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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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贷款业务审计贷款亦即放款,是指金融机构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行为,是以偿还和计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贷款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若干类。按贷款用途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投放行业可分为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和商业贷款等;按贷款保障程度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按贷款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按贷款的风险程度划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五级分类,即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与此相对应,在我国将贷款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统称不良贷款。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其利息收入也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经营收入来源。贷款业务审计,就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是商业银行审计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通过对贷款业务的审计,揭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促使商业银行更好地贯彻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坚持信贷管理原则,强化内部控制,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从而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第一节业务循环描述与审计目标一、业务循环描述贷款业务循环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过程。贷款业务循环包括:信贷关系的建立与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与项目评估,贷款初审与贷款审批,签定借款合同与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与贷款项目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与贷款展期,不良贷款的监管与资产保全等。(一)信贷关系的建立与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与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建立信贷关系并提出申请。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要与商业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并申请贷款,应当具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同时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2.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如实填报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济性质、核算方式和经营场地情况;企业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经营计划情况及融资意向等。3.商业银行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后,应结合申请资料和实地考察,对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以企业为例,主要内容包括:经营的合法性和正常性,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企业信用的可靠性及负债的合理性,项目的可行性及偿债的可能性等。审查人员或责任信贷员应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明确意见,并对调查结论负第一责任。。4.凡经调查发现借款人不具备借款资格和贷款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建立信贷关系并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已经建立信贷关系或已发放贷款的,应限期收回贷款本息并解除与该企业的贷款关系:(1)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3)在各种形式的转制中未清偿原有的贷款债务,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4)企业亏损严重,时间达三年以上,且无补亏资金来源的;(5)企业有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欺骗银行的。5.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按申请贷款的不同种类,分别填列借款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及结算方式;借款期限与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及措施,申请日上期主要财务指标。(二)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评估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商业银行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目前,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一般可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六个等级。(三)贷前调查与项目评估商业银行正式接受借款人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业务部门根据贷款种类分别进行实质性的贷前调查。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考察借款人过去和现在资产状况及其构成,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财务趋势和盈利趋势等,弄清借款用途的真实情况,判断借款人还款的可能性。对于不同种类的贷款,还应根据贷款业务的不同特点增加一些审查内容。固定资产贷款与中长期贷款的贷前调查内容还应包括:借款企业提供经有权机构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借款企业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合同、章程及批文;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期与近三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拟建项目其他各项建设条件与贷款条件基本具备,现场查看前期准备工作是否落实;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承诺担保、抵押的协议,保证人有关资料及其经审计的当期与近年财务报表,抵押、质押物数量、品质、价值等的详细说明及清单等。出口打包贷款的贷前调查内容还应包括: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数量、价格与金额,该商品上年库存、换汇成本及盈亏测算;定点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信誉状况,能否保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并交货。票据贴现贷款的贷前调查内容还应包括:票据贴现申请人是否为银行贷款支持对象,贴现资金的投向是否合理;商业汇票票据是否真实,要素是否完整,必要事项及印章是否齐全、清晰,汇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与贴现申请人相符,背书是否连续;商业汇票设立是否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对非从事商品交易的汇票拒绝办理;向承兑人开户行进行查询了解,贴现时须提供与直接前手的发票与货运单据。