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工业产权法[学习要点]:了解工业产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掌握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及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1、工业产权的概念•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利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2、工业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享有独占的权利,排斥其他任何人的干涉,除权益人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2)地域性–除一定情况下适用统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用。(3)时间性–工业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限,权利自动失效。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工业产权法是指调整因确认、保护、转让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业产权法一般由专利法和商标法两部分组成。此外还包括若干与此相关的条例、细则等。三、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在巴黎签订,我国自1984年加入。–该公约的主要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强制许可原则。2、《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条约》–1891年在马德里签订,我国自1989年加入。–条约于1973年在维也纳签订。第二节专利法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1、专利的概念•专利一般是指专利权,即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2、专利法的概念•指确认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专利法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1、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主体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1)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2)发明人和设计人(3)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4)外国的自然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案例:案例:2、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1)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供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4)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案例:三、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权–许可权–转让权–财产权–禁止权–标记权•案例:智星科贸集团于2003年1月完成一种新型电脑配件的开发,并对该项技术来取了保密措施。2003年7月20日智星科贸集团向专利局中请发明专利,专利局对该项专利予以审查,并于2005年10月10日授予智星科贸集团专利。在此之前,智星科贸集团与飞腾软件公司于2003年12月底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由飞腾软件公司使用该项专利技术5年,每年支付智星科贸集团许可使用费20万元。请问:智星科贸集团在获得专利前与飞腾软件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分析:有效。在专利申请公布以前,应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应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2、专利权人的义务(1)实施专利的义务–专利权人负有制造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发明只有经实施才能转化为市场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进步。(2)缴纳专利费的义务–专利费是维护专利权的必要费用,否则会导致专利权终止。(3)其他义务3、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时,可予以强制许可。(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强制许可。(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之前的专利权的发明,有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项发明的,可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案例: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2、创造性•同申请之日前的技术相比,该专利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3、实用性•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五、专利的申请和审批1、专利的申请原则(1)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对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2)一申请一发明原则–一项发明创造只能申请一项专利,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新型实用,用于同一类别成套出售或使用的,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案例:A厂于1993年7月3日成功研制出一种漏电触电保护产品,并于7月25日进行了小批量试产,销路较好。于是,A厂于同年9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B公司于1993年8月2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漏电保护器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两种漏电触电保护装置的构想、结构、性能相同或相近,于是,确定B公司的专利申请,并予以公告,同时驳回了A厂的专利申请。A厂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应该获得专利权,因为他们是先试销的。本案中,A公司的异议是不正确的,因为B公司提出申请的日期早于A公司,所以专利权应该授予B公司。(3)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把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在我国的申请日。•案例:甲于2006年7月10日在美国提出一份专利申请,2007年4月5日,甲就同样的专利在中国提出申请。乙于2007年3月2日也就同样的专利在中国提出了申请。本案中虽然乙在中国申请的日期要比甲在中国申请的日期要早,但是由于甲享有优先权,即把2006年7月10作为他在国内的申请日,所以最后该专利应当授予甲。2、专利申请的审批(1)发明专利的审批–初步审查–公布申请–实质审查(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3、专利权的复审六、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1、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2、专利权的终止•专利在期限届满时终止为正常终止,专利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为提前终止。提前终止包括:–专利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人以书面申明放弃其专利权3、专利权的无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七、专利权的保护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在专利权有限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就是侵犯专利权。–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侵犯专利权要分别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3、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案例:天红日用品厂于1992年5月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1993年2月20日,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白云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1992年3月试生产该产品。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司从1993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天红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云茶具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白云茶具公司1993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行为,1993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是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商标法一、商标和商标法的概念1、商标的概念和特征•商标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志。–商标具有依附于商品或服务的从属性–商标具有标记性–商标具有竞争性–商标具有财产价值2、商标法的概念•指调整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在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93年、2001年两次修正)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商标法的任务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二、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1、商标权的主体•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参加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应按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与的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2、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客体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1)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2)具备显著特征,即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①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缺乏显著特征的。此外,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三、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商标权人的权利(1)专用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独占、专有的使用权。(2)转让权–商标权人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权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