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安全培训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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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煤集团煤矿防治水安全培训考试试题一、判断题1、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可以抵御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注:高程俗称海拔高度,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煤矿的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历年最高洪水位,当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应修筑堤坝、沟渠或其他排水措施,以保证矿井和矿区安全。2、矿井涌水量很小时,主要泵房可以只安装一台水泵。(×)注: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主排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3、探放水时,在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注: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4、采掘工作面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5、矿井充水的通道为裂隙、溶隙及人工通道等三种类型。(×)注:地下水流入矿井的通道。如导水断层、岩层孔隙、裂隙、溶隙、溶洞、陷落柱等6、裂隙水的存在条件和特征取决于岩石孔隙的发育程度。(√)注:岩性、地质构造控制了裂隙的性质和发育特点7、相邻矿井的隔离煤柱,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留设。(×)注:《煤矿安全规程》没有对相邻矿井的隔离煤柱的要求。8、工作面发现透水征兆时,应坚持“先汇报,再撤人”的原则。(×)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9、防治水知识是地质人员应该掌握的,矿井其他员工无需了解。(×)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10、老空水水质发红,有涩味,且工作面有臭鸡蛋气味。(√)注:老空水一般积存时间长,水量补给差,属于“死水”,所以有“挂红”、酸度大、水味发涩的特点。11、矿井防治水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是“防、堵、疏、排、截”。(√)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12、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13、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员工熟悉。(√)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14、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注: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15、地面防治水是防治水的第一道防线。(√)注:《矿井防治水》第三长第一节,地面防治水是防治水的第一道防线。16、在降水量大的地区,矿井充水往往比较弱。(×)17、井田内的河流沟渠等地表水,不会造成煤矿井下水害。(×)18、位于矿区或矿区附近的地表水体,往往可以成为矿井充水的重要来源。(√)19、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零一条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20、矿井涌水主要来源于含水层水、老空水、地层水、地表水。(√)21、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也可以进行采掘活动。(×)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十九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22.、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且经过检查确定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23、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且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大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2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地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六十六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25、在预计水压较大的区域钻进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并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水压后,方可钻进。(√)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三十七条钻机安装牢固。钻孔首先下好孔口管,并进行耐压试验。在正式施工前,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安全闸阀的抗压能力大于最大水压。在揭露含水层前,安装好孔口防喷装置;26、煤层里有“嘶嘶”的水叫甚至有向外滋水现象,这是因为附近存在压力大的含水层或积水区。(√)27、探小窑钻孔为不影响工作面掘进,孔数越少越好,超前距(孔底距离)越小越好。(×)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二百八十五条,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28、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顶板厚度大不需进行放水,可以顶水采煤。(×)注:顶水采煤是巨大的安全隐患,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29、探水时,钻场附近必须安装电话,以便与调度和值班室联系。(√)30、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31、矿井主要排水设备中,只需有一套水管就行。(×)注:《煤矿安全规程》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32、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时,由矿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并可进行施工。(×)注:根据《煤矿安全工程》第二百七十四条,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33、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空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四十五条,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34、井下探放水钻可以用风钻和煤电钻进行探放。(×)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五条,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35、当工作面出现险情时,职工无权立即停止作业,只有调度室可以下达命令。(×)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36、煤矿要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3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一般每3年至5年重新确定。(√)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38、避灾时,应用敲击的方法有规律、间断地发出呼救信号,向营救人员指示躲避处的位置。(√)39、透水后根据预防灾害计划中规定的撤退路线,迅速撤退到透水地点以上的水平,而不能进入透水地点附近及下方的独头巷道。(√)40、潜水是指埋藏在上下两个稳定隔水层之间的地下水。(×)注:潜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之上具有自由水面的重力水。41、承压水的特点是埋藏较浅(深),受降雨气候变化影响较大(小),流量稳定,不易受污染,水质比较差(好)。(×)注:承压水主要特征:承压性、分布区和补给区不一致、受外界影响相对较小,动态变化相对稳定、承压含水层厚度变化较小、承压水水质类型多样。42、在我国,主要地质灾害包括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地面塌陷、地裂隙、土地沙漠化、火山爆发等,大多数地质灾害现象都与人为因素无关。(×)注: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通常指由于地质作用引起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地质灾害可划分为30多种类型。由降雨、融雪、地震等因素诱发的称为自然地质灾害,由工程开挖、堆载、爆破、弃土等引发的称为人为地质灾害。常见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六种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43、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不需要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44、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不需要进行探放水。(×)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45、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三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46、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六条,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47、探访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条,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48、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一十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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