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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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双学位实验班2008级课程国际私法讲授人:邹国勇法学博士副教授《国际私法》教学大纲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二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第三章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第四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第五章国际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法第六章:国际债权关系的法律冲突法第七章: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法第八章: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法教材与参考书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黄进主编:《国际私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杜涛、陈力:《国际私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修订版;刘仁山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4版;李双元:《国际私法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赵秀文主编:《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徐青森、杜焕芳主编:《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立法资料1985年《继承法》第36条;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章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237-269条1992年《海商法》第十四章1994年《仲裁法》1995年《票据法》第五章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1999年《合同法》第126条1999年《海事特别诉讼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渊源(√)案例一: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案情介绍】英国公民乔治于1978年出生,1996年他来到中国求学。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王芳于1976年出生。1998年6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同年9月,王芳与乔治决定结婚,于是一同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王芳与乔治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乔治与王芳于是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以登记。【法律问题】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应适用什么法律?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案例二:朗科公司案【案情介绍】2006年2月10日,我国深圳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递交诉状,控告美国PNY公司侵犯了其闪存盘、闪存MP3及其他闪存移动数码产品的基础性的美国专利(US6829672)。朗科是一家由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1999年在全世界率先研制成功用于实践计算机数据存储与交换的新一代移动存储器——闪存盘,即优盘,于2002年获得了中国专利,2004年获得了美国专利。案例二:朗科公司案PNY公司是在1985年成立的美国计算机存储零售市场主要企业之一,其闪存盘产品在美国市场销量排在前三位。如果朗科在美国胜诉,PNY公司将面临严厉的惩罚,而朗科将有可能获得USB闪存领域迄今为止最高的专利侵权赔偿。【法律问题】美国法院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国际管辖权?本案优盘专利的有效性应适用美国法还是中国法来认定?应根据哪一国的法律来解决本案的专利侵权行为?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在于通过该法规定该种社会关系中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作为人们行为规范与要求。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法(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civilandcommerciallegalrelationship)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andcommerciallegalrelationshipinvolvingforeignelements)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国际因素(1)中国A公司和美国的B公司签订一份小麦进出口合同;(2)一中国男子与一日本女子结婚。客体具有国际因素(1)中国公民继承在外国的遗产;(2)中国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巴基斯坦的一座火力发电站法律事实具有国际因素(1)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2)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在东京与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签订一份汽车购买合同;(3)我国一艘远洋货轮在南非海域与巴拿马货轮相撞。争议解决地点具有国际因素两个在我国苏州设立的新加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由于在无锡承包一个建设工程而发生了争议,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法院或者在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解决。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一)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二)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三)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其标的物以及履行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不得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私法性:表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涉外性:民商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救济)具有“外国因素”或“涉外因素”;广泛性: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民事、商事、诉讼、仲裁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关系等财产关系国际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监护关系等人身关系国际公司、票据、保险、破产、代理、海事关系等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案例三:中日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国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在英国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中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购买一批在新加坡制造的家用电器。后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在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请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涉外合同关系?案例四:“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籍的集装箱船碰撞案【案情介绍】2003年5月31日格林尼治时间10点30分(北京时间18点30分),在距离丹麦博恩霍尔姆岛以北4海里的海域,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富山海轮”与一条波兰所属的塞浦路斯船的集装箱船相撞,外轮撞倒“富山海轮”左舷一、二舱之间,导致生活舱突然大量进水,“富山海轮”沉没,船上27名船员获救。“富山海轮”船员离船前,封闭了船舶上所有的油路,避免了原油外溢造成严重的海域污染。“富山海轮”载有6.6万吨化肥,货主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金额为870万美元。“富山海轮”船体保险金额为205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富山海轮”船体、货物的独家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后,进行了再保险。“富山海轮”运载的货物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与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人取得联系,启动应急理赔程序,聘请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勘验定损,协助船东开展救助。“富山海轮”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决定预付赔款7000万人民币。“富山海轮”船体与货物保险金额为292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计赔付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左右,创我国国内海损赔付之最。请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这些民事关系是否属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波兰所属的塞浦路斯集装箱船“富山海轮”国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物灭失赔偿关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外国再保险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国再保险公司波兰所属的塞浦路斯籍集装箱国际代位求偿关系【随堂测试】1.如果下列案件在我国法院审理,其中构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有():A.我国两卡车在俄罗斯相撞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关系;B.中国公民和韩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C.中国公民和日本公民之间关于位于东京的不动产的继承关系;D.发生在泰国的犯罪行为,其结果在我国产生,从而引起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2.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外的():A.物权关系;B.债权关系;C.票据法关系;D.海商法关系;E.继承关系。(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directregulatingmethod),就是根据国内法、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方法。1.直接调整方法例证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2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他必须按照合同价格付款。”例证2: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1.适用领域有限:在继承、婚姻等带有人身性质的法律制度方法,至今尚未能制定出统一实体法。2.已有的实体法公约只适用于某种法律关系的某一方面,在其他方面,仍得采用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3.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条约的缔约国有约束力,且有些条款允许国家进行保留或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2.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regulatingmethod)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哪一国法律调整或应通过什么程序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图示法院审理案件准据法例证: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冲突规范就如同“路标”或“指示器”一样,引导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从国际私法角度看,对涉外民商事关系采取的是一种间接调整方式,因而构成了国际私法中的间接调整手段。评价间接调整手段,是国际私法最古老、最基本的手段,19世纪前,是国际私法中唯一的调整手段。即使在今天,国际私法中这种间接的调整手段依旧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旧是各国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最常用的手段。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难以使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2)在采用冲突规范作间接调整时,其司法程序也相对复杂。评价3.间接与直接调整手段之间的关系两种方法并行不悖相互补充。二者各自是独立的:两种不同的调整手段,如同两条不同轨迹,各自有着自己独立存在的空间。其作用与影响都是独立的。在具体争议解决时,应适用具体哪一种手段,应视客观的具体情况而定。3.间接与直接调整手段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互关联的:作为国际私法的两种不同调整手段,彼此间也是相互关联的。从有利于国际私法任务的实现角度出发,二者间应以直接调整手段为主,也就是说,在二者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保证直接调整手段的适用;只有在不存在直接调整手段或是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时,才需要发挥间接调整手段的作用。【随堂测试】3.在国际私法的范畴内,以下规范中属于间接调整的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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