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编主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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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主体论:行政法主体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人大2010级法商实验本科班)莫于川教授主讲2012年2月24日起,明德新闻楼0403教室温家宝:政府事务性管理工作可适当交给社会组织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2012年3月19日在北京举行。胡锦涛、温家宝、习近平、李克强四位领袖出席。温家宝总理讲话指出: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本编内容提要:•1.行政法主体的范围与行政主体理论;•2.行政主体一方的构成及其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3.行政相对一方的构成及其权利与义务。一、行政法主体的范围与行政主体理论(一)行政法主体的范围•行政法主体也即广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分为在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一方、行政相对一方,以及在监督行政关系中的监督主体一方、被监督一方。•行政主体一方包括: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一方包括:公民(含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其他组织。(二)行政主体理论•1.概念——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就是行政主体。对此,现在也有了新的认识和广义概念。•2.资格——•(1)资格条件:依法成立的组织;具备组织机构和编制;拥有法定的职权职责;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标志是独立应诉)。•(2)资格取得:依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取得资格(职权性主体);或依据其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格(授权性主体)。由此分类形成两大类行政主体。•(3)资格变更与丧失:变更包括分解与合并;丧失包括撤销、解散与收回授权或授权到期。二、行政主体一方的构成及其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一)行政机关•1.概念——依法设立、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2.特征——拥有国家行政权力,强烈执行色彩,特殊组织活动方式。•3.种类——按范围:中央与地方;按权限分:一般权限与专门权限;按行业分:各种专业部门;按环节分:决策、执行、辅助、咨询、监督。•4.设置原则——适应需要;精简;高效率;依法设立。•5.体制——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层级制与职能制;集权制与分权制。•6.组织系列(以我国现实为例)——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国家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派出机关。(二)被授权组织•1.被授权组织的概念:由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其一部或全部行政职权、职责的社会组织,它不是行政机关,但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近似于英国的公法人(publiccorporation)、法国的公务法人(lesetablissementspublics)。•2.被授权组织的特征: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的类型:被授权履行特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行政主体,可作为行政被告应诉。•(三)受委托组织•1.概念——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履行某项行政职能的组织。•2.特征——行政机关委托,职权范围内事项,受委托对象广泛。•3.委托条件——委托一般事务;该机关力量不足;是影响较小、程度较轻的事项;委托对象应符合法定条件。•4.法律地位——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被告应诉。(四)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1.行政机关的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行政机关的职权:制定规范权,命令权,许可权,确认权,调查权,检查权,奖励权,物质帮助权,处罚权,强制权(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准司法权(调解、裁决、仲裁、复议),救济权,……3.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要求:•一是避免实体违法,即在行政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失职、不越权、不滥用权力;•二是避免程序违法,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正当程序办事;•三是避免行政不当,即遵守合理、适当、平衡、成比例的原则。(五)行政主体一方的优益权(≠行政职权,但与之密切相关)•1.行政优先权: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优先条件,如先行处置、获得社会协助、推定有效等等。它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2.行政受益权: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由国家提供的物质保障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它体现行政主体与国家的关系。(行政受益权≠收益权)•(六)行政公务人员•1.行政公务人员的构成——公务员;被授权组织公务人员;受委托组织公务人员。•2.公务员的概念——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范围之宽泛堪称世界第一。•3.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双重身份及其冲突;机关对其公务行为过错负赔偿责任;公务标志(制服、袖标、胸标)。4.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七项条件是:我国国籍;十八周岁;拥护我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好;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符合职位要求;其他法定条件。•九项义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为民服务,接受监督;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服从和执行上级;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纪守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其他法定义务。•八项权利是:获得履职工作条件;不被非法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报酬,享受待遇;参加培训;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其他法定权利。三、行政组织人员法•1.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法律保障——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2.行政机关规模和构成的法律保障——编制法•3.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权利义务的法律保障——公务员法4.我国行政组织人员法律制度的突出问题、完善路径和新近发展四、行政相对一方的构成及其权利与义务(一)行政相对一方的构成——行政相对一方也称为行政相对人、相对人、行政相对方、相对方,或称为个人、组织,过去也称为行政对造。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的机构。•(二)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行政主体的行为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为的影响。•(三)行政相对人的分类——•从不同角度分为:•--个人相对方(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与组织相对方(企业、事业、社团)•--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如第三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8项:申请,了解(知情、听证),陈述申辩,请求救济(复议、诉讼、赔偿、补偿),拒绝(抵抗),参与管理,批评建议,申告检举。•——义务5项:遵守法律(实体与程序),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协助公务,维护公益。(五)行政相对人理论与制度的意义•民主化的要求和进步•现代法治的要求和进步•改革开放的要求和成果体现•揭示了行政法治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提出了诸多课题•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的特殊意义•(参与行政、合作行政理论与制度的最新发展动向)五、监督行政法制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1.监督行政法制的概念:关于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监督的主体、内容、权限、方式、程序及其法律责任等等方面法律制度规定。2.监督行政法制的监督种类之划分方法:(1)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和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2)对机关的监督和对人员的监督;(3)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4)内部监督(即自体监督,全部属于国家监督)和外部监督(即异体监督,部分属于国家监督)•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非常广泛):行政内部监督主体+行政外部监督主体•4.我国现行的行政内部监督主体:(1)一般(层级)监督主体;(2)专门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主体。•5.我国现行的行政外部监督主体:•(1)权力机关;•(2)司法机关;•(3)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与组织的监督(包括执政党,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所谓“第四种权力”的新闻媒体,最本源最基础的公民个人)。•6.监督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突出问题与对策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监督法的流产可见一斑。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首先解决认识问题和信心问题,坚信能够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有效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机制。【复习思考题】•1.如何把握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如何认识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义务及其与行政民主的关系?•3.如何认识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构成和监督主体制度的问题与对策?感谢各位同学的支持配合!祝大家学习顺利,收获多多!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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