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定期检验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贾国栋2009年10月《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修订的几点原则:•与《条例》的要求保持一致•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关系•明晰使用单位、检验单位、监察机构的责任关系•简化部分程序(报检、延期、合于使用评价、耐压试验)•引入风险的概念–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科学监管、科学管理、科学施检的需要,突出本质安全–有限责任•新技术成果的采纳《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1报检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原第130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主要变化:¾与《条例》二十八条定期检验部分要求一致;¾定期检验只需向检验机构报检,不需同时再向安全监察机构报检,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查。释义:1.根据《条例》二十八条修改,明确报检责任在使用单位,报检未检责任在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监管责任。2.定期检验的有限责任。《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2检验机构与人员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原第129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释义:将99版容规第129条的内容做适当调整,对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资质提出要求,内容与《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保持一致。《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原第131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释义:删除此条,定期检验制度已经在7.1中规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属于定期检验的内容之一,而注册登记制度应当在第6章使用环节规定。并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名称已经改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将进行修订,转化为TSG安全技术规范。《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3定期检验周期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原第132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3.耐压试验:……《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主要变化:¾取消99版容规中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的提法,统一规范定期检验的涵义。¾外部检查改为年度检查,其内容放入本规程第6章使用管理部分,落实为使用单位责任;内外部检验改为定期检验,同时取消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提法,只保留定期检验的概念,取消强制性耐压试验的规定,如果需要进行,耐压试验做为定期检验的一个项目。释义:1.年度检查不属于法定检验,可以由使用单位(或者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本次容规修订后,将陆续进行其他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届时将把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关于年度检查的内容调整到使用管理规则中。2.定期检验的内容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基本一致,增加了对安全状况为5级的说明。将来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时,调整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等内容,与本次容规修订的内容保持一致。3.压力容器首检的时间规定并入此条,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条件,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因为有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情况,故在检验周期前加“一般”,表示为原则规定。4.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的确定是以风险分析为基础,不同于常规的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检验周期的方法,具体要求在本规程7.8条中另有规定。《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4定期检验的内容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释义: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检验人员要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失效模式有针对性地制定检验方案,逐步改变机械地使用检验规则规定的习惯做法。针对在用压力容器腐蚀、应力腐蚀、材质劣化、疲劳等主要失效模式,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可以解决绝大多数问题,必要时有针对性地补充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方法,可以更加准确、有效地判定缺陷的性质和产生原因,判断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合理评价其安全状况等级。《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5定期检验中的耐压试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5)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的。原第132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到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主要变化:¾取消99版容规中关于定期检验时耐压试验的规定,耐压试验不要求必须进行,只有在对压力容器进行了修理改造、改变使用条件、停用后复用、移装和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有怀疑的情况下才应当进行,与美国NB23和API510的思路基本一致。释义:1.耐压试验的目的2.定期检验进行耐压试验存在的问题《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原第133条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mm/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内部有缺陷、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3.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L时)。4.使用已超过20年,经技术鉴定后或由检验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两年的。6.经缺陷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的。7.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8.搪玻璃设备。9.球形储罐(使用σ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开罐检验)。10.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包等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11.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释义:此条取消,相关内容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原第134条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内外部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其检验周期可延长,但不超过9年。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1mm/年(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热喷涂金属(铝粉或不锈钢粉)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衬里完好的,检验周期可延长,但不超过12年。3.装有触媒的反应压力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协商确定,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释义:此条取消,相关内容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原第13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经强度校核合格的。3.需要更换衬里的(重新更换衬里前)。4.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释义:此条取消,前面条文7.5已有规定。《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原第136条在用压力容器的耐压(气密性)试验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中耐压试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在液压试验完毕后,其试验用液体的处置,以及对内表面的专门技术处理,应在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中予以规定。2.盛装易燃介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气压或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和置换并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释义:此条取消,相关内容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原第137条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1.用户使用情况调查:(1)运行记录(包括使用频率和工况、有无异常情况发生等);(2)日蒸发率变化情况,外壳体有无结霜、冒汗等情况发生。2.外部检验及外壳体结构检查和腐蚀情况检验。3.压力表、安全阀、液面计、内胆爆破片装置的检验与校验。4.管路系统和阀门的检验。5.必要时,利用合适的介质进行内胆气压试验。释义:此条取消,相关内容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6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1)设计图样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程7.8的规定办理;(3)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原第138条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征得原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同意,报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向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推迟或免除。对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