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就业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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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就业社会保障本章学习要点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成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国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11.1失业保险11.1.1失业、失业率、失业保险1.失业失业是指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2.失业率失业率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国际上通行以失业人数同在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反映失业率。我国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是计算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在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11.1失业保险11.1.1失业、失业率、失业保险3.失业保险及其制度类型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的劳动者,提供限定时期的物质帮助以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3.失业保险及其制度类型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下述几种基本类型:(1)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采用最多。(2)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3)失业救济制度。3.失业保险及其制度类型以上述三种模式为基础,在实施中又派生出三种模式:(1)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济制度并行,例如瑞典。(2)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救济制度并行,例如德国。(3)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相结合,例如日本。11.1失业保险11.1.2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失业保险起源于欧洲。19世纪中叶,欧洲各国工人在工会的领导下成立了互助会,自己团结起来开展救济失业、保障就业的活动。1901年比利时出现了政府资助的失业保险,即地方财政提供资助,工会互助会负责管理资金,自愿参加的失业保险形式。之后,许多国家相继立法建立了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11.1.2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11年英国颁布《失业保险法》,率先建立起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面临“滞胀”和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发达国家开始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陆续修订失业保险法规,赋予其促进就业的功能。进入90年代,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定位更加清晰明朗,即建设“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11.1失业保险11.1.3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保险是为遭遇失业风险、收入暂时中断的失业者设置的一道安全网。显然,它的覆盖范围应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劳动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社会对失业理解的变化,其覆盖范围逐步发展扩大。11.1.3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1)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2)处在法定劳动年龄并具备工作能力(3)有就业愿望(4)依照法规或章程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11.1失业保险11.1.3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3.失业津贴给付标准失业津贴的标准应以确保基本生活和有利于促进再就业为原则,一方面使失业者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同时避免对在职者和再就业产生负面影响。4.失业津贴给付期限失业津贴给付期限有两方面内容:失业津贴给付期上限和给付失业津贴的等待期。11.1.3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5.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有三条渠道:雇主缴纳失业保险费、雇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和政府财政补贴。此外,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是补充来源。11.1失业保险11.1.4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因长期实行高标准的失业保护政策而造成下列问题:(1)失业保险成本迅速上升,政府负担过重。(2)失业津贴标准过高,导致失业者消极对待再就业。11.1.4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改革应:(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改变长期以来以提高待遇为目标的做法,通过提高失业保险门槛,降低保护水平,促使失业者再就业;(2)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包括向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服务,对招用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以财政补贴,以及实施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创业计划等。11.1失业保险11.1.4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转型国家失业率高,失业保险资金短缺,难以按制度规定向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发展中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缺失或待遇水平低,对劳动者的失业保护措施不到位,亟须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发展中国家中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五分之一,这一方面与农业社会阶段有关,另一方面也由于工薪劳动者失业很多且得不到社会保护。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11.2失业预防和就业扶助11.2.1失业预防1.对企业解雇的约束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防止企业随意解雇工人,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约束企业的解雇行为。(1)单项解雇;(2)集体解雇。2.失业预警制度失业预警制度应该包括失业控制目标的确立,失业监测系统,失业控制对策及实施等几个环节。11.2.1失业预防3.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1)职业教育和培训有法可依。(2)政府、社会和企业共同担负职业培训工作。(3)职业教育中加强了就业指导。(4)职业教育和培训从供给导向型向需求导向型转变。11.2失业预防和就业扶助11.2.2就业扶助1.以优惠政策鼓励失业者创办企业2.开发社区工作岗位3.开辟家庭雇工就业领域4.鼓励失业者向劳动力短缺地区流动11.2.2就业扶助5.采取措施扶持就业困难群体第一,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OECD成员国纷纷推出“特种雇佣计划”,定向解决失业问题。第二,启动个人利益杠杆,奖励和刺激缩短失业时间。6.实施职业轮换制度7.政府和社会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11.2失业预防和就业扶助11.2.3失业预防和就业扶助措施存在的问题(1)对劳动市场的过度管制(解雇约束)限制了企业的用人自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市场的良性运转。(2)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心理教育薄弱。(3)以优惠贷款、企业津贴的方式鼓励失业者创立自营小企业,对降低失业率有一定作用。11.3中国就业社会保障制度11.3.1中国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改革开放前的失业救济和就业保障建国初期,旧中国留下了400多万失业人员,问题严峻,为此,政务院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失业人员进行了妥善安置。进入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劳动者免去了失业之忧,失业救济制度逐渐淡出。11.3中国就业社会保障制度11.3.1中国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2.就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1)出台新的就业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2)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起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11.3中国就业社会保障制度11.3.1中国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3)构建新时期就业保障制度。建设失业保险制度的同时,我国全面展开了就业服务工作,包括:职业介绍、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咨询指导、定期和不定期的人才市场等,为就业求职和人才交流牵线搭桥。(4)推出积极就业政策,完善新时期就业保障制度。11.3中国就业社会保障制度11.3.2中国就业社会保障制度规定1.失业保险制度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依照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执行,其具体规定如下:(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2)失业保险基金来源。(3)失业保险基金开支范围。(4)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6)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7)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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