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环境法案例分析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环境犯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我国新《刑法》实施后的第一起环境犯罪案------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山西省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以下简称天马纸厂)投产于1995年,年实际生产能力为2000吨,其含有挥发酚等物质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到附近一个壕坑内。后因坑内废水超量存放决口,流入一条自然沟内,这条自然沟与引黄干渠仅有一个闸门分隔。1997年10月14日,厂长杨军武安排工人修理闸门时,提起闸门,使造纸废水进入引黄干渠,废水随后通过引黄干渠流入樊村水库,致使41万立方米饮用水体污染,北城供水中断供水3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9万元。案发后,运城地区环保局于1997年10月27日向山西省环保局作了报告。随后当地环保部门通过取证,初步认定这起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已触犯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因而在对该厂罚款129万元的同时,于1997年11月13日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1997年11月14日运城市公安局以涉嫌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杨军武刑事拘留;12月4日,经运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间,因为涉及《刑法》第338条关于“有毒物质”的界定,国家环保总局应运城市公安局的要求,于1998年4月9日复函该局,认定挥发酚属于“有毒物质”。1998年8月20日,运城市检察院向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运城市人民法院于9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天马纸厂厂长杨军武因触犯《刑法》第338条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令天马纸厂赔偿经济损失358815元。至此,全国第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初步审理结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本案中,天马纸厂厂长杨军武符合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分析如下:一是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特征。本罪主体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司法实践中,本罪主体主要是那些能够产生危险废物并足以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那些与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直接相关人员。据此,杨军武作为天马纸厂厂长,是处置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的直接责任人,符合刑法对主体特征的规定。二是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特征。构成本罪必须是出于过失,否则不能以本罪论。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其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本案中,天马造纸厂是应取缔的企业,而且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其理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危害,而其打开闸门让污水泄入饮用水体,足以说明其放任饮用水遭受污染结果发生的心态。三是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特征。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这里的管理制度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标准、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标准。本案中,天马纸厂是属于《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令在1996年9月30日前取缔的企业,其大量废水排入饮用水体,又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四是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特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天马纸厂环境犯罪案的启示:天马纸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判决,标志着我国环保法制工作走上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并重的轨道,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环保部门,一是在遇到重大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检测技术、移送有关证据等方式,给予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二是针对在天马纸厂案审判过程中暴露出基层环保部门没有及时、全面取证,致使一些有力证据灭失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环境执法制度建设和人员执法培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环境法案例二鱼塘承包人诉红星化肥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根据以上情况,请同学们先思考,然后分成小组进行讨论: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那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认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清除费用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责任。环境法案例三泉州市宝岛卡拉OK音乐厅因向界外排放噪声超标被泉州市环境保护局予以行政处罚案注:本案审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尚未颁布。原告泉州市宝岛卡拉OK音乐厅位于泉州市鲤城区丰泽路口,被告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泉州市鲤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宝岛音乐厅向界外排放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点设在宝岛音乐厅大门外1米处,监测结果为向界外排放值为65.8分贝。市环保局认定宝岛音乐厅的排放值为65.8分贝。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目前已废止,1997年3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决定对原告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原告未予理睬。环保局又根据相关规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罚款3000元;并追缴超标排污费3200元。原告不服,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本音乐厅属于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应属于社会生活噪声,不存在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问题,再者对歌舞厅的噪声的监督管理应由公安部门实施,市环保局对原告的处罚属超越职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原告因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不完善,经监测达65.8分贝,噪声超标排放,污染环境。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是完全正确的,并未超越权限,原告以该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和应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为由排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错误的,请求法院维持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以上情况,请同学们先思考,然后分成小组进行讨论:一、被告泉州市环保局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向界外排放噪声是否有监督管理权?二、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是否应征收超标准噪声排污费,其标准应如何确定?在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市环保局就社会生活噪声是否征收超标排污费,其标准的适用应由何机关主管等问题向国家环保局请示,国家环保局答复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目前已废止,2003年7月1日起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向界外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应征收排污费,其排污情况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并在限定时间内交纳排污费。原告在被告提供了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解释后,于判决前以服从被告的处罚决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一、被告泉州市环保局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向界外排放噪声是否有监督管理权?原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音乐厅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而社会生活噪声属于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因此,被告无权监督管理,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对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其中“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1982年2月5日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排污情况,并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在限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因此,原告向界外排放超标准噪声,违反了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泉州市环保局对其进行处罚并未超越职权。二、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是否应征收超标准噪声排污费,其标准应如何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只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规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对文化娱乐场所没有明确规定其排放标准。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同时依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9-90)关于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其它也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据此,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下,对在营业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造成噪声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征收噪声排污费,其噪声标准可以参照适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因此,泉州市环保局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规定对原告征收排污费是正确的。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特别增加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章节(第六章),其条例如下: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

1 / 9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