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1第二章企业法教学目的和要求:1.要求学生了解企业的概念与分类;2.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教学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事务管理;合伙企业分类、设立、事务执行;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及联系教学难点:合伙企业不同类型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入伙和退伙第一节企业法概述(掌握)第二节独资企业法(重点掌握)第三节合伙企业法(重点掌握)第四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自学)第五节外商投资企业法(自学)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一)企业概念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有营利性。(二)企业的特征1.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2.企业从事的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3.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实行独立核算)。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2.按企业生产规模的大小,可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三)企业的分类(了解)3.按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企业可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邮电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等。4.按企业投资主体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按出资者的不同),又可将企业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等。5.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主要由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二、企业法概念和我国企业法体系1、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我国企业法的体系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条例》(1992年颁布)(2)涉及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有:《合伙企业法》(1997年颁布,2006年修订)、《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3)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颁布,2000年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颁布,1990年第一次修订,2001年再次修订)、《外资企业法》(1986年颁布,2000年修订)。(4)涉及公司企业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1993年颁布)。(5)涉及企业破产的法律主要有:《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颁布)。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中对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企业破产作了规定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张某因单位经营困难,下岗在家,生计困难。其朋友李某在一家出版社做销售工作,见张某此种情形,便鼓励他在某学校附近开办一家书店,并代销其所在出版社的书籍,由李某负责供应书籍,等书卖完后再付款。张某担心工商管理部门不会给予登记,因为他拿不出办书店的钱去注册。李某说,个人独资企业不象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就像一些报纸上讲的,“一元钱就可以办企业”,张某的担心是多余的。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法律特征(1)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为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例: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例:某投资人甲2007年2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7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对投资人的限制(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即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2、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书(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住所、投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志气使用证明等;从事业务;(2)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收到申请书15日内)(3)企业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职权的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该企业的事务,并约定其对外签订超过10000元的合同需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就与丙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5000元的合同,丙不知乙对外签订合同所受到的限制。根据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甲并不能以乙超越职权的限制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丙。2020/1/2121【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答案】A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例题2】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2004年)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答案】A五、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清算(1)清算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行-15日内,债权人申报其债权;(3)财产清偿顺序。第二十九条规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它债务。(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答案:D【例题】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2003年)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答案】BCD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020/1/2133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企业的特征(1)不具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是订立合伙协议。“契约”式企业(3)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权利和义务。2020/1/2135说明:契约式企业对应的是股权式企业,例如上市公司是股权式企业,股东是按照出资的比例享有表决权,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分配损益时,不一定按照出资的比例,是按照契约的约定(合伙协议的约定)。例如:A、B、C成立合伙企业,A出资占80%,B出资占10%,C出资占10%,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分配损益时,可以约定A分20%,B分40%,C分40%,则在分配损益时就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1、概念:是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存续期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2月2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伙企业法(修订案)。2、适用范围。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P39),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