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论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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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第二章物权•第一节物权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用益物权•第四节担保物权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第一节物权概述•物•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类型•物权的效力•物权变动的原则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物权的客体—物物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不动产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原物与孳息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物权法的社会意义•归属--所有权--定纷止争•利用--用益物权--物尽其用•进取心--财富的增加•物权法通过一个具体的权利人与特定物之间的支配秩序,在法律上建立整个社会的财产支配秩序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物权的类型1、甲购买了海怡东方A栋15-C单元的所有权;2、乙通过竞标方式取得了深圳红树林片区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地块上建设了“海怡东方”的楼盘;3、甲没有选择一次付款的支付方式,而是向招商银行贷款了全部楼款的60%,因此须以自己购买的A-15-C单元为银行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偿还贷款。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物权的类型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物权须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效果–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虽然无效,但行为如果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在当事人之间仍有该法律行为的效力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赔偿损失。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案例分析某开发公司A和买主B于2000年8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一处别墅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B,并约定B在5日交付房款30万元,A在10月1日前交别墅,并将产权证办妥。2000年8月6日,A为解决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就将同一别墅,另和买主C签订买卖合同,当日交付28万元,A在9月28日将别墅连同产权证书交给C并进行产权登记,C对该别墅进行装修,对该别墅谁有物权?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案例分析•甲想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盖房子,将此工程交给建筑公司乙,约定在房子盖好后的6个月内支付价款。房子于2002年10月1日竣工,之后1个月内,甲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了所有权登记,并将房屋出租给丙使用,约定租赁期间为1年,到2003年11月20日到期。之后,甲为了向银行丁借款,用该房屋作为标的物,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甲的借款期限于2003年4月1日到期,该期限也是其向乙支付价款的期限。此期限届满后,几经催告,甲既不向乙支付价款,也不向丁偿还借款。•请分析上述情形中存在的权利以及他们之间的效力。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信原则•当事人信赖登记与交付的公示方法,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情况不符,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案例分析•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甲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甲欣然应允,丙即交货付款。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案例分析•1998年,吴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提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吴某即交出房产证,房产证记载吴某为产权人。银行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吴某因无力还款,银行正准备拍卖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吴某之弟在诉状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现在吴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经查,该房屋为吴某兄弟年幼时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所购置,但只以吴某姓名登记,期间并无其他记载。共有房屋的公示与实际权利不一致时,其外部效力如何?为什么?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第二章物权•第一节物权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用益物权•第四节担保物权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焕发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英】布莱斯通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弹力性、永久性–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有部分按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及违反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案例分析•某年夏天,某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某开发商经该市计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400多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定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住进该公寓楼。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由于花卉浇灌用水向楼层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不满。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本案中,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为什么?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车库的归属案例分析•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开发商以8万元的单价将车位卖给小区附近的一家公司。2003年6月,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于相邻的不动产之间–相邻权的权限是最低限度的方便,如要求更多,必须成立地役权–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物权,其具体内容取决于不动产之间的情况–相邻关系是无偿的,是法定的权利,无需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相邻关系•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光照、音响、震动、通风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置关系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案例分析•市民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某的客厅和李某的卧室相对,距离比较近。今年夏天张某给客厅安装了立式空调,空调的室外机正对着李某卧室的窗户。一旦空调打开,热风全吹进李的卧室。李某多次找张某协商解决。张某认为空调安在自家墙壁上,李某无权干涉。问:张某的主张对否?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案例分析•2002年3月,王某向甲公司购买住房一套,5月验房入住。当时,在他的窗外邻近商务会所顶层有一些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但对生活并不构成影响。后来,甲公司在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外加盖房屋,超出了王先生的窗高,房屋两个散热窗户正对着王先生的窗户,致使王先生无法开窗通风,影响了王先生的采光。王先生起诉要求甲公司拆除空调机组、排风管道设施及加盖的建筑物;如不能拆除,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300000元。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案例分析•甲因出国留学,将摄像机一台交其好友乙保管。乙因生活拮据,急需用钱,遂将该摄像机卖给丙。丙以为该摄像机为乙所有,遂以2000元的价格成交。2年后,甲如期回国,要求乙返还摄像机,甲在得知乙将该摄像机卖给丙后,遂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丙返还摄像机。丙拒绝返还,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甲要求丙返还摄像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所有人占有人受让人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善意取得•基于法律行为有偿受让不动产且已登记,有偿受让动产且已占有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处分权,仍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的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案例分析•甲受戊之托为其保管一块手表,按双方约定自己佩带。有一天上班时,其同事乙看到款式新颖的手表十分喜爱,经与甲协商后,以略低于市场同档次价格将之购下。乙用了一段时间后,把表送给了其弟丙。不久,乙去世,故丙对该表十分珍视。但丙在洗手间把该表不慎遗失。丙随即贴出告示,称:“若送还,酬200元。”不久,8岁幼童丁将表还回,但在索200元酬金时,丙以丁是小孩子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起争端,丁拒绝把表交给丙。此时,戊找上门来,称该表为自己当初所遗失,并出示了发票,甲则提出,乙当年买表后未给钱,要求返还该表,经查证属实。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案例分析对于乙向甲购买手表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向甲购买手表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因为该表不属于甲所有B.如果甲告知乙表不是自己的,则乙不能取得该表的所有权C.如果甲未告知乙表不是自己的,则乙可以取得该表的所有权D.即使甲未告知乙表不是自己的,乙也不能取得该表的所有权,因为价格低于市场价2020年1月20日民法概论案例分析对于乙将表送给丙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行为属于赠与,自乙将表交付给丙时成立B.若此时戊追索该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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