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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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车辆购置税一、车辆购置税概述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是一个新的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演变而来。车辆购置税的特点征收范围单一,是一种特种财产税。征收环节单一,在消费领域中的特定环节一次征收。征税具有特定目的,其征税具有专门用途。价外征收,不转嫁税负。开征车辆购置税的作用有利于合理筹集建设资金,积累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理顺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制度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以保证其快速协调发展和健康运行。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配合打击走私,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权益二、车辆购置税的税制要素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是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其他使用行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车辆购置税征税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税车辆的购置或使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税车辆的购置地与应税行为的发生地是一致的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车辆购置税以列举产品(商品)为征税对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车辆购置税的税率——10%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应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以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是由销货方销售应税车辆向购买者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的车辆。-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使用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未满一年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巳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前述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的减税免税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车辆购置税的退税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额退税。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子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例1]某环保局于2004年12月19日,从江南汽车贸易中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日本本田公司生产的5座极品ACVRA轿车一辆,该车型号为ACVRA2.5TL,排量2451毫升。该环保局按江南汽车贸易中心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支付价款371000元,支付控购部门控购费44520元,并取得收款收据。江南汽车贸易中心开展一条龙销售服务,代环保局办理车辆上牌等事宜,并向环保局开票收取新车登记费、上牌办证费、代办手续费、仓储保管费、送车费等共计36000元。计算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支付的控购费,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销售者的价外费用范围,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2)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属经营性收入,企业在代理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企业已作经营性支出列支核算。因此,按现行税法规定,均应作价外收入计算征税。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371000+36000)÷(1+17%)×10%=347863.25×10%=34786.33(元)[例2]国内某汽车制造厂为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将自产的5辆1座新式旅行车赞助给市城市运动会,供市体育部门举办运动会使用。因该种车只对本厂原生产的1座SY6480A型旅行车在造型款式、内外装饰方面作了些改进,且属试产,尚未核定价格。经审查核实,该厂生产的型号为SY6480A的1座旅行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07600元。计算这5辆旅行车上牌落籍前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分析过程:(1)赠送行为属于受赠使用的范围,接受车辆的使用者应按受赠应税车辆的政策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2)应税车辆在外形设计、内外装潢方面进行改进因而没有价格,为此,应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受赠数量×最低计税价格×税率=5×107600×10%=53800(元)[例3]东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法院等有关部门在清理资产过程中,组织有关单位对其资产进行拍卖,其中,由某拍卖公司拍卖的一辆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桑塔纳330K8LLOLTD2型小轿车,成交价95000元,拍卖公司按其成交价向竞买者开具发票并收取了价款。该车为未上牌新车,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30000元。计算购买者申报纳税时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分析过程:通过拍卖公司拍卖的车辆,价格一般都较低,成交价只能是参考,不能作为计税的依据。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130000×10%=13000(元)[例4]某部队在更新武器装备过程中,将设有雷达装置的东风EQ5092TLD雷达车进行更换,该车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4年,属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计划的免税车辆,部队更换车辆时将雷达装置拆除,并将其改制为后勤用车。由于只改变车厢及某些部件,经审核,该车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四大组成部分的性能技术数据与东风EQ1092F.202型5吨汽车的性能数据相近。东风EQ1092F.202型5吨汽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56000元。计算改制的这辆汽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分析过程:(1)减免税车辆改制的情形,主要有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计划的免税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免税车辆。减税、免税车辆因改制后车型、用途或者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应由改制车辆的使用者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前补缴车辆购置税。(2)减免税车辆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税价格征税。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己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56000×[1-(4÷10)]×100%×10%=3360(元)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应按以上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已缴税金后的余额补征车辆购置税,多缴(即两者相抵后为负数)的不再退税。[例5]A市税务机关在与公安机关联合上路检查时拦截一辆挂异地临时牌照的奥迪AUD100型小轿车,该车为德国大众公司生产,汽缸容量为2200毫升。经检查发现,该车系B市某单位的车辆,临时牌照已超过限定日期35天,车主没有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对这种进口轿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490000元。计算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分析过程:(1)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2)检查地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缴税车辆补征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核发完税证明并建立车辆购置税档案。检查地税务机关补征车辆购置税计算: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490000×10%=49000(元)原应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而未缴纳的车辆,在改征车辆购置税后属应税车辆的,应比照上述原则和方法,按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补征车辆购置税。三、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一车一申报制度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即减税、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制后改变了原减、免税前提条件的,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军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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