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教育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学校伤害事故发生之后,经过责任的确认和伤残鉴定之后,就会涉及一个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有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以便正确处理相关问题安全事故的鉴定赔偿概述•人身伤害赔偿,又称为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人身伤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人身伤害赔偿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2.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也是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财产赔偿是惟一责任承担方式,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人身伤害赔偿原则•3.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4.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5.衡平原则•作为赔偿规则的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诸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人身伤害常规赔偿的范围及标准•1.对医疗费的赔偿•医疗费包括诊查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2.对误工费的赔偿•3.对护理费的赔偿•4.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5.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赔偿•6.对丧葬费的赔偿学校伤害事故鉴定标准•(一)何谓轻伤•轻微伤是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伤是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二)何谓重伤•重伤是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三)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轻微伤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轻伤和重伤参照法(司)发【1990】《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诉讼•一、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所谓事故处理程序是指事故处理主体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目的是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来讲包括告知、救援、事故报告、指导与协助、调解、诉讼等程序。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诉讼•(一)告知•对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必须要履行告知义务。•(二)救助•学校救助义务,就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不能先论对错和责任,首先要做的是尽快救助受伤害的学生。•(三)报告•报告是指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对学生伤害、伤亡事故报告的职责。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诉讼•(四)指导、协助•指导、协助是指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协助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定。•(五)协商、调解和诉讼•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解决民事侵权争议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即协商、调解和诉讼。•(1)协商是争议各当事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直接进行磋商或谈判,互谅互让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诉讼•(2)调解也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非司法解决方式。所谓调解是指学生伤害事故当事各方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其劝说诱导,促使事故争议的当事各方在自愿基础上互谅互让,当成协议解决正义的一种方法。•(3)诉讼,俗称打官司,是通过法院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民事诉讼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二、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认定•(一)社会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本条款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规定。二、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认定•(二)学校与教育机构的责任•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直以来,人们已经形成一种固定的模式,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的失误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不论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和赔偿范围作科学界定,即对校方过错作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二、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认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文件查看二、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认定•(三)第三人责任•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它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二、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认定•(四)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的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⑵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二、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认定•⑶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⑷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⑸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⑹学生自杀、自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