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五章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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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学院第三编物权第十五章物权通论目录第一节物权的意义第二节物权的种类第四节物权的变动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一节物权的意义一、概念和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是人可得直接支配于物、以获得支配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一)概念(二)特征第三编物权人支配物他人支配排他“时空唯一性”二、物权的意义第三编物权1、物——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前提2、物权——静态财产秩序的基本法律保障3、定分息争4、使用价值之支配——交换价值之支配5、动态财产流转的出发点与归宿点6、社会公平的法律保障——物权的社会化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和内容(二)物权法定主义的依据1、物权种类法定2、物权内容法定第三编物权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1、保护交易安全——对世性权利2、促进交易迅捷——节约调查成本3、物尽其用——减轻物上负担4、清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物的自由”(三)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律后果1、不符合所要设立的物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符合债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2、设立物权之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认可该部分之效力3、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第三编物权法律(物权法定主义)————————社会生活相对稳定变动不具适应之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二、物权的类型第三编物权物权,物之支配权支配自己之物支配他人之物——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完全物权——定限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完全物权: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定限物权:仅可得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第三编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第三编物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七)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从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概念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物权的强制性力量。二、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三编物权支配权物他人支配权排他“时空唯一性”人物权排他性:一物之上的若干物权之间的“优”、“劣”之争为“优”者——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为“劣”者——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优”者造成影响的范围之内第三编物权(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不能并存之排他排斥(1)所有权所有权(2)所有权他物权排斥(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排斥2、可得并存之排他排斥(1)他物权所有权(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排斥第三编物权(二)“优”、“劣”的确定方法——物权对抗规则1、法定物权最优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甲(所有权)抵押乙(抵押权)留置丙(留置权)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甲(所有权)抵押乙(抵押权)抵押丙(抵押权)登记孰优孰劣?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第三编物权(3)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优4、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甲(所有权)抵押乙(抵押权)抵押丙(抵押权)未登记孰优孰劣?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甲(所有权)抵押乙(抵押权)赠予丙(所有权)登记孰优孰劣?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三、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即可并存之排他性第三编物权(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物权破除债权甲(债权人)乙(债务人)10万元丙(债权人)15万元丁(债权人)5万元15万元甲(所有权)第三编物权2、物权优先受偿甲乙(债务人)10万元丙(债权人)15万元丁(债权人)5万元15万元债权抵押权12万元四、物权请求权物权的实现受到妨碍或者有妨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请求妨害人消除其妨害,以恢复物之支配的圆满现实状态。人物权利支配事实支配物权请求权他人(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第三编物权1、债权说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请求权2、物权说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存在;物权消灭,物权请求权消灭3、独立权利说不同于债权,以物权存在为前提;不同于物权,以请求为方式(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1、返还原物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第三编物权(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人物权利支配事实支配物权请求权他人债权请求权债权人债务人给付“此物是我的,请走开”“请把你的东西给我”第四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三编物权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一)事件(二)事实行为作用于客体——物权变动(三)法律行为作用于权利——物权变动1、单方法律行为核心:权利人的意志2、双方法律行为核心:合意二、物权变动的原则(一)适用范围依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第三编物权针对权利,非针对权利客体(二)公示原则1、概念依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应当以一种第三人“可得察知”的方式来进行2、公示的方法(2)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1)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现实交付:以现实地移转直接占有而实现的交付观念交付:直接占有并未发生改变,但是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变动效果的“交付”第三编物权观念交付的类型•简易交付:在物权取得人已经先行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只需双方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甲乙出租AA买卖他主占有——自主占有合意达成,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在原物权人保持动产的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取得人取得物权。甲乙买卖A借用合意达成,所有权转移自主占有——他主占有第三编物权第三编物权甲乙出租AA丙买卖•指示交付: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移转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指示返还请求权所有权指示完成3、公示的效力(1)公示成立:合意+公示=物权变动第三编物权甲乙出卖A何时取得物权?动产不动产(2)公示对抗:合意=物权变动;公示=对抗第三人甲乙出卖动产A(占有改定)何时取得物权?A可否对抗丙?丙出卖(三)公信原则第三编物权物权的公示,具有“物权外观”的法律意义。善意第三人依据此外观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在“物权外观”与“物权”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公示具有“可兹信赖”的效力。1、物权与物权的外观甲乙出租动产AA(1)A的所有权是谁的?(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甲乙出卖不动产A丙登记错误(1)A的所有权是谁的?(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第三编物权2、物权外观的可兹信赖的效力甲乙出租动产AA甲乙出卖不动产A丙登记错误可否取得?可否取得?善意第三人法律行为善意第三人法律行为第三编物权三、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一)意思主义(法国、日本)物权变动=合意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公示甲乙出卖不动产A(未登记)何时取得物权?可否对抗丙?丙(登记)出卖无权处分善意第三编物权(二)折衷主义(瑞士)物权变动=合意+公示甲乙出卖不动产A何时取得物权?(未登记)丙(登记)出卖有权处分无所谓善意、恶意是否有“对抗”的问题?物权破除债权第三编物权(三)形式主义(德国)物权变动=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乙出卖甲不动产A登记债权合意物权合意第三编物权四、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买卖合同成立—————交付/登记意思主义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折衷主义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合意——物权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交付、登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对抗要件)(成立要件)(成立要件)第三编物权(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买卖合同成立——交付/登记意思主义合意折衷主义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合意=完成+不受影响+物权合意完成无因性=[]1、含义第三编物权2、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表现甲动产A买卖合同乙A返还财产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甲的乙的无因性(1)债权行为无效时的财产返还问题第三编物权(2)债权行为无效时的向第三人的财产处分问题甲买卖合同乙登记有权处分?无权处分?无因性公信力与善意、恶意无关可否取得该不动产?可以需为善意可以出卖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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