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讲解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刘伍堂本次著作权评估指导意见修订的必要性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历经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资产评估准则是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高标准和高要求的准则,也提升了行业形象和社会地位。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准则体系,尤其是在无形资产相关准则方面,领先于国际水平。本次评估指导意见修订的必要性国际上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只颁布了无形资产准则,而我国在完成无形资产准则后又进一步细化,发布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具体的单项无形资产的评估指导意见,这就为各个单项无形资产的评估,确立了指导依据,这种细化了的准则对我国无形资产的评估实践和涉及无形资产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台都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本次评估指导意见修订的必要性无形资产由于其复杂性,其价值评估工作也是难以把控的,各个评估机构在评估实践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准则中也有一些理解上容易出现偏差或者难以操作的内容。本次评估指导意见修订的必要性自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正式公布,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急需随着法律的完善与时俱进,不仅要契合法律法规,更要考虑上级监管的需求和机构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本次评估指导意见修订的必要性在这个原则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准则体系做了全面梳理,在接受各方反馈意见和认真总结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资产评估体系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其中,委派我们连城对与无形资产相关的5项准则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修订指导思想(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二)准确定位,遵循基本准则(三)突出专业性(四)突出可操作性(五)强调监管需求(六)适应国际趋势修订过程2015年9月,接收中评协委托担任担任资产评估准则修订项目组牵头专家,内部总结无形资产评估实践经验2015年10月征求了法律顾问、专利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者、专利资产评估专家等各方专家的意见,形成无形资产系列准则修订稿初稿。2015年10月-2017年8月,中评协组织数十次专家评审,讨论准则修订稿,期间多次向全国各地资产评估协会、相关监管部门、评估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提交征求意见稿十多版,收获反馈意见数百条,并吸收采纳部分意见。2017年9月,历时两年,多次修订后,形成了评估准则修订稿终稿,并上报财政部。《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基本内容新《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分六章共3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遵循第三章资产评估对象第四章操作要求第五章披露要求第六章附则重要事项说明(一)加强与《评估法》、《基本准则》的衔接基本思想、行文格式、措辞、专业术语与《评估法》和《基本准则》衔接,同时突出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二)与资产评估其他准则衔接互补,形成完整统一的资产评估体系对于已形成单独准则的内容如报告程序、评估报告、披露要求等,部分内容不再赘述,更强调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分工明确,在整体评估体系中形成相互支撑和呼应。重要事项说明(三)明确评估方法的选择明确了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四)准则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向性,加强了准则的监管属性删除了部分难以操作的条文,删除部分过于限定执业行为的条文,准则内容更明确,令评估执业行为更加有章可循。《指导意见》在评估体系中的地位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职业道德具体准则程序准则专业准则保密性...独立性评估指南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业务约定书企业价值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不动产...指导意见抵押目的财务报告目的保险目的上市目的...金融不良资产法律权属企业价值...珠宝首饰无形资产准则体系《指导意见》结构及组成第一章引言:介绍《指导意见》的制订依据、著作权资产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章基本遵循:对承担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的主体做出要求;第三章评估对象: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内涵、形式及状态;第四章操作要求:对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方法、程序等做出规范;第五章披露要求: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披露;第六章附则:《指导意见》开始实施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准则。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修订为《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无修订修订为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赋予作品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总和。著作权的特性(1)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论作品是否发表;(2)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3)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4)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作品的概念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作品应该具有以下必要条件:(1)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3)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作品的分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分为以下8+1类,(不包括民间艺术作品):(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数字或符号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指以口头语言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已公开的作品,如老师的讲学、某人的报告、即席致词、诉讼中的辩护词等。(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出现的能演奏或配调演唱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以剧本等形式表现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可供说唱演出的作品,它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谱形式或未以舞谱形式出现的但可通过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作品的分类(续)(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等;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本身,包括建筑上物附加的艺术装饰。(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人、物形象的作品。但翻拍照片、翻拍文件、书刊等纯复制性的照片,不是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或加上伴音组成并且借助机械装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但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作品。作品的分类(续)(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及建筑工程建设之前,所创作的能为建设施工提供依据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生产企业为确定产品的构成、成分、规格和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设计的图纸及其说明,示意图是指用简单的线条或符号来显示某一概念和现象的图,如人体针灸穴位图、植物构成图、解剖图等,模型作品是指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如建筑模型等。(8)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形成著作权资产的必要要素(1)权力人拥有或控制的;(2)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3)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的的财产权;(4)权力人拥有或控制的在评估实务中就是强调是被评估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著作权资产特性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著作权资产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如期刊、小说、电影、电视剧等都具有一定期限的时效,当过了时效期,其价值就会有巨大贬值,甚至出现不能持续发挥作用的情况。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的的财产权,不但著作权的财产权可以形成著作权资产,与著作权有关权力的财产权也能形成著作权资产。著作权资产与著作权相关实物资产之间的区别著作权资产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财产权形成的资产,著作权资产一定会涉及作品著作权,也就是说其发挥作用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发挥作用,而不是作品本身在发挥作用;著作权相关实物资产是指载有著作权作品的实物资产。有一些作品其本身就具有使用价值,使用作品也能预期产生收益,因此作品本身可能也具有财产属性,并能形成资产,但不是著作权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著作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修订为资产评估的定义规范并强调评估主体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明确评估执业行为是评估主体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一章总则》原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著作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整条删除修订为第二章标题修订原标题名称《第二章基本要求》修订为现标题名称《第二章基本遵循》解释:与基本准则衔接一致《第二章基本遵循》主要内容1、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基本要求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2)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3)遵守职业道德规范4)遵守准则的要求2、独立性要求1)独立形成专业意见2)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3)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第二章基本遵循》主要内容(续)3、能力胜任要求1)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2)缺乏特定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4、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5、价值类型选择6、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六条从事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整条删除修订为《第二章基本遵循》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修订为基本要求包括道德规范解释:强调对准则规范主体的职业道德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与基本准则衔接。《第二章基本遵循》新增第六条“独立性原则”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修订为单独成立独立性条款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十二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有权“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评估法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履行“独立分析估算”义务。《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著作权资产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著作权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修订为胜任能力解释:评估经验改为实践经验,措辞更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