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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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二、加强管理文件解读三、下一步的重点工作提纲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出生登记是儿童的基本权利;尽可能的为所有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颁发出生证;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有被照料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国际通行做法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人生第一证《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的医学证明。它是人生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已成为陪伴公民终身的医学法律文书。2.概念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3.作为新生儿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医学依据;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医学依据;5.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6.为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其他事项提供依据(取得社会保障、入托入学、申请出国移民留学等)。3.作用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在母婴保健相关法律证件中用量最大,而且直接同群众相关。科学记录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用医学方法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无论从医学、遗传学、法学和社会学角度看,都是十分重要的。《出生医学证明》是世界各国通用的人口原始纪录凭证。为加强人口出生登记管理,建立我国完整的系统化母婴保健信息数据库以便于同国际社会接轨,必须依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4.重要性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5.发展历程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1995年11月9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启用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2000年1月启用第二版《出生医学证明》。2003年1月1日启用第三版《出生医学证明》。2004年12月启用第四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5.发展历程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自1996年至1999年,《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码,其中前二位号码为省级行政编码,后七位为顺序编码。2000年开始,《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增加为10位:(1)第1位是大写英文字母,代表不同印制年份,如2000年为“A”,2001年为“B”,依此类推(见下表);(2)第2-3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号,河南省为41;(3)第4-10位是0000001号起始的顺序编码。《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私自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有效期2年。字母ABCDEFGHIJKLMNOPQ年份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采用了黑白水印、光学水印、光变油墨、全息洗铝定位烫印、微缩文字、彩虹印刷6项防伪技术;采用A4大小的纸张,方便机打;新证不再提供硬壳封皮,方便携带(P4-5)。二、加强管理文件解读1995年,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10号),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规范了证件补发和换发工作流程和要求。2003年,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启用第三版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规范了签发单位存档工作。(一)国家相关专门文件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2004年,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要求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申领。2009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幼发〔2009〕96号),进一步明确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的概念和要求,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证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强调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停止收费等。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明确了新版证件的签发、使用、管理和真伪鉴定流程和要求,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明确提出“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就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严格落实签发工作、证章分开、档案管理、废证管理、真伪鉴定、配发、保管、信息化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提出10条要求。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5〕279号),就系统建设、数据推送、信息共享等提出要求。2003-6-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主送广东省卫生厅),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如何发放出生证给予明确。2003-12-8,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对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答复(卫基妇妇卫便函〔2003〕156号,主送天津市卫生局),明确“对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225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2号)2014-3-31,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司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就五版出生证的特点作出说明。(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等要求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豫卫妇〔1996〕4号),明确我省统一的出生证发放从1996年3月1日开始使用。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豫卫基妇〔2001〕9号),提出严格出生证管理,明确了补发的程序,严格申领发放等。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基妇〔2003〕4号)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豫卫基妇〔2004〕37号),提出禁止任何形式的换发出生证行为。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豫卫妇幼〔2014〕2号),提出一律计算机打印等规范办理的要求,明确了公安机关为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证的人员办理入户的流程。(三)河南省相关专门文件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2017〕9号文解读背景: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其中对“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有新的政策调整,要求在其户口登记前由卫生计生部门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特别是明确了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可以申领出生证然后登记户口。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将其列入2016年必须完成的重点改革事项。2016年12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4号),进一步明确了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申领出生证的总体要求和大致流程(P)。2017年2月28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豫卫妇幼〔2017〕9号),提出了10条加强管理的措施。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2017〕9号文解读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机构、签发机构;*管理和签发机构的审核登记、公布公示、动态管理;*签发机构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强调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人员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2017〕9号文解读2.进一步规范签发管理*明确了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概念及要求;*明确了助产机构内和助产机构外首次签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了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要求,取消了“遗留问题”类别;*明确了助产机构内出生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签发要求;*明确了不能提供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需要填写父亲信息的签发要求;*明确了原分娩机构被取消签发资质的签发要求;*明确了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签发要求;*明确了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申领出生证的条件、要求及出生证填写项目;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2017〕9号文解读2.进一步规范签发管理*明确了不予签发出生证的三种情况;*明确了新生儿取名的原则(包括第三方姓氏问题);*明确了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问题;*明确了换发的三类情况及签发要求;*明确了换发出生证的一些注意事项,如审核批准、原证处理、登记上报等;*明确了补发出生证的要求;*明确了特殊情况补发(换发+补发)的要求。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2017〕9号文解读3.加强出生证的申领、保管与发放*申领与发放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顺序配发、使用,不得跳号,不得跨地区和机构流通、借用;*严格出入库管理,双人验收;*保管要求“两锁三铁四防”;*出生证丢失的处置。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2017〕9号文解读4.加强印章管理*印章备案*证章分开*不得空白证盖章5.加强废证管理*废证概念*废证标识、登记、标记*废证销毁*控制废证率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2017〕9号文解读6.落实宣传告知义务*宣传告知的内容:重要性、条件、要求、流程、注意事项等;*位置:门诊大厅、产科、办理处等;*形式:宣传画、宣教资料等;*效果:当年签发率≥90%。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2017〕9号文解读7.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台账,底清账明*个体档案的归档、保管*符合要求,永久保存*规范管理8.认真落实真伪鉴定工作要求(重复强调原来的有关要求)*按时反馈*涉外的由省级管理机构受理*及时上报备案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2017〕9号文解读9.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必须使用信息系统管理和签发*加强账号管理,不得多人共用*加快全省互联互通进度*加快数据信息推送*建立管理制度,规范使用数据*与公安部门共享信息10.加强培训教育和督导检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建立定期督查上报制度县级每季度一次省辖市每半年一次省级每年一次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2017〕9号文解读亲子鉴定材料审查方法文审(审查材料):看资质;查验章或签名(骑缝章、落款章、钢印、鉴定人签名);看结论电话咨询(封二应有机构联系电话)函审:出具核实调查函。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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