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时效和期间期日第五章时效和期间期日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期日和期间8年前张三开车不慎将一小孩头部撞伤,为此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当时事情已了结。最近这孩子嘴歪眼斜,经医生诊断是那次撞伤后造成的后遗症,需动手术。为此事孩子家长找到张三,请问,事情已过8年,张三还有承担这次手术费用的责任吗?案情吴某与王某均为1976年12月生,二人是好朋友。1994年时,吴某尚在高中读书,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当年11月1日,吴某与王聊天时称本班的班主任刘老师对自己很看不起,时常批评自己。正说着,二人突然看到刘老师推着自行车下班回家,正路过看门人王大业的狼狗前。该狗性格温顺,故平时不用链子锁,王遂指了下狗,作了个砸的手势,吴会意,把手中的石子向狗砸去,正中狼狗右眼,狼狗负痛性急,将刘老师腿上咬了一口。刘老师检查被咬处,见只有牙印未见出血,便没当回事,也没听他人劝告去打狂犬疫苗针。11月10日,案情刘老师狂犬症发作刚确诊便死亡。95年11月6日,刘老师的丈夫提起侵权之诉。问:1、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为什么?2、对刘老师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3.提起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时起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4.该案审理完结时,查明吴某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的概念、构成、特征(一)时效的概念是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二)构成1、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二、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纠纷。三、时效的种类(一)取得时效也叫占有时效,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权利,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的法律制度。(二)诉讼时效也叫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超过一定的期间而消灭其请求权的制度。世界上对时效的立法有三种模式:1、统一规定时效制度,如法国、日本等;2、分别规定,如德国;3、只规定诉讼时效,如前苏联、我国。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一)概念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二)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2、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而非诉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而不是权利本身消灭,也不是向法院起诉的诉权消灭。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的权利,而不是起诉的权利,也不是权利本身。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的制度价值是: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促使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的显失公平;促使当事人及时确定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促使当事人因不利于自己的情势发生时及时行使救济权。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较大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同时具备两个要件(法定时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2、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的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但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4、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5、期间起算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时起算。二、诉讼时效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世界各国有三种主张:1、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如日本。2、诉权消灭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萨维尼所倡,法国、德国均是此观点。3、抗辩权发生主义。我国是诉权消灭主义。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债权请求权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紧急避险不当所产生的请求权。(二)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要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三)人身权请求权大多数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因侵害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所有权确认等请求权;2、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等债权请求权;3、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扶养费、赡养费等请求权;4、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5、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6、基于储蓄存款、债券关系发生的请求权。7、非金钱性质的保护人身权的请求权。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分为二种:(一)普通诉讼时效。它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没有持别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具有普遍的效力。《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适用于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或由法律或者单行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期限。主要包括:1、短期诉讼时效时效不足两年的,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者被毁损的。另外,某些单行法也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如《票据法》规定的时效。2、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在2年到20年间的。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3、最长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条的但书部分就是最长期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主要是针对那些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的。四、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论时效的开始诉讼时效开始即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地说:(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侵权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被损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时开始计算。(3)有清偿期之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时开始计算时效。(4)未定清偿期之债权。其时效从债权人请求履行之时开始计算,但债权人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则从该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5)附延缓条件的债,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但其请求权定有期限的,则从期限届满得行使请求权之时开始计算时效。(二)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而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具备下面的条件:1、出现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即出现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这里的其他障碍可以理解为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无法左右的那些事由,如权利人死亡尚未找到继承人,权利人因病或意外事故而丧失了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等。2、中止事由存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这既包括中止事由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也包括发生于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断:(1)提起诉讼。(2)权利人提出要求。即权利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口头的或书面的)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最通常的事实。提出请求还包括: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即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口头的或书面的)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中止与中断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2、发生的时间不同;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与中断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2、发生的时间不同;3、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三)诉讼时效延长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特殊情况对已经期满的诉讼时效予以延长。但它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在有“特殊情况”下,才能延长。这里的特殊情况实际上是对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不足的一种补充,即除中止、中断法定事由外的特殊事由。诉讼时效延长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2年、20年诉讼时效期间。第三节期日和期间一、期日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点,它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一种形式。它一般依法定期日、判决指定期日和约定期日为准。二、期间期间,是指由某一时期继续达到另一时期的时间,它是以时间的动态的某一阶段作为表示时间的一种形式。和期日一样,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法定期间);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约定期间);还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与裁决确认(判决指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54条对期间的计算作了规定:1、关于期间的计算单位。该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2、关于期间的起点。该条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3、关于期间的终点,该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