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单位公务卡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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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交通银行单位公务卡领用合约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条款,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提请我行予以说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申领交通银行单位公务卡(下称单位公务卡)的中央或地方预算单位(下称乙方)及乙方指定持有单位公务卡的特定工作人员(即持卡人,下称丙方)、乙方指定的授权监管人(下称丁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交通银行单位公务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事宜达成本合约。第一条单位公务卡申领和信用额度管理(一)单位公务卡是甲方发行的,由乙方向甲方申领,并指定丙方作为持卡人,由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按规定用途透支使用且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乙方账户,由乙方对单位公务卡的所有应还款项负偿还责任的具有消费信贷、结算等功能的银联人民币贷记卡。(二)乙方及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单位公务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单位公务卡,并核定卡片等级、账户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三)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单位公务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四)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总额度为甲方核发给乙方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的整体最高信用限额,该账户信用总额度仅限于在乙方指定持有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即丙方)之间进行额度调整。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总额度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予以核定。若乙方申请的账户信用总额度超过适用法律规定总额上限的,应经乙方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甲方。乙方可在账户信用总额度内,协商甲方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丙方实际可使用的额度之和应不大于乙方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总额度,并由乙方统一管理。从乙方的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总额度调整至丙方卡片的信用额度所产生的一切款项由乙方负完全清偿责任。账户信用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临时调额,由甲方予以核定。乙方应将临时调额有关情况报乙方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单位公务卡账户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第二条单位公务卡的使用(一)乙方指定丁方代表乙方签署单位公务卡业务相关文件,并代表乙方进行单位公务卡日常使用监督和管理,具体监督和管理职责为:监督和管理单位公务卡持卡人资质、账户总信用额度或卡片信用额度分配与调整;接收乙方名下单位公务卡各类交易短信及电子账单;对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总额度或卡片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办理单位公务卡挂失补卡、人工续卡、重制卡、卡片销卡、财务信息查询、账单日修改、账单预补打、乙方、丙方及丁方信息修改等手续。(二)丙方收到单位公务卡卡片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卡片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单位公务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单位公务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中指定的持卡人相同的姓名。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三)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单位公务卡。丙方使用单位公务卡消费以及乙方还款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乙方及丙方同意,甲方可按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单位公务卡消费以及乙方还款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四)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及交易性质或习惯使用相应的密码、签名或验证要素确认交易。1.根据适用法律规定,使用单位公务卡进行的线下交易,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交易确认。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适用法律规定具体交易核验方式的交易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等,按甲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所有交易款项的偿债责任。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核验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中国银联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金额的交易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五)丙方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单位公务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六)乙方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单位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禁止用于个人因公差旅支出及其他个人支出、分期付款、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用卡红利返还。第三条对账与还款(一)应还款项为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的所有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乙方应对单位公务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丙方与乙方的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二)甲方将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电子渠道按月向丙方及丁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丙方及丁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等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乙方不得以丙方及/或丁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三)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四)丙方持单位公务卡交易所产生的应还款项,均视为是乙方授权丙方代表乙方使用单位公务卡所发生的交易,乙方对单位公务卡应还款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乙方不得以丙方违反其内部规定使用卡片或未按本合约约定用途用卡等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或公务支出财务报销的方式,以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并确保乙方名下所有卡片的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前到账。若乙方名下任意一张卡片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的,该张卡片即构成逾期还款,乙方应承担该张卡片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乙方不得以丙方未及时、足额提请财务报销申请等为由拒绝承担逾期还款责任。(五)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1.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按透支利息、费用、消费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2.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按消费、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3.甲方有权不时按适用法律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六)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乙方催缴应还款项。(七)如乙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乙方持有的甲方发行的其他单位公务卡)中的资金用于清偿。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第四条利息和费用(一)甲方不对乙方单位公务卡内的资金计付存款利息。(二)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对账单记载的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名下各单位公务卡具体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三)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下列标准按账单周期向乙方收取当期违约金:1.乙方应还款项未偿还部分不超过200元(含)人民币,则甲方有权按照1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2.乙方应还款项未偿还部分超过200元(不含)人民币,则甲方有权按照应还款项未还部分金额的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乙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四)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其名下各卡片应还款项的,乙方对该张未全额还款卡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按规定利率计收从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五)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的利率,收取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收费表之规定执行。第五条单位公务卡安全管理(一)乙方、丙方及丁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单位公务卡,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甲方不时向丙方及/或丁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下称重要文件),防止可能被用作验证身份或确认交易的各项信息(下称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验证要素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单位公务卡交易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丢失或泄露。(二)发生单位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丙方或丁方应立即通过客服热线等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挂失和密码重置自甲方办理完毕时生效;但乙方仍应对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凭原密码已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三)无论本合约有其他任何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此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丙方未在单位公务卡背面签名的;2.丙方将单位公务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或在用卡时放任单位公务卡脱离视线和管控的;3.丙方或丁方未妥善保管单位公务卡和重要文件,或丢失、泄露敏感信息的;4.丙方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单位公务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受到病毒侵害的电脑或手机终端上、在钓鱼网站上、在不安全的WiFi环境里使用单位公务卡等情形;5.丙方或丁方违反其他安全用卡规定的。(四)如甲方发现乙方及/或丙方利用单位公务卡业务办理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甲方有权采取中止单位公务卡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六条单位公务卡服务与通知(一)乙方、丙方及丁方在甲方的预留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预留信息变更自甲方收到乙方、丙方、丁方通知并更改完毕时生效,其中更改完毕时间以办理相关业务时甲方承诺乙方、丙方、丁方的办理时限为准;变更生效前,甲方继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或甲方在自行获悉原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可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并无需就此向乙方及丙方承担任何责任。(二)甲方可对向乙方、丙方及丁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三)甲方在向乙方或丙方提供服务时,将按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分别使用本合约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验证乙方、丙方或丁方身份;经敏感信息验证通过的业务处理指示,或由丙方、丁方预留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的电话、手机信息或电子邮件指示,均视为丙方、丁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责任。(四)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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