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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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公司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之后,正式形成并且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公司1.从社会学方面研究2.从经济学方面研究3.从法律方面研究4.从公司组织在资本主义制度中的的地位1.从社会学方面进行研究从社会学方面看,公司是一种团体,一种社会组织,是多数的个人为一定目的而结合成的一种社会组织。⑴公司是个人结合而成的团体。个人与其他个人发生的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偶然发生的、暂时的(至多是短期的),如两个人因一次买卖而发生关系(合作关系)。另一类关系是多数个人结合成为一个固定的、长久的组织——团体。家庭、国家、村、各种学会都属于团体。团体是异于个人社会的实体。其特点在:有人员组成,团体是组成员的集体而不是偶然的集合;团体有团体意思、有团体的机关,团体对外有代表、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团体与成员有固定的、密切的关系,团体对其成员有拘束力等。⑵公司是个人自愿组成的团体。团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结合的团体,例如血缘团体、地域团体。一类是个人自愿结成的团体,公司和各种学会。自愿组成的团体的特点:①团体的组成、变更和解散均决定于个人(组成员)的自由意思(例外情形也有,如国家命令解散)。②团体的活动取决于全体或大多数成员;③团体有一定的存在目的,这种目的就是成员意思的集合,但目的既定之后又对成员有拘束力,非经一定程序不能为个人任意改变。⑶.公司是一种利益团体、是营利组织。公司与家庭不同。基于以上各点,公司是多数个人为了图谋个人的利益而共同组成的一种团体。从这一点出发,意思自治原则、营利的原则适用于公司。2.从经济学方面进行研究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个人的力量有限,遂有组织起来的必要。合伙也不足适应需要,又有组成公司的必要。⑴公司是资本与劳力的高度集合。公司可以无限的集聚资本与劳力并使二者能很好地结合为一体(企业)。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又建立一些特殊的制度。这些制度又转而更加促进了资力与人力的集聚,例如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公司债的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分离,劳动者参与制持股公司制度的建立、公司参与制、跨国公司等。⑵在公司中,个人(股东)风险的分散与减轻。多数个人分担风险,在合伙中已存在。但公司成立后,有限责任制度是个人责任大为减轻。公司法人制度确立后,个人(股东)责任到了最小程度。⑶公司的特点又在于企业维持制度。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仅随个人的生死、个人的任意而存废,而且国家对不加以特别的关注,任其自生自灭。公司企业是法人,脱离个人(成员)而永续的存在,不受个人生死进退(加入公司、退出公司)的影响。现代国家对公司给予特殊的关注,用各种手段维持其存在。越是大规模的公司,越是受到国家的支持。总之,公司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它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而发展,反转来又促进、推动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力量,3.从法律方面进行研究公司出现以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中形成一个重要的部门,增加了很多新的问题。⑴公司是法人。•公司是社团法人中重要的一类。法人制度在公司制度中得到最充分的表现。•近代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法人理论主要是在公司的基础上建立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公司企业(公营公司)和各种特殊公司的出现,又使立足于公司制度之上的法人(社团法人)理论有所发展。⑵公司是营利法人,是企业的最高形态。•各国原来都只在商法典中规定公司(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可为典型),后来都全部或部分地把上法中规定移出来扩充为单行法(法国的《公司法》、德国的《股份法》)。这表明公司在法律中已从一般的《商》的范围分化出来。现代公司逐渐演变为企业法,再进而公法化。⑶公司活动中的法律行为大多是共同行为。•这与合同法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双方法律行为),票据法中的行为主要是单方行为有所不同。对法律行为的这三种形式的研究,是与这些法律部门的发展相联系的。⑷.破产制度最初是从公司开始的。公司制度的发展促进了破产制度的发展。(法国商法典)⑸.私法的公法化是从公司开始的,逐步发展。现在公私法两方面出现的经济法也主要与公司法有关。•公司是资本主义形成的产物,特别是股份公司,是生产社会化的产物•在生产社会化程度愈高的国家,公司制度愈发达。•在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的国家,不需要公司这种制度。•公司聚集了最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一方面,股份公司是巨大生产力的承担者。另一方面,公司追求私人利益的组织,是资本主义竞争和资本主义无政府生产的积极参加者。这样,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生产社会化与私人占有的矛盾——恰好体现在股份公司中。所以说,股份公司是一个微型的资本主义社会。各国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三个内容上,即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上,可以说公司是指公司法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1999年)对公司下定义: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英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没有给公司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内容是一致的。•在英文中,公司表示为“Corporation”,或“Company”,(在公司后面应添加“Ltd”或“Inc”)•在公司名称的后面直接用公司的缩写“Corp”表示,•如美国的福克斯公司可以表示为“Fox,Inc”,或“FoxCorp”。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所到之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liability)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ownershipofproperty)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sueandtobesued)4、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centralizedmanagement)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existence或continuityoflife)。