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1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事务执行、财产出质与转让、债务清偿、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的转变的特殊规定。2020/1/202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2020/1/203[独资企业的设立案例]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l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2020/1/204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账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把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问题]1.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2020/1/205一、创办和申办条件第一,法律对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第二,注册资本无底限,出资不须中介机构验资.第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四、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五、工商登记二、设立条件投资人、名称、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必要从业人员、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2020/1/206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点: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是非法人企业。2020/1/207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非国家限制人员(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2、企业名称可用名称:“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2020/1/2083、出资方式(重点)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个人财产(若是家庭共同财产,申请书上注明)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二)申请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企业成立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在领执照前,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分支机构登记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020/1/209关于责任承担举例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A企业设立分支机构B,B与C之间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C向B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A来承担。如果A企业的资金能够支付货款,则A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则由投资人甲来承担民事责任。2020/1/2010本节回顾一、性质二、设立三、事务管理四、解散清算思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对注册资金数额有要求吗?需要验资吗?2020/1/2011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1、管理的方式自行管理委托、聘用他人管理→签定书面合同2、管理权限(重点)(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2020/1/2012①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②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④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2020/1/2013【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周浩聘用李卓然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了控制经营风险,周浩规定李卓然在签订合同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如果李卓然未经周浩的同意,与善意第三人陈雅超签订一份标的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问:该合同有效吗?由于陈雅超为善意第三人,该买卖合同有效。投资人周浩不得以李卓然超越其内部限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如果给周浩造成损害,由李卓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注意:如果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出现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则不属于“善意”。2020/1/2014课堂练习【单选】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公司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2004年)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四、解散和清算(一)解散事由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其他情形。(二)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三)债权申报期限(1)通知债权人,在清算前15日内(2)申报债权(30日、60日)2020/1/2016(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重点)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说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五)持续清偿责任(重点)解散后,对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020/1/2017练一练【多选】某个人独资企业决定解散,并进行清算。该企业财产状况如下:企业尚有可用于清偿的财产10万元;欠缴税款3万元;欠职工工资1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0.5万元;欠甲公司到期债务5万元;欠乙未到期债务2万元。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个人独资企业在清偿所欠税款前,应先行清偿的款项有()。A.所欠职工工资1万元B.所欠社会保险费用0.5万元C.所欠甲公司到期债务5万元D.所欠乙未到期债务2万元【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2020/1/2018[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案例]2020/1/2019张欣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三年,始终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2003年1月,他听说《个人独资企业法》开始施行.办企业没有资金数额的要求,于是决定自己干,成立一家个人独资的小商品批发店。但因三年来只做过几份临时工作,张欣手里只有3000元的积蓄,办店要租房、买货架等,钱远远不够。父母为了支持儿子,拿出7000元积蓄送给了张欣。此后,张欣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店面,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了下来,留下1000元做装修之用,然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个人名义申报8000元的出资额,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审查,向其颁发了营业执照。小商品批发店很快开业了,但因张欣根本不懂经营,又没进行市场调查,仅凭个人喜好进货,经营不到2年,就拖欠厂家货款10000元,向甲、乙、丙欠债各2000元,欠房租4000元。各债权人不断上门讨债,张欣感到实在经营不下去了.于是对各债权人说:“我现在正好还剩价值8000元的货,我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也是8000元,反正就这些了,你们拿去顶账好了,还不上的就不还了。”2020/1/2020各债权人一致认为张欣应该欠多少还多少,而不能以登记的出资额为限。张欣认为登记出资额就是为确定承担责任能力的,因此8000元以外还不上的就可以不还了。债权人甲知道当初张欣开办企业时,张欣的父母出资7000元的事,因此提出,该批发店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由张欣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责任,张欣还不上就应由父母还。张欣认为那7000元是父母送给自己的,因此不是家庭共同出资,并且也末作家庭出资的登记,所以仅是其个人出资。双方争执不下,各债权人共同将张欣诉至法院。[问题]试分析各方观点的正误,说明法律依据。2020/1/2021分析:首先,张欣认为其开设的小商品批发店仅以登记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错误。其次,依上述规定,各债权人认为张欣欠多少即应还多少的观点正确。最后,债权人甲认为张欣的父母应与张欣共同承担责任的观点错误。【案例】2004.1.15,甲5万设A个独企。甲聘乙管理企业事务,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10,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2005.7.4,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A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10,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存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案例答案】(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2020/1/2024课堂练习【单选】某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2006年)A.不再清偿B.以王某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