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op--专利法讲义任力1第二章专利保护的主体和客体目錄前一張下一張2目錄2.1专利保护的主体2.2专利保护的客体目錄前一張下一張32.1专利保护的主体2.1.1引言2.1.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1.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2.1.4外国人2.1.5先申请人目錄前一張下一張42.1.1引言专利法的核心问题是专利权。我国专利法将工作人员作出的发明创造划分为两类: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四类,他们分别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外国人和先申请人。以下将分别加以说明。目錄前一張下一張52.1.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1.2.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1.2.2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2.1.2.3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的权利继受人目錄前一張下一張6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目錄前一張下一張72.1.2.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第6条第二款:“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目錄前一張下一張82.1.2.2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情况,专利申请由他们共同提出,仅由其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是不许可的。目錄前一張下一張92.1.2.3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的权利继受人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把他这种“获得专利的权利”转让于他人。这种“获得专利的权利”也可以依一般继承的方法由继承人继承。所谓权利继受人就是包括继承人和受让人二者。目錄前一張下一張102.1.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2.1.3.1对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的权利2.1.3.2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2.1.3.3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2.1.3.4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目錄前一張下一張112.1.3.1对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的权利2.1.3.1.1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2.1.3.1.2对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的权利目錄前一張下一張12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目錄前一張下一張132.1.3.1.1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目錄前一張下一張142.1.3.1.2对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的权利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换言之,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目錄前一張下一張152.1.3.2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第三款:“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必须要有书面合同。目錄前一張下一張162.1.3.3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8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这里所说的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是指完成这种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不是指参加合作的所有单位。目錄前一張下一張172.1.3.4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目錄前一張下一張18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委托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开发产品或者制造工艺的情况日渐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完成发明创造,委托单位自然希望自己能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因此在签订委托开发合同时,应当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委托单位,否则,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这些权利就归完成的单位了。目錄前一張下一張192.1.4外国人2.1.4.1引言2.1.4.2外国人获得专利的权利目錄前一張下一張202.1.4.1引言为了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有利于国际科技交流,对外国人的发明创造也应给予保护。目錄前一張下一張212.1.4.2外国人获得专利的权利对于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问题,需要分别情况来说明。首先,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专利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样的待遇。目錄前一張下一張22其次,依据专利法第19条第一款: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錄前一張下一張23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1、外国人的本国和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2、外国人的本国和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给予缔约国国民以专利保护的;3、在没有上述(1)和(2)的情况下,外国人的本国专利法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予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目錄前一張下一張24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则必须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人。这有双重目的:一是作为外国申请人的专利代理人,二是将中国专利代理人的地址作为送达外国申请人文件的地址。此外,我国可以规定在原告住所地或者营业所地的法院控告外国专利权人等。目錄前一張下一張252.1.5先申请人2.1.5.1先申请原则和先发明原则2.1.5.2同日申请的处理目錄前一張下一張262.1.5.1先申请原则和先发明原则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目錄前一張下一張27根据世界各国的专利法,解决办法有两个:1、一是先申请原则:以申请先后为准,只对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2、二是先发明原则:以发明先后为准,对最先完成发明的发明人授予专利权。现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先申请原则,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目錄前一張下一張282.1.5.2同日申请的处理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采用由他们自行协商确定的办法,确定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双方都不授予专利权。如果协商结果由其中一人申请并取得专利权,而由他对其他申请人授予不缴纳使用费的实施许可,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也是可以考虑的选择。目錄前一張下一張29专利保护的客体目錄前一張下一張302.2专利保护的客体2.2.1发明2.2.2实用新型2.2.3外观设计目錄前一張下一張312.2.1发明2.2.1.1发明专利的定义2.2.1.2发明的分类目錄前一張下一張322.2.1.1发明专利的定义专利法第2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的发明創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第2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里所说的发明是指一种技术构思或者说一种技术解决方案,并不要求这种构思或者方案已经达到可以实施的程度。例如:电视机(1922-1934)至于这种方案所依据的自然科学原理或者科学发现,则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目錄前一張下一張33发明奖励条例所说的发明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新成就。所谓“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是指申请奖励的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实用效果符合下列条件:1、经过中试或者相当于中试以上规模的生产、实施;2、已经经过产品鉴定或者验收;3、已为科研、生产、国防等领域广泛采用。目錄前一張下一張34可见,发明奖励条例所说的发明是指能直接应用于工农业的技术。专利法所说的发明是指技术构思,它还没有达到实施的程度。但这种构思不能只是一种空洞的想象或虚构。目錄前一張下一張352.2.1.2发明的分类发明就专利法来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产品发明,一类是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如要细分,可分为:1、物品发明,包括各种制成品和用品;2、物质发明,包括化学物质、药品、食品等;3、材料发明,包括合金、玻璃、陶瓷、水泥等。目錄前一張下一張36方法发明是指与某种活动有关的发明,可分为:1、制造产品方法的发明,例如机械方法、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学方法;2、其他方法的发明,例如通信方法、测试与计量方法、操作方法等。产品的新用途可以归入产品发明,也可以归入方法发明。方法的新用途,则归入方法发明。目錄前一張下一張372.2.2实用新型专利法第2条第三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形状是指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产品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即具有固定的立体外型。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液体、气体、粉状物、粒状物、合金、混合物以及玻璃、陶瓷等,都不能用实用新型给予保护。目錄前一張下一張382.2.3外观设计专利法第2条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应符合以下各点: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也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设计对象。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