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一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述•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问题,而知识产权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保障,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也成为反映和衡量知识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使知识产权贸易早已跨越了国界与关境。但是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呈现跨境化,集团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倾向,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每年可达上千亿美元。在这种发展形势下,知识产权产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以有效、快捷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为一国的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为海关边境保护措施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海关边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的国际经济贸易的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一系列的全球经贸条约的推动下,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大大加快,倡导自由贸易成立主流。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关税税率的大幅降低、行政禁限进出口措施的基本取消和科技手段广泛运用后通关手续的简化,使得传统的海关职能大大弱化了。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一些新的热点的产生,各国政府赋予海关在边境保护方面新的职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濒临灭绝的动植物保护、多用途化学前体和原料和核原料管制等已成为海关执法的新领域,因而,有些学者认为,海关越来越接近国际经济警察的职能了。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海关边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海关查获出口侵犯“SUNWATT及图形”商标电池案件。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海关边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海关系统查获的首起涉嫌侵犯上海世博会物标志专有权案件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海关边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海关查获出口侵犯“蝴蝶”商标缝纫机案件。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海关边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呼和浩特海关根据缉私情报,经过缉私和监管部门长达一个月的经营和布控,在安全和其他部门的支持下,监管和缉私人员默契配合,在蒙古国边民自驾车辆的暗格中查获走私雪豹皮2张和狐狸皮1张、旱獭皮75张。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控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概念开始于1992年1月17日,中美在华盛顿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这是在有关双边协定中,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94年7月,新一轮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进行到关键阶段,双方磋商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问题。为了使谈判尽早取得成果,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定》规定:“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该《决定》实际上是对我国海关进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临时授权。根据《决定》的精神,1994年9月1日,海关总署发出公告,宣布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境。。。。。。。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现状•(一)执法机构•中国海关的机构设置是垂直式的,根据《海关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目前,海关总署内置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关税征管司、监管司、统计司、调查局、缉私局等11个司局,下设广东分署及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41个直属海关: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内置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关税征管处等处室,各直属海关下设隶属海关。•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部门的机构设置情况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下设知识产权处;广东分署和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厦门海关、青岛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黄埔海关8个直属海关在政策法规处下设知识产权保护科:其他33个直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职责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但不设专门的科室机构。隶属海关不设知识产权保护的专职人员。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现状•(二)我国海关执法的惯常模式是效率模式•在利益冲突中,海关执法存在效益模式与协调模式两种选择。效率模式注重执法效力和权利人利益的维护。而协调模式则注重权利人与其他贸易商利益的协商,但没有效率,经常不能产生有效的结果。效益模式的海关保护执法很好地维护的权利人的私益。效率模式的海关保护较适合于权利人不善运用海关保护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形。•在这两种模式中,我国海关习惯于效益模式,表现为立法规定了严格的执法期限,执法中倾向于主动执法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例如2007年海关主动执法一千多批次,占全年各种保护模式90%左右。其执法成果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同时也得到了权利人的国际代言机构的广泛认可,如全球反假冒组织把“全球反假冒2005年度政府机构嘉勉奖”给予了中国海关。2007年,中国海关又获得“世界海关组织2007年打击假冒和盗版特别贡献奖”。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现状•(二)我国海关执法的惯常模式是效率模式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一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述•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大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传统知识、生物多样化等内容。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一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述•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渊源•国际法:《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TRIPS》•国内法:法律《民法通则》、《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一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述•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所涉范围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种类目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制度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信息系统•为方便备案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书和准备有关随附文件,海关总署于2004年开发了可在互联网上操作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和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登陆“备案系统”向海关总署发送备案申请,并可以随时查询申请的受理和审核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也可以通过“备案系统”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以便其及时予以补正。•“备案系统”的使用,极大方便了备案申请人,缩短了申请周期,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所以,目前除个别情况外,大多数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通过“备案系统”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所以,目前海关总署互联网站已经不再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下载。如果确实需要纸面申请书格式的,则需要联系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点是在出口环节查获案件多•2009年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包括,一是北京海关在邮递渠道查获出口假冒多个品牌电子产品案。二是青岛海关查获出口假冒“FK”商标轴承座案。三是厦门海关查获出口假冒“菊花”商标蚊香案。四是拱北海关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春天”行动查获系列侵权案。五是上海海关查获出口侵犯“上海世界博览会吉祥物”标志专有权的牙刷案。六是黄埔海关查获出口假冒多个品牌日化产品案。七是广州海关查获出口假冒多个知名品牌手表案。八是宁波海关查获出口假冒多个品牌货物系列案。九是杭州海关查获出口假冒“AUTOLITE”品牌火花塞案。十是深圳海关查获出口假冒商标药品案。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孟杨介绍,2009年查获的侵权货物进出口中,出口货物仍占绝大多数。在出口环节查获的侵权货物数量及价值分别占全部侵权货物的99.9%和99%。在出口环节积极主动地执法是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大特色。(人民日报海外版)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二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新修订2010年4月1日生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二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具体制度•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象:进出口货物涉及的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未在我国取得登记、注册或者其他确权认定的外国知识产权是否应予保护?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二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1.依申请的保护(被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而启动海关保护程序的保护模式称为依申请的保护•应当注意的是在此种方式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不是启动保护程序的必备条件。•被动保护模式下有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申请扣留;(2)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海关在扣留20个工作日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或者放行货物。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二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2.依职权的保护(主动保护)模式•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一定时限内提出保护申请而启动海关保护程序的保护模式称为依职权的保护。•应当注意的是在此种方式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是启动保护程序的必备条件。•主动保护模式有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备案。(2)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通知权利人。(3)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在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认定。(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二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具体制度•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制度:备案的作用•(1)作为海关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的前提。只有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下,海关才将发现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此外,根据现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关只能对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才有权进行调查处理。•(2)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尽管《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而不需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通常知识产权权利人仅靠自己的努力发现即将进出口的侵权货物是很难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日常监管是目前发现侵权货物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不仅使海关可以启动主动保护程序,而且也使海关能够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及时与权利人联系办理确认、申请、担保、扣留等有关手续。•(3)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知识产权备案的信息是向社会开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备案,可以对那些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有所收敛。第七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具体制度•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扣留侵权货物的申请及处理•1.在依申请的保护模式下•(1)申请•第一,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第二,关于申请的内容。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2)提交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