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卫”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医院“创卫”工作,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医院各项“创卫”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印发**市区卫生系统“创卫”工作责任追究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襄卫发[2013]5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在“创卫”工作中,实行奖惩办法。对于认真履职,表现突出,圆满完成“创卫”工作的责任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认真落实“创卫”目标任务和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第四条对未认真落实“创卫”目标任务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实施追究的形式有:(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中心通报批评;(二)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三)扣除扣除责任人当月干部津贴的20%;(四)停职检查;(五)免职。第五条在“创卫”工作中,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表彰,进行奖励:(一)认真履职,积极工作,“创卫”表现突出;(二)圆满完成“创卫”工作;(三)在“创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四)有其他突出功绩。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