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投标本课程主要内容•第一章建筑市场•第二章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第三章工程项目投标•第四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五章国际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第一章建筑市场•第一节建筑市场概述•第二节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第三节建筑市场的结构特征及运行机制•第四节我国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第六节国际建筑市场概况第一节建筑市场概述主要内容:•建筑市场的概念•我国建筑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的建设管理体制•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范围和内容1.建筑市场的概念建筑市场是指以建筑工程承包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也称为建设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广义的建筑市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它是工程建设生产和交易关系的总和。建筑市场的运行特点与一般市场相比,建筑市场有许多特点,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筑市场没有商业中介,而由建筑产品需求者和生产者直接进行交易活动。②在建筑市场中,交换关系确立在产品生产之前。③与一般商品的交换相比,建筑产品的交换过程长。④建筑市场具有显著的地域性。一般来说,建筑产品的规模越小,技术越简单,则建筑产品的地域性越强,或者说区域范围越小;反之亦然。⑤建筑市场的竞争较为激烈。⑥建筑市场的风险较大,而且不仅对生产者有风险,对需求者也有风险。生产者的风险主要为:一是定价风险;二是生产过程中的风险;三是需求者支付能力的风险。需求者的风险主要是:价格与质量的矛盾;价格与交货时间的矛盾;预付工程款的风险。建筑市场体系建筑市场经过近几年来的发展已形成由发包人、承包人、咨询服务机构和市场组织管理者组成的市场主体;以建筑产品和建筑生产过程为对象组成的市场客体;以招投标为主要交易形式的市场竞争机制;以资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以及我国特有的有形建筑市场等。这构成了完整的建筑市场体系,如图所示:建筑市场体系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发包人(建设单位)承包人咨询服务机构市场组织管理者有形建筑市场无形建筑市场建筑物构筑物技术服务场所服务图1.1建筑市场体系2.我国建筑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改革开放以前工程建设任务由行政管理部门分配,建筑产品价格由国家规定,无所谓建筑市场。•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与完善,建筑市场也经历着一个从培育、建立到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3.我国的建设管理体制我国的建设管理体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计划经济时期——行业垄断改革开放以后——建筑市场分割党的十五大之后——建设管理体制逐步建立4.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范围和内容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公共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前者是代表公共意愿的政府行为,后者则是个人行为。对于公共投资项目,政府既是业主,又是管理者。以不损害纳税人收益和保证公务员廉洁为出发点,通常规定,此类投资项目除了遵守一般法律外还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并保证项目实施过程的透明。对于私人投资项目,一般只要求其在实施过程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是否进行招投标不做强行规定。不同国家由于体制的差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不同,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也各不相同,但综合各国的情况,可以发现一定的共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建筑法律、法规制定建筑规范与标准(国外大多由行业协会或专业组织编制)对承包商、专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安全和质量管理(国外主要通过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行业资料统计公共工程管理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BACK第二节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参与建筑生产交易过程的各方即构成建筑市场的主体;作为不同阶段的生产成果和交易内容的各种形态的建筑产品、工程设施与设备、构配件,以及各种图纸和报告等非物化的劳动则构成建筑市场的客体。1.建筑市场的主体1)业主业主是指既有某项工程建设需求,又具有该项工程建设资金和各种准建手续,在建筑市场中发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并最终得到建筑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国,业主也称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发包工程或组织工程建设时才成为市场主体,故又称为发包人或招标人。因此,业主方作为市场主体具有不确定性。项目业主的产生,主要有3种方式:业主即原企业或单位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则该企业或单位即为项目业主;业主是联合投资董事会由不同投资方参股或共同投资的项目,则业主是共同投资方组成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业主是各类开发公司开发公司自行融资或由投资方协商组建或委托开发的工程公司也可成为业主。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职能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的施工与质量管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建设项目的统计及文档管理2)承包商承包商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动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设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业主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承包商可分为不同的专业,如建筑、水电、铁路、市政工程等专业公司。按照承包方式,也可分为承包商和分包商。承包商应具备的条件相对于业主,承包商作为建设市场主体是长期和持续存在的,因此,无论是国内还是按国际惯例,对承包商一般都要实行从业资格管理。承包商从事建设生产,一般需具备4个方面的条件: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拥有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经资格审查合格,已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在批准的范围内承包。承包商的实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承包商)需要通过市场竞争(投标)取得施工项目,需要依靠自身的实力去赢得市场。承包商的实力包括4个方面:技术方面的实力经济方面的实力管理方面的实力信誉方面的实力承包商参加工程投标,必须根据企业的施工力量、机械装备、技术力量、施工经验等方面的条件,选择适于发挥自己优势项目,做到扬长避短,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3)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设咨询证书和营业执照,能对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获取相应费用的企业。