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合社定名为省(自治区、市)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本联社地址:省(自治区、市)县(市、旗、区)街号。第二条本联社是省(自治区、市)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第四条本联社对辖内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一)根据全国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管理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三)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辖内信用社业务和财务;(四)监察、处理辖内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辖内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辖内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六)综合汇总辖内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七)其他管理职能。第五条本联社为辖内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一)组织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辖内信用社融通资金;(三)办理或代理辖内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四)组织管理辖内信用社的社团贷款;(五)组织做好辖内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六)筹集、管理辖内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七)组织辖内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八)组织经验交流,为辖内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九)其他服务职能。第六条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辖内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本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信用社竞争的原则。第七条本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下列社员出资入股组成:农村信用社万元农村信用社万元农村信用社万元……第三章股金第九条本联社股金每股一万元人民币。每个社员至少入五股,最高不得高于联社股金总额的20%。第十条本联社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本联社社员不能退股。第十一条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本联社以外设定质押。第四章社员第十二条凡辖内的农村信用社,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办理社员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联社的社员。本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本联社入股。在入股职工中,人选举一名代表参加联社社员大会。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县联社入股。第十三条本联社社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与本联社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三)接受本联社服务的权利;(四)按本联社章程规定,接受利润返还的权利;(五)监督本联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六)监督本联社各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利;(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学习、培训教育及经验交流的权利;(八)本联社依法破产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九)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本联社社员的义务:(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缴纳股金;(三)以缴纳的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有限责任;(四)按期交纳管理费;(五)维护本联社公共利益,保护本联社财产;(六)支持本联社各项业务开展,协助本联社扩大资金来源和回收贷款;(七)做好本联社委托的各项业务;(八)接受本联社的管理;(九)参加本联社举办的活动;(十)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对本联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员,本联社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联社章程的社员,本联社予以批评教育。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第十七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联社理事会召集,社员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联社社员大会。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第十八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辖内信用社业务的管理办法;(五)审定和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六)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七)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决议。第十九条章程的修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要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二十条本联社理事会是社员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三)审定本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四)批准本联社内部管理制度;(五)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六)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七)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八)批准本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九)提出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本联社设监事会,由三至九名监事组成。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行使职权至社员大会选出新的一届监事为止。第二十五条本联社监事由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三)监督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四)监督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责;(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六)监督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七)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二十八条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兼任。第二十九条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管理经营,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管理辖内信用社的业务活动,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辖内信用社顺利开展业务并健康发展;(二)主持县联社的管理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三)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四)拟定县联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草案;(五)拟定县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提出符合县联社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草案;(七)拟定县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八)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九)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十)任免县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十一)根据县联社人员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聘任或解聘职工;(十二)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本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第六章业务第三十一条本联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五)买卖政府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提供保险箱业务;(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九)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十二条县联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组织本县农村信用社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三条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本联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四条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查阅。第三十五条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归全体社员所有,并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四)股金分红和按交易量返还利润,按不超过税后利润的50~70%提取,其中:股金分红部分不超过税后利润的%。利润返还部分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按活期存款年平均余额计算)大小返还。第三十六条本联社的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联社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并按照股本结构公平扩增每股权益价值,向社员公告。第三十七条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联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三十八条本联社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联社的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第三十九条本联社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四十条本联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大会作出决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实施。本联社的撤销、破产的清算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经本联社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