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和“安全基础管理年”工作任务,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行为,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保护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有效遏制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法律标准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1.非煤矿山下列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检验:(1)通风系统;(2)提升运输系统;(3)排水系统;(4)压风系统;(5)供配电系统;(6)地下矿山地压控制安全设施;(7)作业场所职业卫生;(8)露天矿山;—4—(9)尾矿库;(10)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2.安全检测检验分为矿山企业的定期安全检测检验和专业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定安全检测检验。2.1本指导意见所称矿山企业是指矿产资源开采(含从事坑探工程、矿山建设)及矿产品洗选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2.2矿山企业的定期安全检测检验,是指矿山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非煤矿山企业定期安全检测检验目录》(见附表一,以下简称《自检目录》),组织本单位有关检测检验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测检验项目、内容和周期,对本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等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2.3专业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定安全检测检验,是指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专业资质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法定安全检测检验目录》(见附表二,以下简称《法定检测检验目录》),组织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有关检测检验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测检验项目、内容和周期,对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等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2.4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原则,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修改公布《自检目录》、《法定检测—5—检验目录》。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非煤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的规定,其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等须经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4.已投入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维修,应对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检测检验,保证生产安全。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对其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进行法定安全检测检验,未进行法定安全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不得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考核检查(简称“年检”),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延期手续。5.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接受矿山企业的委托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和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内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确保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及数据合法、公正、科学、真实、准确,并对做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6.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含单项检测检验结果),矿山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非煤矿山企业定期安全检测检验管理7.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测检验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具体负责。—6—8.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应在安全管理机构中明确一名主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应配有专业的安全检测检验人员。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测检验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9.矿山企业在编制年度计划时,要同时安排安全检测检验计划;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评”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应“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评”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在安排生产和技措计划的同时,必须安排好安全检测检验等费用。10.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87号)的规定,依法提取安全费用,并由安全管理机构安排使用安全检测检验专项费用,并不得挪用。11.矿山企业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推广使用安全检测检验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支持和鼓励安全检测检验科学技术研究。1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测检验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与定期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见附表三《矿山企业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配置目录》,该《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修改公布),按照《自检目录》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及时整改安全检测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12.1建立健全定期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制度。12.2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7—12.3建立健全安全检测检验项目的操作规程,依据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12.4建立健全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校准制度,保证仪器设备性能状况良好,确保安全检测检验数据准确可靠。12.5建立健全安全检测检验记录、建档、报送管理制度。12.6建立健全安全检测检验隐患整改制度。三、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法定安全检测检验管理13.矿山企业的法定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要求13.1矿山企业应按公布的《法定检测检验目录》的要求,委托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法定安全检测检验。矿山企业可自主选择安全检测检验机构。13.2矿山企业应为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所需的资料,不得隐瞒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13.2.1已在生产运行的矿山所需提供的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2)相关设计资料;(3)安全评价报告;(4)现状图:矿山地形地质图、矿区总平面图(露天采场采剥工程平面图)、坑内外工程复合图、矿床开拓纵投影图(露天为采剥工程剖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压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图等;(5)安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台帐及安全设备设施原始技术档案、相关图纸等;—8—(6)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台帐及管理制度;(7)安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及检测检验记录;(8)气象、水文、地质、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特种设备检定证书等资料;(9)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10)其它安全检测检验相关资料。13.2.2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所需提供的资料:(1)建设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及资料;(2)安全预评价报告;(3)初步设计;(4)施工总结报告及隐蔽工程资料;(5)监理总结报告;(6)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测检验验收的情况材料;(7)13.2.1中(4)~(10)项所列资料。13.3矿山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测检验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及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及时进行整改。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中要确定整改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人员、整改资金及整改期限等内容。整改完毕后,应请原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复检。13.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14.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及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开展法定安全检测检验的工作要求14.1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9—部门核发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其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14.2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在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并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14.3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及安全检测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以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安全检测检验作业流程、作业标准,防止检测检验过程中缺项、漏项,严把检测检验报告质量关。14.4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矿山设计、安全评价、生产营销等活动。14.5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检测检验业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14.6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应对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安全检测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15.安全检测检验程序安全检测检验程序包括前期准备(收集资料、合同评审、签订合同、确定项目组、确定检测方法、确定所用仪器设备)、划分检测检验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检测检—10—验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编制审核批准、检测检验报告发送存档(包括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存档及根据客户的授权对送样检测检验的检毕物品进行处理)。安全检测检验程序见图一。16.安全检测检验过程控制16.1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编制安全检测检验过程控制文件(体系文件),规范检测检验过程和行为,保证安全检测检验质量。16.2安全检测检验过程控制文件(体系文件)主要包括程序文件、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文件控制、不符合项的控制、改进、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检测检验方法及方法的确认、检测检验结果的质量保证、结果报告归档等。16.3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循安全检测检验过程控制文件(体系文件)的规定,并依据安全检测检验过程控制文件(体系文件)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安全检测检验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安全检测检验过程控制流程见图二。17.安全检测检验项目及内容17.1安全检测检验项目及内容见《法定检测检验目录》。17.2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在其批准的检测检验资质范围内,按照《法定检测检验目录》项目及内容进行安全检测检验。17.3安全检测检验不得采用过期或作废的依据、标准、方法。18.安全检测检验报告18.1安全检测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一及附表四,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按管理体系要求编号、加盖检测检验报告专用章。—11—18.2安全检测检验结论18.2.1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真实、严谨的原则做出检测检验结论。18.2.2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18.3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对在安全检测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应在检测检验报告中详实反映,并及时反馈到矿山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及时整改和监督落实。18.4对策措施建议18.4.1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依据检测检验结果,遵循有针对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原则,提出整改对策措施建议。18.4.2对策措施建议应具体并有实施性。对策措施建议按照针对性和重要性的不同可分为需整改和建议两种。18.5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出具时间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在完成现场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要求及时送达矿山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8.6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的报送备案18.6.1矿山企业在收到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分别报送省、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矿山企业也可委托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报送。18.6.1.1属地下矿山、省属露天矿山、坑探工程、矿山建设及尾矿库的,报省、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一—12—份备案。18.6.2属其它露天矿山的,报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18.6.3矿山企业及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各自须存档安全检测检验报告一份。18.6.4矿山企业委托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报送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备案的,须在安全检测检验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19.安全检测检验档案管理19.1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测检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安全检测检验原始资料(现场记录及影像资料、表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