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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解读国务院、省政府救助供养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一、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以下简称“三无”)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救助供养对象范围未满16周岁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救助供养对象范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适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对当前低保对象中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三无”人员,各地要于2017年10月底前,按规定将城市“三无”人员从城市低保保障中剥离出来,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二、科学认定救助供养对象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科学认定救助供养对象要做到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待遇终止等各方面程序完备、操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科学认定救助供养对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规定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一市辖区域内户籍地和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否在长期居住地申请由各市确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对新申请特困救助供养的人员,要通过信息核对等方式对其劳动能力状况、经济状况、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等进行核实。科学认定救助供养对象新批准的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规定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科学认定救助供养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后,可继续为其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救助供养金(按基本生活标准核发的基本生活费用),并区分供养形式,分别交由供养服务机构或村(社区)委员会统筹用于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以外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科学认定救助供养对象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给予相应救助。三、进一步规范救助供养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进一步规范救助供养服务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进一步规范救助供养服务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进一步规范救助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一般要按照1:10、1:6、1:3的比例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配备护理服务人员,人员不足的,要逐步加强力量。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各地应积极采取措施为其提供供养服务和医疗保障,必要时送专业机构集中供养或医疗救治。四、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项标准。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各市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调整。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并随当地低保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城市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一般要实行同一标准。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考虑现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原则上将现行救助供养标准作为基本生活标准。农村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可暂时分别确定,要逐步缩小差距,力争“十三五”末实现一致。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个档次。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左右确定;半自理特困人员每月护理标准,一般可按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照料护理标准的50%左右确定;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左右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增长适时调整。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规定执行。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协助下,组成评估小组,遵循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客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参加评估。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各地要逐步完善评估机制,积极探索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五、进一步落实救助供养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将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费、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和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需要。进一步落实救助供养资金省补助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含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取暖救助)。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费、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等。进一步落实救助供养资金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落实救助供养资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中的基本生活费用(按基本生活标准核发部分),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农村可以按季)直接发放给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料护理标准核发部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按服务协议发给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进一步落实救助供养资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由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统筹使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供养服务机构可统筹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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