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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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贪污罪的概念及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定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否达到5千元。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4、本罪的共犯认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者本单位的国库券或者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2、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3、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三、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1、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2、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利益;3、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完全实现;4、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谋取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共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四,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五.行贿罪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行贿罪论处。六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七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八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十、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已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十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闫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闫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10万多元,并在自己任职的企业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6万多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闫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闫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闫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闫某要钱,闫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闫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给了张某。之后,闫某多次向其催要,但张某一直无力偿还。4个月后,闫某被告发。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各题所列问题。(1)分析闫某接受他人送来的10万多财物的行为的性质。(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分“酬劳费”的行为的性质。(3)张某向闫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4)闫某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给张某用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5)在本案中,张某与闫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何种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系某煤矿供销科长,其月工资200余元,爱人在农村,两个孩子在身边上学,家境困难,常申请补助。但一次吴某家被盗,破案后查明罪犯盗得其现金10万余元,“良友香烟12条,金项链3条。吴某涉赚经济犯罪被捕,吴某供述上述财物均是受贿所得,但查证属实的受贿物品仅有7000元,吴某的行为构成()。A.受贿罪B.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贪污罪D.侵占公共财产罪被告周某(系某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外销员)在同日商进行贸易洽谈时,收取日商先后送给其的人民币、外汇券7000元、三洋牌录音机一台,而周某为此竟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其泄露国家外贸机密,其中包括某市食品库存、货源、价格涨落幅度,野菜出口数量、品种、价格、客户名单,以及5年出口食品规划。周某的行为属于()。A.受贿罪B.泄露国家秘密罪C.间谍罪D.应实行数罪并罚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1983年4月至1985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帐单据、票据,在往来帐上添加数字等手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达22.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17天,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B.贪污罪C.构成犯罪D.属于挪用公款罪1984年4月.蒋某(某乡党委书记)、何某(乡党委副书记)为乡办金属压延厂采购原料,找到同乡邵某(市农业机械局供销经理部物资计划员),邵某表示支持,同时提出:“住房困难,请求帮助解决。基于邵某主管黑色金属材料,蒋、何决定按邵的要求为其建房,由乡政府支付建房款9840.00元。邵即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厂介绍加工业务,给其套购、非法调拨国家计划钢材40吨,使该厂从中赚取收益l0万余元。案发后.蒋、何两人为庇护邵某非法补订协议,订立功守同盟。两人的行为构成()。A.严重违纪B.包庇罪C.受贿罪(共犯)D.行贿罪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甲单位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乙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丙相勾结,由丙多报土地上的庄稼数,乙加盖土地管理局的印章予以证实,进而从甲单位多领补偿款2万元。乙、丙成立贪污罪的共犯。B.国有保险公司职员甲在银行偷看了乙的存折名、账号与密码,然后向保险公司声称乙投保,从银行将乙的存折上划拨40万元至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银行有此协议),并从保险公司提存12万元。案发后,保险公司退还乙4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牵连犯。C.赵、顾是某建委正副主任,1998年单位建设办公楼,某工程队为了承包该工程,送给赵2万元、顾5万元。第二年完工之后,赵知道顾得的钱比自己多,就找到顾,顾只好答应再向工程队要3万元。但是工程队不答应。后来顾以追加工程款为名,由工程队签字以表考试大收集明收取了5万元。顾将其中的3万元交给了赵。顾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赵构成受贿罪。D.甲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到了乙单位行贿的一支转帐支票(20万元),该转帐支票只能按事先签订的假合同,到丙单位提取现金。甲收到转帐支票后交给A,并将真相告诉A,由A从丙单位提取现金。A将10万元据为己有,剩下10万交给甲,甲也没有向A索回10万元(甲与A妻存在不正当关系)。A与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2008年卷二18.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2002年卷二9.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末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2000年卷二22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责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加何定罪?()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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