组的职工或调换工种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四、经常检查本班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立即上报;五、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并收集第一手资料,具体落实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六、建立班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第十条义务消防队职责:一、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本企业消防安全制度,并督促实施;二、进行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三、实施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购置消防设备,改善消防设施和条件,经常查验消防设施情况,并保证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够正常使用;四、定期进行灭火训练,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保养方法,不断提高灭火能力;五、及时进行灭火救灾。灭火组是消防队的核心力量,负责火灾扑救工作;供水组要熟悉本企业和周围附近的水源情况,负责火场的供水任务,组织本企业职工向火场和消防车供水;抢救组负责抢救伤员,疏散物资;警戒组、联络组负责火场联络、接应消防车和安全警卫工作,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防止物资丢失。六、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第十一条安全主任(安全员)职责:一、认真执行安全法规、标准、厂规厂纪,服从指挥,掌握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二、对违章生产的人和事敢于大胆揭发和处理,对违章指挥敢于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反映;三、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解决办法。第十二条门卫保安工作职责:一、负责门卫值班及晚间,巡逻检查工作;二、负责查询进行物资。物资出厂须查出门证件、出门手续或有关票据,无手续者一律不放行;三、负责查询入厂人员并办理登记手续。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四、负责入厂车辆管理,进入生产区、库区的车辆要装有防火花装置,并停放指定地点;五、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企业保卫部门甚至厂长(经理)报告。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目标及实现目标具体措施。第十四条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检查情况要认真讲评,发现问题要有详细的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五条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包括隐患的登记、处理、事后验收和落实责任人。整改一般采取当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等方式。能够当场整改的一定要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于危险性较大或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坚决实行停业整改。整改后要及时进行复查验收,凡复查不合格的工序一律不准开工生产。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严格考核各车间、部门、班组,个人的落实情况。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章操作者按情节轻重、违章次数多少给予惩罚。情节较轻者,应责成责任人写书面检查,或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办学习班、辞退等办法予以处罚。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伤亡事故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七条爆炸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一、企业需使用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购买;二、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危险品按照规定的地点、条件存放,并确定专人保管;三、凡领取、使用爆炸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要严格审批手续,限量领取,按量发放;四、及时回收剩余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私藏。第十八条事故处理制度:一、事故发生后企业要根据事故等级、紧急程度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统计情况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二、对于发生的爆炸火灾事故,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第十九条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安全设施。如消防水池、消防沙、消防袋、灭火器材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齐所必需的安全设施;二、消防用水系统应与生活用水分开,若共用则必须按消防要求设置警戒线;三、定期检查安全设备,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一旦失效或出现故障,必须立即购买、更换、修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第二十条值班管理制度:一、各企业每天必须安排除门卫以外的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全厂的安全、防火、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物资进出有证件、无走漏现象。晚间要加强巡逻,防止被盗事件发生;三、值班人员要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遇重大、紧急事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企业领导报告;四、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交接班要有详细记录、签名。第二十一条文明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实行文明生产,加强现场管理,保持厂区清洁卫生;各部门、各车间、各仓库必须做到内外干净整洁,物资、成品摆放有序,原材料、半成品按规定堆放整齐;有药垃圾应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劳动用工及持证上岗制度:一、企业必须坚持严格的劳动用工制度。不得录用未满16岁童工和聋、哑、盲、残、弱智职工。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职工及有7个月以上孕期的女工均不得上岗操作;二、凡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经有关部门专门培训、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劳动保护教育、国家法律法规教育、规章制度、国家标准的宣贯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教育等;二、生产区应设立永久性安全警告及本企业简明安全制度。对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要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三、企业应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对新职工入厂和调换工种的人员均应进行专门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企业厂长(经理)、安全主任(安全员)及从事危险工序生产的操作工,还应定期接受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四章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引线、黑火药等爆炸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能开工建设;竣工后经批准部门验收,符合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此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生产。第二十六条生产烟花爆竹产品必须使用经过专门检验的安全配方。第二十七条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引线、黑火药、发射药等爆竹危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第二十八条运输烟花爆竹须由购货单位先向购入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然后到购买地县级公安机关输手续、方准运输。运输外贸出口的烟花爆竹,须凭供合同到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方准运输。第二十九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安全运输、安全押运。运输车辆要配备消防器材和配置危险物品警示,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押运和车辆驾驶员驾驶。不得客货混装运输,不得在人烟稠密的城镇、军事重地、风景名胜区停歇。第三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将产品销售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