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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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定义(一)资本主义学者对于经济法的定义1、日本代表人物:金泽良雄、丹宗昭信、正田彬等。经济法是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市民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方面的法。日本学者普遍认为,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2、德国代表人物:托尼斯扬经济法是独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独立的法律。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寻求通过法律规范对经济进行积极主动调整。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性质。3、法国代表人物:罗柏萨维经济法是旨在保证特定时刻和特定社会中,国家与私人经济代理人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的规则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使普遍的经济利益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学说总体评价:(1)摆脱了战时的统制经济观念束缚,限制、干预、调控成为概括经济法的中心概念,揭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2)在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加以对比性研究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3)确定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二)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1、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时期(1980年--1992年)(1)综合经济法论。(2)学科经济法论。(3)经济行政法论。(4)纵向经济论。(5)纵横统一论,也称纵横经济法论。它以社会关系纵横向的划分为依据,认为民法调整横向社会关系,行政法调整纵向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纵横交叉统一的经济关系。学说总体评价(1)是这一时期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反映。(2)主要是在与民法的论争中力图确立经济法的地位。(3)随着《民法通则》的颁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的表述发生了变化。(4)一定程度上受到前苏联经济法学说的影响。2、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1992年至今)(1)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论”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认为经济法在本质上是公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并认为经济法由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构成。(2)杨紫烜(xuan)的“经济协调关系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3)刘文华的“平衡、协调结合论”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的统一的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从机制、功能上说,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是系统调整法。(4)漆多俊的“国家经济管理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解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含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关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5)李昌麒的“需要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学说总体评价(1)以上的五种定义,除了文字表达、所列的调整对象有差异外,没有本质区别。它们共同指出:A、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体现了国家干预或国家管理。B、将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排斥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2)主要是在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论争中基本确立了经济法的地位。(3)主要着眼于国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4)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经济法学说的影响。(三)、本人观点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需要国家干预论”,也称“适当干预论”。1、环境要素环境要素即设定法律概念的预设前提。经济法的环境要素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框架下,才有谈“经济法”的必要。2、功能要素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1)国家干预才能遏制市场失灵。(2)所谓协调,是指社会经济内部各种结构和比例关系大致均衡。(3)所谓有序,是避免出现经济停滞、过速增长或大起大落。3、形式要素形式要素即法的基本渊源。经济法系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体现出很强的国家意志性,基本渊源表现为由有权之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法令、法律解释、政策等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而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等直接为民商法的渊源,也可能为经济法所认可,但不直接为经济法的渊源。4、关系要素关系要素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A、公共产品需要国家提供,公共性缺失难以由市场填充;B、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并不是满足政府的自身需求,而是个体在公共中的利益实现。该特点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基础,从而划清与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以个体为本位的民法的界限。5、定义的核心指出了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1)从国家干预产生和存续的条件看:它是市场经济社会的特有现象。离开了以市场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手段的市场经济,与市场调节、自由经营相对应的国家干预就无从谈起。(2)从国家干预的目的来看:旨在克服市场失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的含义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所涉及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包括两个层面:(1)国家作为外部力量,从整体利益出发,在统筹规划、制定实施政策、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活动中与不同性质的经济个体发生的调控关系。(2)国家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国家对经济个体在进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其组织机构和成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其目的在于优化经济个体(主要是企业)的内部结构,实现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完善计划、生产、劳动、质量、成本、财务等管理体系。国家对企业等经济个体内部关系进行调整应注意:A、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其干预行为必须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B、这种干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当是间接的,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为目的。2、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1)企业的社会本位性决定的。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经济单位,企业已从个体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实践证明,无论是无微不至或是放手发展,都必将使国家经济走向混乱。因此建立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又要进行适当干预的企业运行机制。(2)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营造法治空间。A经济个体的发展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政策、经济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B需要国家信息资源的提供以及全局性指导;C需要国家限制和纠正不法行为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1、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的含义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的社会关系。2、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1)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以及民法的自主性不能造就完整的市场体系。(2)竞争经济引起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需要经济法的干预。(3)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已经沦为相对于经营者的弱者,而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法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必须由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来强化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提升消费者的地位。(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在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隶属或指导性关系既包括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命令与服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又包括同一级别组织之间在业务上的管理与执行的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财政、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1、宏观调控的特征(1)、宏观调控只是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之一;(2)、宏观调控具有宏观性和总体性,需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3)、宏观调控具有指导性和间接性,它是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引导、约束经济的整体结构与发展。2、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必然性(1)通过国家干预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由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的。(3)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的。目前宏观经济调控重点:预算法制化制定合理税法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计划(四)社会分配关系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国民收入分配实际上是一种利益或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因合意和有偿而产生的分配关系通常在初次分配中产生,因强制和无偿而产生的分配关系通常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产生。1、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物质生产领域内进行的分配。经过初次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叫“原始收入”,是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企业中分别进行的。分配方式:(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成为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在全社会范围内使用;(2)以企业基金形式留归企业支配,用于企业发展生产、集体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3)以工资形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支配和使用。2、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初次分配形成的三种基本原始收入作为前提条件和出发点,国民收入还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必要性1、满足非物质生产部门发展的需要。2、加强重点建设和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需要。3、建立社会保证基金的需要。4、建立社会后备基金的需要。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径⒈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径。⒉银行信贷。银行信贷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条件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和货币集中起来,然后向单位、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⒊劳务费用。在社会主义分工体系中,有一部分劳动者用自己提供的劳务,来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⒋价格变动。价格变动不能增加或减少国民收入总量,但会改变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社会收入分配不均1、现状目前,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劳动者报酬比例从1995年的51.4%下降到2007年的39.7%。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68.6%下降到2007年的52.3%。目前贫富差距还在不断扩大。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在中低收入居民消费能力普遍低下的同时,我国的奢侈品消费近两年年均增长达22%,升至世界第二。中国人喜欢存钱?中国人根本没钱花。中国缺乏真正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既有的经济增长路径和模式导致劳动报酬和居民储蓄日益萎缩。政府主导型经济是投资的经济,而投资的经济最终只能走向出口的经济。2、原因分析3、解决途径其一,改善初次分配格局,以加快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垄断行业改革为突破口,合理提高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其二,在二次分配中,加大调节力度,有效抑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调整政府支出结构,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改善消费者预期。其三,以农民工市民化为核心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促进工业化与城市化协调发展,释放强大内需潜力。其四,加快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和居民收入,以消费结构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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