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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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七节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原规程是440-491共52条,现435-486条,同为52条,新规程主要增加了井下电源电池部分。主要是考滤是煤矿井下以蓄电池作为电源的安全使用方面的内容。这次电气编写有中国矿大、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开滦集团、龙煤公司、国家煤安中心、路安煤业、兖煤集团、上海煤科院。参与审核的有同煤、淮南、川煤。在全国征求三次建议。总局开了14次审核会议而形成。也是自1951后经过14次修改。但还不尽善尽美之处。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第四百四十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四百四十一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五十一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第四百四十二条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第一节一般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四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使用架线电机车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允许使用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一条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2.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3.突出矿井应采用本安型矿灯。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采用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本条款与2001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相比,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中央变电所的规定和表中注3、注4、注5的要求。•本条款表16中规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的中央变电所可以选用矿用一般性电气设备,其标志为“KY”。但突出矿井的中央变电所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除外)。•本条款表16注3规定,突出矿井应选用本安型矿灯,其防爆标志为ExiaI或ExibI。优先选用安全性更高、防爆标志为ExiaI的本质安全型矿灯。本安型矿灯比原使用的、防爆标志为ExsI特许型矿灯具有更高的安全等级、更优越的使用性能,在瓦斯超限情况下也能保证安全使用。•本条款表16注4规定,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采用本安型,即井下监测监控、通信系统电缆中远距离传输的信号应是本质安全信号。为此,井下监测监控、通信系统从地面接口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应是本质安全型设备,电缆应采用蓝色的控制电缆或信号电缆;且监测监控、通信系统的实际组成,应与其安全标志证书、使用说明书中标注的信息一致。井下就地监测监控、通信的装置,如钢丝绳芯输送带无损检测装置等不受此限,可以使用隔爆信号传输。目前井下使用的载波通讯系统(装置)等,其传输的动力载波信号不能满足本质安全型要求,暂不受此限。•本条款表16注5规定,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采用EPLMa保护级别。爆炸性环境指其中瓦斯浓度达到或接近瓦斯爆炸界限的环境,如低浓度瓦斯抽放管路中的环境等。由于这种环境中遇火源即可能发生爆炸,具有更高的爆炸危险性,因此要求在其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具备更高的安全保护等级,即应选用安全保护等级为EPLMa防爆电气设备。低浓度瓦斯抽放管路中使用的设备,及在瓦斯超限情况仍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执行本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四百四十六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三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第四百四十八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九条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百四十六条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百五十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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