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解析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2011.6.21武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49号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件2010年7月29日,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0]27号)2010年12月3日,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文市函〔2010〕2561号)一、经营主体的管理经营主体的管理许可范围1.网络游戏上网运营2.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一致性1、许可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业务;2、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3、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与申报信息;经营主体的管理申报条件(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申报程序程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营主体的管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内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变更受理流程•申请变更的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申请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营主体的管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换证期间申请单位可以继续从事经过许可的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编号在文网文[2008]040号之前网文证已经过期换证需报送材料(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度至换证年度前一年,三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过后未办理延续换证《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基本信息标示《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网文证标识(1)企业网站(2)产品客户端(3)用户服务中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应在企业网站显著位置标注公司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和纠纷处理方式;点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可显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扫描件点击《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在企业网站未标注公司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和纠纷处理方式《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应在游戏官网显著位置标注公司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纠纷处理方式,进口批文或国产备案号信息,内容适应性信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游戏官网未标注公司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纠纷处理方式,进口批文或国产备案号信息,内容适应性信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游戏官网只标注了公司名称;未标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纠纷处理方式,进口批文或国产备案号信息,内容适应性信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游戏官网只标注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和客服联系方式;未标注公司名称,进口批文或国产备案号信息,内容适应性信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游戏官网只标注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纠纷处理方式和游戏“适龄提示”的标识;未标注公司名称,进口批文或国产备案号信息,内容适应性信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应在用户服务中心显著位置标注公司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纠纷处理方式,进口批文或国产备案号信息,内容适应性信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用户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只标注公司名称和客服电话;未标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进口批文或国产备案号信息,内容适应性信息二、内容管理内容管理一、网络游戏内容十不准《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游戏版图设计游戏地图形状若采用现实的地图版块为模型,则须严格遵循国家地图出版的各项相关规定,地图边界、区划与现实的地图边界区不得存在偏差,以免对未成年人造成概念上的模糊误导;游戏地名若涉及古代或现代的地名,则不得出现对该地区概念和事实上的歪曲,以免对未成年人造成概念上的误导。游戏NPC设计各类角色形象不得以残肢、血腥、恐怖、夸张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形态表现;各类角色衣着不得以不正当裸露的形态出现,衣着上不得出现国旗、国徽、红十字标志等法律保护的图案,不得出现各种宗教标志或文字;非玩家角色名称不得歪曲历史和现实人物;非玩家角色提供的功能不得含有《办法》第九条禁止的内容。游戏场景设计游戏场景画面不得表现出阴森、恐怖、血腥、色情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环境;游戏场景不得含有明显引起玩家注意的渲染血腥、恐怖内容的血迹、残肢、死尸、骷髅等画面;不得出现渲染色情的非艺术科学性裸体及其他画面。游戏文字屏蔽系统游戏应当对以下系统模块设有文字屏蔽功能,不得出现《办法》第九条禁止的内容:1.游戏单元命名系统(包括人物各类称号封号、房间名、宠物名、队伍、公会、道具等单元的命名);2.游戏中各类互动聊天系统(包括公共、公会、地区、团队、个人等各类频道);3.信息发布系统(包括游戏传闻系统、布告栏、说明系统等);4.NPC语言系统;5.游戏官方论坛。内容管理二、进口网络游戏审查定义:进口网络游戏是指以代理、引进或者合作等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网络游戏产品。要求: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网络游戏研发完全,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要求备齐全部材料,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内容审查未通过前,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向用户收费,不得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主体: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运营企业。标识: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变更主体: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重新申报。(第十二条二款)内容管理三、国产网络游戏备案1.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2.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第十三条)申报主体: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实行独家申报制度,即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只能由一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申报。联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1)应当由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进行申报。(2)国产网络游戏著作权人不从事该网络游戏运营的,可授权一家联合运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独家申报备案。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是指同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分别由多个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运营,并且所有参与该网络游戏运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都依法获得该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内容管理四、内容实质性变更第十四条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对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进行自查,并履行审查或备案手续。对存在异议的,由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裁定。实质性变更程序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进行备案。内容管理五、企业内容管理的要求目的: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要求:1.建立自审制度2.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培训证书)3.负责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4.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包括本企业自审制度、自审人员详细信息在内的相关材料,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三、经营活动的规范经营活动的规范一、未成年人“优先保护”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要求:1.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2.显著位置予以标明以未成年人为消费对象的网络游戏要求:1.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2.不得以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3.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4.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0时-6时关闭服务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经营活动的规范儿童游戏《小小忍者》每天24点关闭游戏服务器经营活动的规范儿童游戏《奥比岛》会在游戏进行一小时后提示玩家休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在注册页面显著位置提供游戏“适龄提示”的标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应在登录页面显著位置提供游戏“适龄提示”的标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2011年1月,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要求自2011年3月1日起在网络游戏行业全面实施“家长监护工程”。经营活动的规范二、运营中授权与转权行为的规范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1.认真核查被授权人的网络游戏运营资质。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明知或应知被授权人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而授权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查处。3.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所授权的网络游戏含有《办法》第九条所禁止的内容,并且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4.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过程中,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变更双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运营权发生转移时,网络游戏用户因使用该款游戏而产生的合法权益,由拥有网络游戏用户数据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承担保障责任。5.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上网运营进口网络游戏所获得独占性授权的权限过期,继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该网络游戏的,按照《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活动的规范三、禁止性规定第十八条1、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强制对战解决方式:(1)在进入服务器前进行确认;(2)在进入对战区域前进行确认;(3)在开始对战前进行确认;2、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十不准”内容3、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四、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