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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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产生与发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1804年制定了《法国民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帝国主义阶段的一部具有典型意义的民法典。1922年通过的《苏俄民法典》,是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清政府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我国第一个民法草案。北洋政府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但未正式颁行。南京国民党政府1930年底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它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典。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二)、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的调整对象《今日说法》“中文告示纠纷案”(1)、平等主体(2)、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横向的经济关系,包括:所有权、债权、合同制度、继承权等。(3)、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名誉等;身份关系包括:亲权、配偶权、署名权、等。分析《今日说法》“中文告示纠纷案”究竟是不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呢?(三)、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早古希腊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第一次响亮地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念:一是实体的平等观一是程序的平等观程序平等观是现代民法的灵魂民法上平等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2、意思自治(自愿)原则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必须是自觉自愿的行为,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否则,民事活动将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今日说法》:“下跪风波”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应当公平。(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应当公平。《今日说法》:“笑死人的官司”4、诚信原则(“帝王条款”)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也就是说在市场竞争中,不能搞不公平的交易,不能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不能作虚假的商品广告,不能搞行业垄断,不能搞变相贿赂。(四)、民法的基本内容1、民事主体2、民事权利3、民事行为4、民事责任二、民事主体(一)、公民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殊民事权利能力(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问题:一个罪犯他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又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A、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b)、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c)、须经法院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a)、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b)、失踪人所欠的债务、税款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c)、他(她)的配偶如果愿意离婚,可以径直办理离婚手续。B、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b)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c)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生理死亡相同。被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解除,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其所负担的人身债务关系消灭。注意:宣告死亡可能出现的情况:第一种情况,这个人已经死了第二种情况,一个人被宣告死亡的时候,他实际上还没有死;但是在宣告死亡以后不久,他死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第三种情况即是这个人在被宣告死亡以后事实上他没有死,而且他又活着回来了。注意婚姻关系:要分为三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配偶没有再婚。撤销死亡宣告后,他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第二种情况,是配偶已经再婚。若已再婚,不因撤消死亡宣告而影响第二次婚姻关系的效力。第三种情况,配偶已经再婚了,不过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现在又不存在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以后,二人又住在一起了。被宣告死亡之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合法收养,收养关系不因撤消死亡宣告而受影响。因宣告死亡而获得财产的人均应返还。案例分析:1、甲被法院宣告死亡后2年生还,法院根据甲的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但甲妻乙已在继承甲一栋房屋之后与丙结婚,且将儿子送养于戊;甲父丁继承遗产约2万元,其中彩电一台由第三人购买。现甲向法院提出如下请求,哪些不应支持?()A、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应予恢复B、乙所继承的房屋应予返还C、戊的收养关系未经甲同意,收养无效D、第三人所购得的彩电应予返还2、李刚自1980年1月4日出走,已5年没有音讯了,他的妻子杨芳和女儿李杨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经公告宣告李刚死亡。1986年杨又与他人结婚,并带去自己继承的遗产:冰箱一台,其女儿继承了一套组合音响设备。同年10月李刚突然回来。便以重婚罪向法院起诉杨,并要求杨及女儿返还财产。请你来审理此案。3、被宣告死亡的人有配偶的婚姻关系()A、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B、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C、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D、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其配偶的再婚关系应认定为无效。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B、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何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最高法院曾经有过一个司法解释,即“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17岁的小保姆……(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何谓“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有三个认定标准:一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程度看;二是从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后果看;三是从行为标的数额看。14岁男孩……(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所有的民事活动是否都无效呢?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分析案例1:万雄夫妇是某市有名的个体户。他们只有一个13岁的女儿,名叫万琪。在万琪12岁生日的时候,万雄花了3000元买了一串宝石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了她。万琪在学校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名叫刘凤,为了表示友谊,万琪擅自作主,将项链送给了刘凤。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知此事,大为恼火,便立即找到刘凤及其家长,要求返还宝石项链。刘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只好向法院起诉。问:此案如何审理?案例分析2:孙维民的妻子叫白丽洁,是他大学时的同班同学。俩人1958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在“文化大革命”中,白因所谓的家庭问题受到冲击,并因此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1985年,病情日益加重。孙从自己农村老家请来了自己的表侄女照顾妻子。1987年1月,白死亡。孙刚料理完妻子的后事,他的表侄女拿出了一份白1986年立的遗嘱,要求根据白的遗嘱继承白的遗产。这份遗嘱确实是白写的,并有白的签字盖章。遗嘱中写明,其全部遗产由孙维民的表侄女继承。问:此案如何审理?3、监护(1)、概念(2)、监护的种类:A、法定监护B、指定监护C、遗嘱监护(3)、监护人的监护顺序A、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a、父母;b、祖父母、外祖父母;c、兄、姐;d、其他近亲属;e、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他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B、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通则》第17条规定: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所在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人;f、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他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4)、监护人的职责A、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B、代理或协助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诉讼;C、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D、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督。案例分析:1、李有田夫妇婚后生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三个儿子长大后,先后参加了工作,并都结婚成家。可是李的女儿在读中学时患有精神分裂症。1989年初,李有田的妻子因心脏病突发去世,李有田也因悲伤过度,于1990年3月去世。父母去世后,李家兄弟谁都不愿意担负照顾其妹妹生活的责任。问: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如何处理?2、甲11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兄姐皆无,其姑父想作监护人,但应取得()同意。A.祖父母;B.人民法院;C.亲属会议;D.村民委员会。3、甲是精神病人,在其亲属关系中,确定监护人的顺序应为()。A.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B.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C.成年子女、配偶、父母、其他近亲属;D.按亲属的实际监护能力来定。4、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等方面认定。A.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B.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C.行为标的数额;D.本人的身高体态。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A.奖励;B、赠与;C.报酬;D.买卖。4、“两户”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丁俊英是河南邓州市的一位农村妇女。93年她的丈夫唐建阁承包了一个面粉厂。她从不插手丈夫的工作。由于缺少资金,唐开始向亲戚朋友借钱,到了98年初,债务达40万,可是,面粉厂已经瘫痪。而98年9月,唐因病去世,他留给妻子的只有40万元的债务。问:夫债定由妻来还吗?(1)、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农户。(3)、“两户”的责任承担问题A、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B、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C、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D、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5、个人合伙(1)、概念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特征A、两个以上的公民各自出资并签订合伙协议或合同问题: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个人合伙是否成立?案例解析: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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