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传闻证据规则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二、传闻证据规则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四、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证据法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一)传闻证据的概念《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将它作为证据提供用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传闻证据: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华尔兹)(二)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1.口头陈述2.书面材料3.非语言行为(1)陈述性行为,如耸肩、点头、手势等(2)非陈述性行为,如船长检查船只,然后起航。(三)传闻证据的种类1.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书面陈述2.他人在庭审时以证人身份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的事实(四)传闻证据的构成要素1.传闻证据至少包含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原陈述人,另一个是转述人。2.传闻证据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一个是原陈述人在转述人面前的陈述环节,另一个是转述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环节。3.传闻证据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并且当事人提交该传闻证据是为了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是真实的。(五)传闻的判断(罗纳德·艾伦)1.确定证据要证明的观点是什么,只有在要证明的观点和陈述的观点相同或非常相似时才是传闻。例: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外面在下雨。”比较: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我醒着呢。”2.判断下列哪些是传闻●你叫什么名字?●你住在哪儿?●地址是什么?●我们这是在哪里?●你的父母是谁?●这是什么课?●这是什么大学?●中国的首都是哪里?●你的电话号码是多少?二、传闻证据规则(一)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古老、最复杂和最令人感到迷惑的一项证据排除规则”。《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由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或国会所确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能采纳。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英美证据法中,如果不存在特殊的规定,传闻证据一般不具备可采性,有关当事人不得将其向法庭提交;如果有关当事人已经在法庭出示传闻证据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二)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1.传闻证据缺少当事人的交叉询问2.陪审团无法对传闻证据进行正确的评价3.传闻证据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最佳证据4.传闻证据未经法庭宣誓5.传闻证据在传递过程中容易发生错误6.传闻证据容易被捏造7.传闻证据导致陪审团或者法官无法观察证人的举止等情况8.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1.无条件的例外: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1)陈述者当场表达的感觉印象;(2)在极度兴奋状况下所作的陈述;(3)陈述者关于当时存在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身体状态的陈述;(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5)被记录的回忆;(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8)公共记录或者报告;(9)重要统计资料;(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没有记载;(11)宗教组织的记录;(12)婚姻、洗礼和类似证明;(13)家庭记录;(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18)学术论文;(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21)性格方面的名声;(22)先前定罪的判决;(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24)其他例外。2.附条件的例外: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不能出庭作证时,方得采纳传闻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1)先前证词;(2)临终陈述;(3)对己不利的陈述;(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5)其他例外。3.传闻中的传闻《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5条:如果结合在一起的陈述中的各个部分均符合以上规定的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包含在传闻之中的传闻不需要排除。4.剩余例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7条:(1)比任何其他可获得的证据更有证明价值的陈述(2)采纳该证据会促进证据规则的目标及公平(3)必须告知对方四、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证据法(一)我国是否需要确立传闻证据规则1.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1)是继续进行审判方式改革与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的需要(2)是保障人权与履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需要(3)是促进审判程序公正的需要(二)我国构建怎样的传闻证据规则《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第28条(定义)传闻,是指陈述人在庭审外作出的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之真实性的陈述。传闻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法律或者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9条(传闻排除的必要性例外)存在下列证人不能到庭情形的,可以提供其书面陈述:(一)证人已经死亡的;(二)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证的;(三)证人下落不明的;(四)证人不在中国境内,不便出庭作证的;(五)证人路途遥远,交通十分不便的。第30条(传闻排除的可靠性例外)具有下列可靠性保障的传闻,可以采纳:(一)陈述人在记忆清新时制作的记录,该记录正确反映了陈述人的知识,而该陈述人在法庭上不能充分回忆该记录的内容;(二)就有关行为、事件、状况、意见或者诊断,根据日常业务活动惯例,在当时或者其后不久制作并保存的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等记录;(三)为医学诊断或者治疗目的而作出的陈述;(四)已保存20年以上且其真实性得到确认的文件中的传闻。第31条(传闻排除的其他例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传闻,也可以采纳:(一)庭审前在对人身、物品进行感知辨认后,当即作出的陈述;(二)为反驳对证人可信性的质疑,提供的与证人证言一致的先前陈述;(三)经开庭前证据开示,诉讼各方均未表示异议的传闻;(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自认:1.当事人以个人或者代理人身份作出的陈述;2.当事人已明确表示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3.得到当事人授权的某人就该主题所作的陈述;4.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雇员在代理或者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就代理或者雇佣范围内的事项所作的陈述;5.共同犯罪人对其他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为实施犯罪所作的陈述。第32条(传闻排除的自由裁量权)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下列全部因素后,可予以采纳:(一)该传闻是关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二)该传闻是证据提出者通过合理努力所能获得的最有证明力的证据;(三)如果排除该传闻,将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产生严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