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安全1、安全的定义:国家标准(GB/T28001)对“安全”给出的定义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2、定义的理解: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低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3、个人的理解:安全就是个人主体处在一种其人身利益或生命没有受到威胁、恐吓以及一些外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的自我良好的状态。这里的不可抗力有地震、火灾、海啸等等因素。比如,在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都在谈及安全,注意安全。安全与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息息相关,那么安全引起人们如此的重视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看以下图片案例1交通火灾案例2触电事故建筑工地事故案例3爆炸建筑案例4教训和防范通过以上的事故案例得出,安全对我们个人,社会甚至国家的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语的。小到我们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所有大中型企业的正常运转,大到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灭亡。古人云: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敢以此规。所以,从古至今,安全意识从未懈怠。政策与措施为此,国家对安全问题常抓不懈,先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数不胜数,涉及到各行各业,不同社会群体。比如行政法规就有涉及,煤矿、特大安全事故、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危化企业、电力事故、女职工劳动,等等。当然内容庞杂,今天我们主要一起看一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看右图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一)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学习心得从规定的三大目标中,可以得到一个大的前提:首先,就是以人为本,保全国家的主体生命安全;其次,保证财产安全,有了资金的保障;最后就是,在有了人,资金,就可以开始发展经济,并促进经济的发展。(二)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1、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2、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3、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4、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5、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得到:生产法从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在参与者(企业、员工),外在的监督(国家、社会、中介),规定了国家的总体运行机制。由内部到外部,生产与监督是同时进行。(三)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四)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学习总结《安全生产法》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了内外监督机制,企业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制以及安全保障机制,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还有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事故处理机制。说明正式产生法律效应,违法必究。(五)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3、从业人员责任方;4、中介机构责任方。(六)三套对策体系《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1.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2.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3.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做了专门的确定。确定如下: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八)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如下: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九)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十)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1.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3.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4.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十一)88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产生的8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有2种。(十二)13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