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119-0039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样本)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转让方: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联心大厦中座6楼法定代表人:张勇华身份证号:36010319640611123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82205484传真: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传真:第二条乙方于2007年9月日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公开竞得甲方委托交易中心以挂牌交易方式转让的A119-0039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其中,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地上建筑物成交价款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受让交易标的物。第四条交易标的物内容:(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深地合字(1994)4-003号;2(二)土地用途:商住混合用地;(三)土地性质:商品房;(四)土地位置: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路西侧;(五)土地使用年期40年,自1994年5月18日起到2034年5月17日止;(六)土地面积:5042.3平方米;(七)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0790平方米,其中已建成现状建筑物一栋,报建面积为5079平方米;(八)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216626号;(九)产权状态:已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十)瑕疵披露:1.甲方通过公开竞投司法强制执行的交易标的物并成交后,根据(2004)深中法执字第40-1632-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转移取得交易标的物,并于2006年9月领取《房地产证》。取得交易标的物后,原业主及司法机关均未向甲方移交《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甲方也未曾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根据市国房局宝安分局深国房宝函[2007]370号复函,要求“该宗地竣工期限为2009年3月12日”;同时,“涉及该宗地的使用现状、经济利益关系等事宜,须由现权利人自行理顺,我局不负相关责任”。3.宗地内有现状建筑物一栋,系甲方取得交易标的物时已建成。甲方取得交易标的物后,原业主及司法机关均未向甲方移交该现状建筑物的报建资料,根据《房地产证》显示,“已报建面积为5079平方米”,但甲方未申请测绘查丈该现状建筑物,也未向有关部门对现状建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宗地及现状建筑物按现状转让,甲方不对现状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大小和工程质量作任何承诺。成交后,涉及宗地及其地上现状建筑物的使用现状和经济利益关系等事宜,由竞得人自行理顺,甲方不负担任何经济上的责任。4.现状建筑物按建成时的分户情况,共有64套房产,已分别出租,其中,部分租户租约已到期但未书面续约,但仍在租住。宗地上的部分3空地已分别出租荣义木业等四家企业和个人,其中2家租赁合同到2008年5月31日到期,1家2008年6月30日到期,1家属使用中无租赁合同。上述房产、宗地的租赁合同均未在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租赁登记,承租人及租赁期限详见有关租赁合同。5.交易标的物已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抵押金额人民币570万元。抵押权人有条件同意甲方挂牌转让该交易标的物并解除与抵押权人的抵押关系:“贵公司将该土地转让后的收益所得,必须优先偿还上述抵押合同项下所欠我行的贷款本息,我行才能注销抵押登记。”除本合同已披露的有关情况外,甲方不存在以该宗地及现状建筑物(含现状建筑物中的任一单套或多套房产)为标的物设定的其他债权债务、抵押和租赁等情况;否则,出现其他第三人就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和交易中心无关。(十一)其他情况见深房地字第5000216626号《房地产证》、市国房局宝安分局深国房宝函[2007]370号复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关于A119-0039土地挂牌出让的复函》和相关租赁合同等资料。甲方对本条前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已支付至交易中心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并继续由交易中心托管,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乙方选择如下第种支付方式:(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直接向甲方支付(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未注销抵押登记的,此项不能选择)。(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570万元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帐号由交易中心托管,除履约保证金和上述570万元以外的其余成交款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4(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帐号,由交易中心托管,该托管款项在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付给甲方。第六条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属受让方应交纳的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第七条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甲方应缴清应缴的土地使用费。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第八条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标的物挂牌交易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以下简称《须知》)、《竞买申请书》(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样本)]规定的一切条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列明的交易标的物相关文件已查阅并无异议。乙方对交易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内容(含瑕疵)无异议。第九条竞得人付清成交价款前,甲方未完成交易标的物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甲方应当自竞得人付清成交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物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竞得人按规定付清成交价款后或甲方完成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交清转让方应交的转移登记税费。第十条在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除本合同第四条已披露并声明甲方免责的外,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仍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除本合同第四条已披露并声明甲方负责的外,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5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竞得人按规定付清成交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和竞得人完成交易标的物租赁手续的交接事宜,其中,甲方收取的租赁保证金,甲方同意全额移交给乙方。自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有关文件资料同时移交。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支付成交价款余款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标的物,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所付成交价款(不含履约保证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一)不能按本合同第七条要求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结清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现其他第三人对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对抗乙方权利的情形的;(三)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过程中,因甲方的原因,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的;或在登记过程中交易标的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第十四条甲方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一)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手续的;6(二)不能在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时间内交清转让方应交的转移登记税费的;(三)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要求移交租赁保证金、交易标的物和相关文件资料原件的。(四)甲方其他行为,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甲方: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鉴证方: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签章)法定代表人:党从佑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东8号设计大厦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