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规宣贯―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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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造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2010年11月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培训《容规》宣贯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释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修改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修改内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容规》修订基本原则与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容规》修订的主要变化适用范围信息化要求类别划分方法新技术引用标准材料制造许可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成分、性能复合材料铸铁、有色金属应用范围材料新材料的范围复验设计资质风险评估报告节能要求设计条件液化气体压力安全系数调整焊接接头系数快开门容器材料复验容器制造许可出厂资料焊接工艺评定焊接试件(板)无损检测方法选择耐压试验泄漏试验胀接有色金属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年度检查超使用年限容器报废过户移装容器装卸连接装置要求应急预案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时的耐压试验合于使用评价基于风险的验技术安全附件《容规》修订基本原则与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本章主要变化容器制造许可取消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明确对境内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统一实行制造许可制度。明确蓄能器型式试验要求,明确对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出厂资料保留原出厂资料基本要求,增加受压元件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焊接记录要求;删除99版“容规”附件三、附件七中具体质量证明文件的格式要求,只保留铭牌和产品合格证格式(产品数据表)。焊接工艺评定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JB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统一焊接工艺规程(WPS)、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焊接作业指导书(WWI)等名词术语并且与国际接轨。要求监检机构派出的监检人员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规程(WPS)应当由制造(组焊)单位的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经过监检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应当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当至少保存5年。《容规》修订基本原则与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本章主要变化焊接试件(板)调研表明,在643个产品焊接试件中,初次不合格的有11个,其中弯曲8个,拉力3个,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试验条件和试样加工、试验过程的控制而导致的。上述不合格产品试件经过复验都己合格,没有出现由于产品试件不合格而导致压力容器产品不能出厂的情况。从调研情况看,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普遍反映99版“容规”对制作产品焊接试件的数量要求过多,比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建造规范都严格,不利于行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应当放宽。产品焊接试件在压力容器行业清理整顿时期,对提高企业质量意识,改善产品安全状况是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的。随着焊接工艺评定的推广普及,产品焊缝的力学性能主要依靠焊接工艺评定,对产品焊接试件的依赖性急剧减少,产品焊接试件的检验结果也很少发现不合格现象,说明产品焊接试件已不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为了节约用材,减少能源与工时的无谓消耗,尽量与境外通行的做法取得一致,促进外贸的发展,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对99版“容规”焊接试件的规定进行重大修改:大大减少了需制备焊接试件的产品的数量,不再要求焊接工艺纪律检查性质的试板,只保留低温压力容器、需经过热处理改善力学性能指标、毒性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标准或者图样要求的压力容器制作产品焊接试板。《容规》修订基本原则与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本章主要变化无损检测方法选择根据无损检测技术发展现状,规定压力容器的对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超声检测包括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和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当采用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时,应采用射线检测或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做为附加局部检测。耐压试验除液压试验、气压试验外,增加气液组合压力试验有关规定。取消有关耐压试验试验温度、保压时间等具体硬性规定,修改为给出确定这些试验参数的基本原则,根据容器的实际情况由制造单位控制。在液压试验合格条件中,取消“对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表面经无损检测抽查未发现裂纹”这一规定。泄漏试验除气密性试验外,增加氨检漏试验、卤素检漏试验和氦检漏试验等有关规定。对于带有安全阀、爆破片等超压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如果设计时提出气密性试验要求,则设计者应当给出该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以便和气密性试验安装安全阀、爆破片等要求相协调。《容规》修订基本原则与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本章主要变化胀接仅保留对胀接的一些基本要求,要求工厂制定相应的胀接工艺,按程序实施,去掉难以操作的胀管率控制等细节要求。有色金属容器因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标准已基本建立,考虑到原技术内容近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规定的材料牌号以及加工要求都已经过时,故取消99版“容规”中对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技术细节内容,只保留一些基本安全要求。搪玻璃压力容器通过对搪玻璃制造单位的调研及有关试验研究,根据搪玻璃行业现状及压力容器技术发展,取消有关搪玻璃压力容器的一些特殊规定,如使用沸腾钢、可以免做或者以批代台进行耐压试验等。《容规》宣贯——制造中的材料复验2.9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2.9.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对应99版“容规”第22条2.11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2)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2)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对应99版“容规”第24条本规程条款《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4.1通用要求4.1.1制造单位、4.1.2型式试验对应99版“容规”第9条、第60条、第61条。主要变化:(1)取消进口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99版“容规”第9条),明确境内外制造单位统一许可证制度;(2)要求建立质保体系并有效运行,删去99版“容规”第60条中“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及特殊方法标准等)”内容;(3)取消99版“容规”第60条中“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的硬性规定;(4)“质量保证体系”统一为“质量管理体系”;(5)简化99版“容规”第61条关于制造许可证级别的具体描述,明确蓄能器等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容器类型;(6)删除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全部要求。《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4.1通用要求4.1.1制造单位(1)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2)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4.1.2型式试验蓄能器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对应99版“容规”第9条、第60条、第61条本规程条款《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第9条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第60条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第61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AR级或B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C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对应99版“容规”条款《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释义:(1)按WTO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应当享受同等国民待遇,故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也应当境内外要求一致。(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TSG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中对质保手册、企业标准已有详细规定,没有必要再重复。(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99版“容规”第60条中“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的硬性规定不适合在本规程中规定,如果有考核方面的需要,将根据《条例》,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部门规章中规定。(4)为和ISO9000-2000取得一致,方便企业管理,将“质量保证体系”改为“质量管理体系”。(5)“管理办法”中对固定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级别已有详细规定,无需重复具体级别,改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可。(6)目前仅对蓄能器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因此明确当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容器类型。(7)由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另订专门法规,因此本规程删除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全部要求(下同)。《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4.1.3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本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增加。——4种不同情况的处理:1、按国内规程、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依国内规程、标准进行监督检验。2、对进口的压力容器,依据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标准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如果做不到对境外制造单位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则应当在压力容器进入中国境内后,按照1985年6月6日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5】4号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依据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标准,对其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同时参见劳动部文件劳锅字【1991】1号文《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司发文质技监锅字【2000】6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几点意见》。3、对出口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产品标准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4、对境内使用、境内设计单位采用境外或者国际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标准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本规程条款《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4.1.4产品出厂资料(其中4.1.4.1(4)已修改)对应99版“容规”第63条、第64条主要变化:(1)对99版“容规”63条的竣工图要求进一步明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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