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工程造价(测量)、工程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这类服务企业主要是向业主提供咨询和管理服务,弥补业主对工程建设过程不熟悉的缺陷。这种机构在国际上一般称为咨询公司。在我国,目前数量最多并有明确资质标准的是工程设计院、工程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工程测量)事务所。招标代理、工程管理和其他咨询类企业近年来也有发展。咨询单位虽然不是工程承发包的当事人,但其受业主聘用,对项目的实施负有相当重要的责任。此外,咨询单位还因其独特的职业特点和在项目实施中所处的地位要承担其自身的风险。咨询单位的风险主要来自3个方面:(1)来自业主的风险业主希望少花钱、多办事可行性研究缺乏严肃性盲目干预(2)来自承包商的风险承包商缺乏职业道德承包商素质太差承包商投标不诚实(3)来自职业责任的风险设计错误或不完善投资概算和预算不准确自身能力和水平不适应2.建筑市场的客体建筑市场的客体,一般称为建筑产品,是建筑市场的交易对象,既包括有形建筑产品,也包括无形建筑产品——各类智力型服务。建筑产品的特点:建筑生产和交易的统一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建筑产品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对独立性建筑生产的不可逆性建筑产品的社会性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定性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质量检验等,它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a)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质量要求和方法b)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c)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d)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e)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BACK第三节建筑市场的结构特征及运行机制建筑市场表现为建筑产品、建筑生产活动和与建筑生产活动有关的机构3个方面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可用三维坐标表示:住宅学校商店道路桥梁工业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维修建筑产品类型改造用户业主施工机构设计机构咨询机构政府主管机构与建筑生产活动有关的机构图1.2建筑市场的抽象表达1.建筑市场的结构特征与一般市场相比,建筑市场结构具有许多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建筑市场中没有商业中介人,由需求者和生产者直接交易b)建筑产品的交换过程很长c)建筑市场具有明显的地区性d)建筑市场竞争激烈e)建筑市场风险较大2.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建筑市场的运行模式可概括如下:运行基地调节主体调节对象建筑企业建筑市场国家市场活动运行主体这一运行模式即为“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体现,是以企业为本位,以市场为基础,以国家为领导,实行国家——市场——企业双向调节的社会主义市场运行机制。在市场中,此运行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建筑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具有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的商品生产者,成为市场主体。建筑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组织健全,市场发育程度高。国家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市场法制化体系初步形成。政府行为要有规范化的约束,政府不应拥有竞争性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严格规定竞争性企业必须也政府脱钩。BACK第四节我国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实行从业资格审查,建立资质管理制度。建筑市场中的资质管理包括两类:一类是对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另一类是对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在资质管理上,我国和欧美等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别,我国侧重对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发达国家侧重对专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近年来,对专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在我国也开始得到重视。1.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我国《建筑法》规定: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管理。1)承办商资质(1)企业规模企业规模的大小是生产能力(包括劳动力、生产设备、管理能力、资金能力等)在生产单位集中程度的反映。国际上通常将企业按规模划分为大、中、小3个类别。合理的施工企业规模是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主要条件,从整个建筑市场角度看,这也能形成较为合理的分工。在西方发达国家,承包商多数为中、小型施工企业,容纳就业人数很多;大型施工企业比例很少,一般不超过1%,就业人数很少,但在建筑生产领域中却占有主导地位。(2)大、中、小型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定位中、小型企业存在有利于建筑工程体系专业化和阶段化的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大型企业资金雄厚,技术装备水平高,拥有较为合理的施工机械系列。同时大型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较高,具有掌握多种高新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的能力,可承担大、中、小型各类项目的建设,在建筑市场中处于中承包的地位。(3)承包商资质管理亚洲国家包括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均对承包商资质的评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按照其拥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建筑工程的业绩等资质条件,将承包商按工程专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承包商承担工程必须与其评审的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相一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按工程性质将承包商分为建筑、道路、土石方、水务和海事5类专业。A级(牌)企业可承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B级(牌)企业可承担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C级(牌)企业可承担任何价值的工程。日本将承包商分为总承包商和分包商2个等级。对总承包商只分为2个专业,即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对分包商则划分了几十个专业。在欧美国家则没有对承包商资质的评定制度,在工程发包是由业主对承包商的承包能力进行审查。(4)我国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我国《建筑法》对承包商(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条件有如下明确的规定。①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承包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有与其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施工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承包商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