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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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定期检验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2009年10月2020/1/212《容规》修订基本原则与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容规》修订基本原则定位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与条例的统一);充分吸收事故教训;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解决《容规》中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如安全系数问题、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问题、产品焊接试件数量问题);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换热器效率、保温保冷);安全性与经济性结合,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收成熟科技成果,促进技术进步(RBI、TOFD、风险报告、合于使用评估);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2020/1/213《容规》修订基本原则与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容规》修订的主要变化适用范围信息化要求类别划分方法新技术引用标准材料制造许可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成分、性能复合材料铸铁、有色金属应用范围材料新材料的范围复验设计资质风险评估报告节能要求设计条件液化气体压力安全系数调整焊接接头系数快开门容器容器制造许可出厂资料焊接工艺评定焊接试件(板)无损检测方法选择耐压试验泄漏试验胀接有色金属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年度检查超使用年限容器报废过户移装容器装卸连接装置要求应急预案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时的耐压试验合于使用评价基于风险的验技术安全附件2020/1/214《容规》修订基本原则与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本章主要变化定期检验强调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原则规定定期检验的方法和项目,取消那些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规定的内容,如检验周期延长或者缩短的特殊规定、耐压气密试验要求、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等内容。定期检验时的耐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耐。修订后,取消99版容规中关于定期检验时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只有在对压力容器进行了修理改造、改变使用条件、停用后复用、移装和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有怀疑的情况下才应当进行耐压试验。合于使用评价规定可以对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参考GB/T19624—200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标准进行合于使用的评价(缺陷安全评定)。简化程序,不再需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改由国家局批准的检验机构负责实施。评定结果报使用登记机构备案。2020/1/215《容规》修订基本原则与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本章主要变化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规定对大型成套装置中的在用压力容器,可以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RBI),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检验策略,确定检验周期。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RBI)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实施。RBI评价结果报使用登记机构备案。2020/1/216《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1报检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本规程条款主要变化:(1)与《条例》二十八条定期检验部分要求一致;(2)定期检验只需向检验机构报检,不需同时再向安全监察机构报检,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查。第130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对应99版“容规”条款2020/1/217《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释义:将99版容规第130条调整为本章首条,内容与《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一致。报检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责任,到期不报检导致超期未检,使用单位负责;检验机构接到报检而未及时实施检验导致超期未检,检验机构负主要责任;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对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单位的报检行为、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按《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定期检验只需向检验机构报检,不需同时再向安全监察机构报检,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查。2020/1/218《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释义:定期检验应当是检验机构对设备当时安全状况、使用单位维保情况的一种定期检查,是对设备当时状况的一种诊断。定期检验的“合格”只能说明设备在检验时的安全状况、维保情况符合有关要求,但并不表示设备在下一个检验周期内绝对不出现事故;检验结论针对的是检验当时的设备状况,而设备是处于使用中的(承压类设备承受压力、温度、介质的作用,机电类设备承受(疲劳)载荷、运动、装拆的作用),一定检验周期(1、3或6年)内的一次检验不能保证设备在后续的使用中不出现问题,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使用单位是设备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要靠使用单位的维修保养、日常检查做保证,而不是依靠几年一次的定期检验,从这个角度出发,定期检验实际上也相当于一种监督性质的检验。2020/1/219《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2检验机构与人员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本规程条款释义:将99版容规第129条的内容做适当调整,对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资质提出要求,内容与《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第129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对应99版“容规”条款本条无原则性变化,仅将99版容规第129条的内容做适当调整。2020/1/2110《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第131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本条取消。99版“容规”条款释义:此条取消。定期检验制度已经在7.1中规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属于定期检验的内容之一,而注册登记制度应当在第6章使用环节规定。并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名称已经改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将进行修订,转化为TSG安全技术规范。2020/1/2111《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3定期检验周期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对应99版“容规”第132条本规程条款2020/1/2112《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第132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3.耐压试验:……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执行。对应99版“容规”条款2020/1/2113《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主要变化:(1)取消99版容规中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的提法,统一规范定期检验的涵义;(2)外部检查改为年度检查,其内容放入本规程第6章使用管理部分,落实为使用单位责任;(3)内外部检验改为定期检验,同时取消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提法,只保留定期检验的概念;(4)取消强制性耐压试验的规定,如果需要进行,耐压试验做为定期检验的一个项目。(5)增加了对安全状况为5级的说明;(6)因为有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情况,故在检验周期前加“一般”,表示为原则规定。;(7)增加了“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条款。2020/1/2114《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释义:(1)取消99版容规中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的提法,统一规范定期检验的涵义。外部检查改为年度检查,其内容放入本规程第6章使用管理部分,落实为使用单位责任;内外部检验改为定期检验,同时取消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提法,只保留定期检验的概念,取消强制性耐压试验的规定,如果需要进行,耐压试验做为定期检验的一个项目。(2)年度检查不属于法定检验,可以由使用单位(或者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本次容规修订后,将陆续进行其他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届时将把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关于年度检查的内容调整到使用管理规则中。(3)定期检验的内容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基本一致,增加了对安全状况为5级的说明。将来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时,调整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等内容,与本次容规修订的内容保持一致。(4)压力容器首检的时间规定并入此条,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条件,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因为有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情况,故在检验周期前加“一般”,表示为原则规定。(5)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的确定是以风险分析为基础,不同于常规的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检验周期的方法,具体要求在本规程7.8条中另有规定。2020/1/2115《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4定期检验的内容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检验机构……泄漏试验等。本规程条款释义: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检验人员要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失效模式有针对性地制定检验方案,逐步改变机械地使用检验规则规定的习惯做法。针对在用压力容器腐蚀、应力腐蚀、材质劣化、疲劳等主要失效模式,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可以解决绝大多数问题,必要时有针对性地补充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方法,可以更加准确、有效地判定缺陷的性质和产生原因,判断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合理评价其安全状况等级。本条为新增条款。2020/1/2116《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5定期检验中的耐压试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5)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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