抵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内容还应包括:抵押物法定所有权证明如房契、有价证券、银行存单等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出租或共有等与第三人的产权、使用权与处置权关系;抵押物是否处于被监管状态,是否为允许自由买卖的财产,是否已进行保险及其风险程度如何,保险权益能否转让给抵押权人;抵押物产权证明所指向的财产标的是否真实存在,存在状况如何;抵押物品名、数量、单价等是否与借款申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所载一致,价值评定是否合理,能否满足按规定抵押率后高于贷款本息金额的要求;要求抵押合同经法律公证。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内容还应包括:质押凭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与人民银行规定可设定质押的范围,质押人是否同意质押;质押存单是否为银行机构开立,如系他行开立是否按规定征求开立行同意设立质押;质押凭证是否加密或规定凭身份证支取,遇此情况可要求质押人在质押协议中订明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质押权人代为支取,并重新设定密码;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应依法具有市场流通性,并在质押协议中明确订明在协议有效期内由质押权人占管与处置等条款;质押存单与有价凭证金额是否超过银行规定质押贷款最高限额;要求质押合同经法律公证。(四)贷款初审及贷款审批1.贷前调查结束后,信贷业务员应如实形成详细、完整的贷前调查报告(含固定资产类贷款的评估分析报告),并对调查或评估结果负第一性责任,随同有关企业、项目的调查资料报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对调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对贷款的风险度进行复测,并提出意见。在取得同意贷款的意见后,根据贷款种类进行贷款要素的确定。需确定的贷款要素主要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方式、贷款种类等。2.贷款要素确定后,授信业务部门根据贷款的种类、贷款的方式并结合已确定的贷款要素,膳制借款合同、保证或抵押合同文本,随同贷前调查资料与部门审查意见,按照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授信管理部门和贷审委员会复审。并根据内部授权权限,需报上级行审批的要报经上级行审批。(五)签定借款合同与贷款发放1.企业借款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信贷员通知企业前来办理贷款手续。(1)签定借款合同与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取得抵押物权证、他项权证并同时按规定办理登记。(2)借款人填制《借款借据》并签章,再由银行加盖授信业务专用章。(3)授信业务部门建立《借款企业台账》,按企业、按贷款种类逐笔进行登记。2.贷款手续的办理应遵循的原则:(1)借款合同的签定、借款借据的填制等手续必须与贷款审批意见一致,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2)借款合同、担保或抵押合同须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章)并加盖法人公章方为有效,需登记的抵、质押合同应依法办理登记;(3)贷款发放必须在贷款手续办妥后方可进行,不得逆向操作。3.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发放贷款,将经过有权部门和领导签字(章)的借据送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划拨资金。(六)贷后检查与贷款项目管理1.贷后检查是对贷款发放后企业执行借款合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及贷款支付项目进展与运行情况进行追踪调查与控制,以正确发挥信贷的促进与监督作用,保证贷款正常合理的使用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贷后检查是授信业务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应坚持随时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单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并不断加以改进。2.对各类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检查应不少于每月一次,对各类项目贷款与中长期贷款的贷后检查应不少于每季一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使用情况,企业经营情况,企业盈利及偿债能力情况,企业还贷情况,担保资信情况等等。3.对各类中长期项目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除按上述规定操作外,还应参照项目管理与驻厂员管理方式进行操作,并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贷款项目进展情况,贷款资金使用进度情况,投资回收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行期内外因素变化情况。4.各类贷款的贷后检查必须按期、按规定严格认真地进行,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责任信贷人员必须对贷后检查结果负第一性责任,并及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本部门负责人反映,同时对如何解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七)贷款回收与贷款展期1.授信业务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收回借款人的借款本息。(1)责任信贷员于短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项目贷款与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措资金,按期还本付息;(2)在合同期内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应与贷款人协商并经同意后方可操作;(3)贷款到期一般由借款人主动开出还款支票归还贷款,否则开户行信贷部门可填写《特种转账凭证》,由会计部门从企业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2.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于贷款到期日前向银行提交书面展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或质押贷款的展期申请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办理贷款展期应掌握下列原则:(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2)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的,自展期之日起按新档次计算;(3)借款人未提出展期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该笔贷款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商业银行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并按规定加罚利息。(七)不良贷款监管与资产保全不良贷款是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的合称,通称“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呆账贷款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必要时可通过法定程序解决。1.逾期贷款的管理:授信业务部门应建立分行业、分企业的逾期贷款台账,对逾期贷款企业逐一登记管理,在催收期内责任信贷员应经常深入借款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分析逾期形成的原因与解决办法。超过规定时限仍不能归还或符合呆滞贷款条件的逾期贷款应及时转入呆滞贷款。2.呆滞贷款的管理:应加紧催收工作,防止发生呆坏账损失;同时应定期向贷款企业发出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以防诉讼时效中断。3.呆账贷款的管理:应分别由信贷、内部监督、财会等部门组成商业银行贷款呆账审批小组,负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协调贷款呆账核销申报工作,按照规定的要求与程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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