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中央银行第一节中央银行制度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中央银行作为当今各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的管理者,在银行业早期的一段时期里并不存在。中央银行是信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出现有着历史必然性。中央银行建立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银行券统一发行的需要在银行业发展的初期,没有专门发行银行券的银行,众多的商业银行均从事银行券的发行。这样分散的银行券发行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已不能适应需要,暴露出了很大的缺点:一个国家内部同时流通众多的银行券,这给使用者带来不便;同时,许多小银行信用活动有着地域的限制,它所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部分地区使用,这和商品经济发展对统一的大市场的需要是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众多的商业银行良莠不齐,如果其中一部分银行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信用问题,不能兑现银行券,必将引发信用危机,从而使货币流通陷入混乱状态。因此,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实力雄厚、全国范围内信誉卓著的银行承担全国的银行券发行。22、票据清算的需要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务不断扩大,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由各个银行自行当日清算已非常困难,而票据交换及清算如不能得到及时、合理处置,就像交通堵塞,会影响着经济运行的正常进行。企业间的支付由银行来完成,银行间的支付就需要一家银行的银行来为之服务。所以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机构来完成这个使命。33、充当最后贷款人的需要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是一个对流动性要求很高的行业,银行往往会因为暂时的资金周转不灵陷入窘境,甚至发生挤兑。试想某人到银行提取自己的存款,银行却告诉他钱是有的,只是已经贷给一家企业,请他三年后再来提取属于自己的钱,这个人会有什么反应,其他的存款者会有什么反应。如果大量的存款者都到银行要求提取存款,银行势必会因支付能力不足而破产,不管这家银行有多高的利润率,最终还是摆脱不了破产的命运,这是银行的经营特征决定的。所以客观上需要一个统一的机构作为其他银行的后盾,在他们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度过难关,避免出现大量银行破产的现象。44、金融监管的需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虽然高收益、高风险是一种内在的约束机制,但是银行破产后的损失有相当部分还是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对高额利润的追逐推动着银行从事风险很大的业务,从而使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银行的破产比普通的企业破产会引起更大的经济动荡和社会的不稳定。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就像是一个蜘蛛网,普通的企业只是蛛网上的一条线,一条线断了对整个蛛网影响不大,但银行却是蛛网上的一个节点,一旦断了影响就很大,甚至导致整张蛛网被毁掉。因此客观上也需要一个代表政府意志的专门机构从事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5正是因为以上原因,建立中央银行制度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当然上述建立中央银行的客观要求也不是同时提出的,中央银行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央银行是在实践中逐渐成长起来的,事实上直到今天中央银行的发展也尚未停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银行的功能势必也会不断完善。至今中央银行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7世纪中叶到1843年。这一阶段是中央银行的萌芽期,1668年瑞典的克里斯银行由一家私人资本创建的银行被改组为瑞典国家银行,它是现代中央银行的萌芽,但是此时的瑞典银行并未独占发行权,所以还称不上是真正的中央银行。6第二阶段是从1844年到20世纪30年代,这是中央银行逐步发展完善时期。标志着这一时期开始的是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皮尔条例》,在该《条例》里赋予了英格兰银行独家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地位,使其成为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实际上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是全世界最早的私人股份银行,1844年的银行法使其成为货币发行的银行。随着英格兰银行地位的提高,许多商业银行把自己的现金准备的一部分存入英格兰银行,商业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就可以通过英格兰银行划拨。1854年,英格兰银行成为英国银行的票据交换中心,1872年它开始向资金周转困难的其他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并同时具有了全国性金融管理机构的色彩,至此建立起了英国的中央银行体系。7由于英格兰银行的成功,其它国家也纷纷仿效英国建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制度。成立于1800年的法兰西银行于1848年垄断了全法国的货币发行权,并于19世纪70年代完成了向中央银行的过渡;德国于1875年将普鲁士银行改为国家银行,并于20世纪初独享货币发行权。美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建立较晚。1913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条例》,正式成立联邦储备体系,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中央银行制度。在此期间,世界上约有29家中央银行相继成立,大部分在欧洲,显然和欧洲经济发展较快有关,这进一步说明了中央银行的建立是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这一时期的中央银行大都是由普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8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面对世界性的金融恐慌和严重的通货膨胀,为了稳定战后金融,192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决定,所有尚未成立中央银行的国家,都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以共同维持国际货币体制和经济稳定。此后,几乎所有独立的国家,都先后成立了中央银行,由此推动了又一次中央银行成立的高潮。9二战后至今,是中央银行发展的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一方面一批经济较落后的国家摆脱了殖民统治获得独立,纷纷建立了本国的中央银行;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各国政府利用中央银行推行金融政策,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不仅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还参与一国宏观经济的管理,各国纷纷加强了对中央银行的控制,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先后实行了国有化。1945年12月,法国公布法令,将法兰西银行收归国有,原股东的股票,换成政府债券。1946年英国政府宣布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英国财政部将股份全部收购。同时,中央银行不再从事普通商业银行业务,维持货币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中央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0二、中央银行的所有制形式按所有制形式各国的中央银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属于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这种形式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所采取的所有制形式。