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ownershipofproperty)公司是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将投资的财产移交给公司,这些财产从法律上便属于公司了,而股东则丧失了直接支配的权利、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他们所换来的则是按照出资比例享受一系列的权利。4、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centralizedmanagement)公司的管理体制由公司的章程规定,但是与公司法的原则相悖,应采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而不能采用合伙的分别管理的管理方式。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existence或continuityoflife)。相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公司具有永久存在性,公司强调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的股份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公司的性质•公司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一个争议久远而似乎无解的话题。学说有四:法人拟制说、实在说,政策说、契约连锁说。无论何种学说,其基础旨在描述表述一种共识:公司具有独立于其股东或董事的独立人格。这一原理,在《转轨经济的公司法基本原理》报告中,得以重申并列为首要原则:公司具有独立法人格的观念,意味着公司财产与股东私人财产归属上的境渭分明。只有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私人财产相分离,公司义务与股东义务相区分,有限责任机制方能运行。学说之一:法人人格拟制说。•这一学说,为政府介入公司内部事务,提供了一个正当的理由。18世纪末期,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其名著《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创立了“拟制说”。其核心观念是,公司的独立人格无非是法律赋予效力的一个拟制而已。公司之所以可以负载权利与义务,是法律授予其相应的能力。阿瑟·奥肯先生的比喻很生动:政府创造了合股公司,把它视为一个人,授予它许多人的法律权利和特权,尽管从来没有人看见任何一家公司走路、说话,或向另一家异性的公司献殷勤。•正因为公司是法律的创设之物,政府有充分的理由,以其认为妥适的方式,介入公司并施加相应的限制。公司立法者具备何种能力,能否代替公司参与人安排一切事物,对此的判断,在笔者看来,可以套用美国投资大师本杰明·格雷厄姆先生对证券分析家的直觉与证券分析的评价:“先知先觉的能力是无价的财富,但是不能指望这种能力成为分析家的一种常规武器。目前,众所公认的是,将政府介入公司事务的正当性,归结为法人人格拟制说,这是难以想象的。学说之二,公司实在说。•实在说为公司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理论平台。这一学说是基于这一认知:公司是一系列个人基于共同目的,而组织起来从事商业活动的现实主体。作为一个真实存在而非拟制存在的主体,其存续无须政府的介入。作为一个真实的主体,公司视为有思考的组织并为其利益行事。•这一理论最初为19世纪德国学者所创设,德国学者Gierke在其《中世纪的政治理论》一文中,阐述了这一创见。•从理论层面而言,将公司视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主体,而非私人契约的产物,为向公司法的利害关系人模式(stakeholdermodelofcompanylaw)转化提供了理论支撑。这一见解道出如下认知:公司管理层的职责,不限于为公司最大利益行事,即不限于为一种利益群体(股东)服务,而且包含其他利益群体,如公司债权人及雇员等。学说之三:政策说。•这一分析视角与实在说相关,其共同点是均将公司视为一个社会组织体。但一人公司是社团性法人的一个例外。这里的论证视角是,关于私人权力合法性的政策原理,对于认知公司有其意义:尽管公司是一个私人组织体,但如不加以管制,则将产生大量权力并导致损害性后果。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具有介入公司空间的正当性,从而阻却权利滥用并达致适宜的社会效果。它拒绝这样的观念:公司仅仅是参与人的私人缔约的产物,尤其是,公司管理层的唯一目的即是最大化股东利益。学说之四,契约连锁说。•-—契约连锁说的思维逻辑安排:•1)契约连锁的主体:•△管理者为中心缔约的;•△股东—作为最终资本的提供者、最终权益的享有者与风险的承受者;•△债权人—债务资本的提供者;•△雇员—劳动资本的提供者;•△原材料商—材料的提供者•△经销商—服务的提供者;•公司是系列契约的连锁,这一认知,是美国法经济学模式下对公司本质的一个重大认知与突破。公司的本质,是与公司利害相关的不同社区群体、股东、管理者、债权人和雇员之间的系列契约的连锁。在这一模式下,公司人格不过是公司共同利害关系群体之间的复杂安排的一个方便的简写。这一分析视角所起到的规范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契约连锁理论的一个最具价值的方面是,它将关注点聚焦在公司法采纳强制性规则的正当性之上,从而确保采纳公司形态的商业组织,能以经济效率或其他标尺来权衡。•契约连锁说的理论基础——经济学家的思维产物:规范经济学与规范分析的产物,而非实证经济学与描述分析的产物。•契约连锁说的假设前提:信息充分知情、理性人、利益最大化。•契约连锁说的延伸:赋权型规则压倒一切,公司法是一套示范合同文本,减轻公司参与人设立公司的缔约成本。••1)契约连锁说的误区:法律与经济学对“何为合同”的理解的差异。•△经济学家眼中的“契约”含义比律师眼中的“契约”外延更加广泛:律师认为,契约违反,引发法律责任救济;经济学家认为,契约违反,市场上的信誉机制发挥执行功能,但未必引发救济。公司的分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公司法第2条、第3条•2、特征:•依法设立: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以营利为目的;•为独立法人:具备最基本4个条件(1)独立财产:(2)独立的名称和组织机构(3)独立的法律责任独立财产: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投资相分离我要取回它公司财产公司种类法定主义•公司种类,各国均设有法律限定,其法律关系由此得以明确,方足以维护交易安全。•解析公司类型,有助于把握各种类型公司的特点、法律关系、基本原理,从而迎合公司参与人的不同需求,设定不同的商业规则。•重点把握:公司的法定分类、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不同法律地位与相互关联、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划分的意义、闭锁公司的特色、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公司的分类(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二)母公司和子公司(三)总公司与分公司(四)人和公司和资和公司(五)外国公司与国内公司(一)按公司责任形式的分类由于各股份公司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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