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相关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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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房产税税源登记表自用房屋(一)房产原值1、合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2、土地: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3、评估增减价值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7号)4、地下建筑(1)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a.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50%×(1-30%)×1.2%。b.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70%×(1-30%)×1.2%。c.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2)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苏财税〔2006〕6号)5、更新改造和装修、配套和辅助设施(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二)免税原值(该项目必须经税务要机关备案或审批后有方可填写)1、条例减免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政策减免(1)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4)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5)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暂免征房产税。(7)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军需工厂生产军品的房产;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9)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监狱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0)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以及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11)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税房产税。(12)企业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房产税。(13)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14)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房产税。(15)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6)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产税。(三)纳税义务起始时间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2、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帐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等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帐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四)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出租房屋(一)税率1、3%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52号)2、4%(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3、12%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承租房屋(一)无租使用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二)免收租金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自用土地(一)条例减免((该项目必须经税务要机关备案或审批后有方可填写))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二)政策减免(该项目必须经税务要机关备案或审批后有方可填写)1、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起,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3、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土地使用税。5、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6、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免征土地使用税。7、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自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9、纳税人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0、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军队、武警的军需工厂,对其生产军品部分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1、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2、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5、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7、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税局审批,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18、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9、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等级、税额苏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土地等级范围年税额一等观前地区,具体范围:养育巷、中街路以东,东中市(中街路口起)、白塔西路、白塔东路(至平江河止)南侧以南,平江河以西,干将路(平江河至养育巷)以北。10元/平方米二等1.石路地区,具体范围:普安桥、鸭蛋桥、永福桥、爱河桥、兴农桥以东,渡僧桥以南,外城河(干将桥至吊桥)以西,干将路(干将桥至535号)以北;2.白塔地区,具体范围:河沿街以东,桃花坞大街100号起至西北街、东北街(至平江河止)以南,平江河以西,东中市(中街路口起)、白塔西路、白塔东路(至平江河止)北侧以北。8元/平方米三等1.环城路以内除一等、二等地段的地区,具体范围: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团结桥以北。2.吴中区:盘蠡路以东,团结桥以南,冬青路以西,长桥大运河以北。3.相城区:澄风路(铁西路)以东,徐图港河以南,227省道复线以西,珍珠湖路(日益路)以北。6元/平方米四等1.苏州市区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地区;2.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3.吴中区、相城区除三等以外的其它地区。4元/平方米常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土地等级范围年税额一等虞山镇三环路范围内(含林场)6元/平方米二等除一等以外的其它地区4元/平方米昆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土地等级范围年税额一等东仓基河、小虞河东岸以东,樾河、北环城河以南,长江路以西,朝阳路以北,柏庐中路以西,东新街以北范围内6元/平方米二等除一等以外的其它地区4元/平方米张家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土地等级范围年税额一等市区东二环、南二环、西二环、北环路范围内6元/平方米二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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