原有的成立较早的中央银行,例如英格兰银行等一些私人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为了加强经济干预,对这些银行都先后实现了国有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新成立的中央银行基本都是由国家直接出资建立。112、属于半国家性质的中央银行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的资本,部分股份是由国家持有,部分股份是由私人持有,如日本银行,55%的股份由政府掌握,其余45%由民间认购,其私人股东惟一的权利是按规定每年领取最高为5%的股息。3、属于私人股份资本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资本全部是由私人资本投资,例如美国和意大利。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即美国的中央银行,它的资本是由联邦储备体系的各个会员银行所投入。12三、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1、单一中央银行制度单一中央银行制是指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它又分为两种具体形式:第一种是一元式。这种体制是在一个国家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总行拥有绝对的权利,地方一级中央银行只是执行机构,不拥有独立的权利。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实行这种体制,我国的中央银行也实行这种体制。13第二种是二元式。这种体制是在一国建立中央和地方两极中央银行机构,中央一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地方级机构也有一定的独立权力。中央和地方两极机构按照规定分别行使职权,这实际上是一种联邦制的中央银行制度。属于这种制度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等。例如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就是将全国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为该地区的中央银行。它们在各自辖区的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分行,它们有自己的理事会,有权发行联邦储备券和根据本地区实际执行中央银行的特殊信用业务。在各联邦储备银行之上设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全国的货币信用政策,对各联邦储备银行进行领导和管理。同时,在联邦储备体系内还设立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和联邦顾问委员会等平行的管理机构。联邦储备委员会是整个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相当于美国的中央银行总行,直接对美国国会负责。近年来,美国中央银行的权力也有集中的趋势。142、复合中央银行制度复合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没有专门设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而由一家大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又经营普通商业银行的业务。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过去的苏联和东欧国家。1983年以前的中国也实行这种制度。3、跨国中央银行制度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指由参与某一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联合组成的中央银行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地域相邻的欠发达国家建立了货币联盟,并在联盟内部成立参与国的共同的中央银行。这种中央银行发行共同的货币,为成员国制定金融政策,以推进联盟内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货币稳定。例如,由贝宁、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和上沃尔特等国组成的西非货币联盟所设立的中央银行,由喀麦隆、乍得、刚果、加蓬和中非共和国组成的中非货币联盟所设立的中非国家银行,以及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都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跨国中央银行制度。15以前的跨国中央银行是在欠发达国家建立,但是欧洲中央银行的建立打破了这种局面,1998年7月欧洲中央银行正式成立,并于1999年1月1日发行欧元,到2002年7月1日,欧元将成为惟一的法定货币,欧盟各国货币则停止使用。欧洲中央银行是第一次在发达国家之间建立跨国的中央银行,其结果和效果如何以及未来的发展如何,还需拭目以待。164、准中央银行制度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有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来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是采用的这种制度。新加坡设有金融管理局和货币委员会这两个机构来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前者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金融业的发展政策,执行除货币发行之外的一切中央银行职能;后者则主要负责发行货币和保管货币发行准备金。香港过去长时期没有一个统一的金融管理机构,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政府、同业公会和商业银行分别承担。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了金融管理局,它集中了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及支付体系管理等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但与其他中央银行不同的是一些中央银行的职能依然由别的机构分担,例如发行钞票的职能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共同承担;银行间的票据结算由汇丰银行完成;政府银行的职能也一直是由商业银行执行。除香港、新加坡外,马尔代夫、斐济、利比里亚等国也实行类似的准中央银行制度。17四、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中央银行从诞生之日起就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实现政府的某些政策意图,包括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的金融管理也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所以中央银行是在政府的控制下活动,但是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政府对中央银行的控制程度又是不同的,这就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程度。各国按其独立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18第一类是独立性较大的模式。1994年在美国经济刚刚走向复苏之际,当时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在美国总统克林顿的强烈反对之下依然执意提高利率,后来的事实证明美联储是正确的,但同时说明美国的中央银行体制的高度独立性。在这种模式中,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获得国会立法授权后可以独立地制定货币政策及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对其发布命令和指示,如果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政府的货币政策发生矛盾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美国就是这种模式的典范,除此之外德国也属于这种模式。19第二类是独立性稍次的模式。所谓独立性稍次的模式是指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政府,而实际上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政府一般不过问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央银行可以独立地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就属于这种类型。第三类是独立性较小的模式。这一模式的中央银行,接受政府的指令,货币政策的制定及采取的措施要经政府批准,政府有权停止、推迟中央银行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