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物权法2020年1月20日经济法律通论目录第一讲《物权法》概述第二讲《物权法》中的物权体系第三讲《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讲对三个热点问题的看法2020年1月20日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包括广义(实质意义)和狭义(形式意义)物权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第2条第1款)第一讲物权法概述【案情介绍】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法律问题】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020年1月20日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二、《物权法》的意义(一)物权法的经济意义1、物权法确定特定物归属于特定主体,以定份止争。2、物权法通过确定物权内容,保障人对物的安全利用。3、物权法通过确定物定物归属于特定主体,保障物的安全流转。(二)物权法的政治意义:实现政治文明的基础第二讲《物权法》中的物权体系2020年1月20日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1.土地使用权2.国有自然资源用益权3.相邻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农田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城市农村采矿权采林权采水权渔业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20年1月20日一、所有权【案情介绍】甲村和乙村讼争东沟能岭土地及山林的所有权,但双方均没有有效地权利证书和登记。在诉讼中,丙村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提出参加诉讼,主张甲村和乙村争执的东沟能岭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在土改时期已经确权给丙村,但由于权属证书丢失,而无法提供书证。一审法院不准许丙村参加诉讼,并据此认定该土地和山林在土改时期未确权,故判决归甲村所有。乙村上诉后,丙村在县档案馆找到了土改时期原始确权的证据,持该土地、山林的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复印件,证明自己享有该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主张权利。二审法院仍然拒绝丙村参加诉讼,判决认定该山林产权归甲村所有。检察机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以及诉讼程序错误有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一)概念所有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全面支配权,是一切其他物权的基础。《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法律的限制:(1)公法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行使上的限制;保护上的限制。(2)私法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行使上的限制;保护上的限制。2、所有权概念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意义的变化所有权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中的含义并不相同,传统所有权在社会生活中意义也在改变。2020年1月20日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指所有权的权能。所谓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作用,或者说是所有权为实现其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手段,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二)所有权的内容:四大权能占有收益处分使用所有权2020年1月20日1、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掌握和控制,这是所有人利用财产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的前提。占有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实际占有——观念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非法)——盗窃2020年1月20日2、使用民事主体依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害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对物加以利用,以供生活需要。占有和使用的关系;用益物权的出发点:——“所有权人使用”和“非所有权人”使用。《民法通则》第81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2020年1月20日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物质利益的权能。经济利益,包括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还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收益和利润。3、收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能常常与所有权相分离,形式多样:1、所有人和经营人订立合同,让与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同时,让与部分收益权,保留和经营者按一定比例分享资产的利益;2、所有权人让与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保留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3、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占有、使用和全部收益权,仅仅保留处分权。2020年1月20日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4、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相对于其他权能,处分权一般由所有人直接行使。2020年1月20日中国老太太英国老太太美国老太太■灵活使用四大权能可以使物的价值最大化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权是用益物权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权是担保物权所谓限制物权:一是这种权利是有限的;二是设定限制物权,是对他人所有权的限制,所以,又称为他物权。二、限制物权2020年1月20日(一)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2020年1月20日◆传统用益物权的分类和《物权法》的取舍(一)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第12章)宅基地使用权(农村—第13章)(二)永佃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1章)(三)地役权;地役权(第14章)(四)居住权;居住权(第15章)×(五)典权;×(六)准物权:×2020年1月20日【案情介绍】乔某承包村里发包的水塘养鱼,经营效果很好。村委会为吸引投资,以该鱼塘涉及全村利益为由,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强行收回鱼塘,发包给能为本村投资的开发商的亲属承包。乔某无奈,诉请法院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性质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1、土地承包经营权2020年1月20日2、建设用地使用权【案情介绍】某宗地位于甲机场的一端,在甲机场的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的一侧,长期被认为是甲机场的土地。乙公司经与甲机场协商,长期租用。后来,乙公司发现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不明,遂向地方国土部门请求,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了出让金,取得了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经过登记。甲机场发现后,向乙公司主张权利,被乙公司拒绝。甲机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宗地进行确权,并追究乙公司侵权责任。【法律问题】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设立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流转3、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关系4、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2020年1月20日【案情介绍】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的宅院南北相邻。2001年8月,被告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地基在地下延伸到原告的宅基地上20厘米,但在地表并没有越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解决纠纷,被告不同意。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答辩认为,被告建房地基在地下虽有越界,但并非妨害原告对他的宅基地地表的正常使用,故并非侵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法律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3、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2020年1月20日【案情介绍】甲房地产公司购得位于海滨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观海”为理念设计并建造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观海公寓”。为防止住宅楼“观海”的景观受到损害和限制,与前邻靠近海滨的乙学校协商,达成协议,乙学校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甲公司则每年向乙学校支付10万元补偿金。甲公司和乙学校未到登记部门对该协议进行登记。3年后,丙房地产公司在他处建设高级校舍,与乙学校协商无偿置换,乙学校同意,遂将自己的校舍转让给丙房地产公司,未向丙房地产公司提及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丙公司置换取得该校舍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高层住宅。甲公司向丙公司出示其与乙学校之间的协议,要求丙公司立即停止建设。遭到拒绝后,甲公司诉请法院确认乙、丙之间置换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法律问题】1、地役权及其与相邻权的关系2、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3、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和后果4、地役权2020年1月20日甲地(供役)乙1乙2乙地(需役)◆(1)地役权——相邻权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定限物权。得到便益的土地叫做需役地,提供邻地以便益的叫做供役地。《物权法》第156条。(2)地役权的种类以其功能为标准,有通行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通用地役权、采光地役权、取水地役权、引入地役权等等。地役权是一种很古老的物权,在现代又有了新的发展,一与环境保护有关,二与商业竞争有关。(3)地役权的取得《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设立地役权,要订立书面合同。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0年1月20日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物的担保就是《物权法》第四编所规定的担保物权,分别是抵押、质押、留置这三种形式。(二)担保物权◆甲公司因引进设备需要资金,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并以其价值80万元的厂房抵押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嗣后,甲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30万元,也用该厂房抵押,也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偿还借款,乙、丙银行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拍卖甲公司的厂房以还款。●问:该案如何处理?2020年1月20日抵押权1、抵押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债权担保的财产,如果债务不能得到按期履行,债权人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买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建设银行借贷关系买卖关系(1)抵押权的行使: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2)超额抵押:抵押顺位■甲公司分别向乙银行、丙银行贷款,先后用该公司的厂房向乙银行、丙银行抵押。请结合讲授内容思考:(1)甲公司分别设立的两个抵押权是否都成立?(2)相对于一般债权,两个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具有何种法律效力?(3)乙银行和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有先后顺序的区别,这在法律上有何意义?(4)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2020年1月20日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浙江某公司海外离岸公司国内投资项目香港汇丰银行用多年留在离岸地的美元作质押贷款:人民币2020年1月20日3、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加工运输保管债务人2020年1月20日第三讲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2020年1月20日(1)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这在学说上称为类型固定。(2)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这在学说上称为内容固定。一、物权法定原则1992年8月,甲与乙签订书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将其所有门市房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乙付给甲16万元。该门市房的对面是甲的办公楼。甲与乙还约定,如果甲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他人,则乙公司取得该门市房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乙将16万元支付给甲。2004年7月,乙通过拍卖的方式将门市房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经查,房管部门的登记记载该门市房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甲。现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门市房。问:法院应否支持甲的诉讼请求?甲与乙之间签订的长期转让使用权的合同具有什么性质?物权法定主义的定义一般表述为“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