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与安防技术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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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规定5.1一般规定5.1.1系统设置原则5.1.2设计提示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图的基本内容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2.1系统形式的分类和适用范围5.2.2系统形式的选择5.2.3系统设计要求5.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5.3.1报警区域、探测区域的概念5.3.2报警区域的划分5.3.3探测区域的划分5.3.4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的场所5.4消防控制室5.4.1消防控制室设置条件5.4.2设计要求5.4.3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5.4.4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5.4.5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5.4.6消防控制室资料5.4.7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设置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和其它可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的火灾危险场所,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防火分隔系统等其他消防分类设备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建筑消防系统。2.触发方式在系统设计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这里所说的自动触发装置如火灾探测器,手动触发装置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3.兼容性要求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GB22134—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以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和可靠性。现行国家标准GB22134-2008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要求,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评估。4.设备和地址总数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3200点,留有不少额定容量10%的余量,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为了保障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n5.总线短路隔离的设置要求新《火规》规定: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6.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为便于火灾条件下消防联动控制的操作,防止联动逻辑或联动控制的误动作,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在现场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火灾控制器所在区域的避难层。7.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近几年,国内地铁建设十分迅速,由于地铁中人员密集、疏散难度与救援难度都非常大,因此有必要在地铁列车上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早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疏散与救援预案,而地铁列车发生火灾的部位直接影响疏散救援预案的制定,因此要求将发生火灾的部位及时传输给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图的基本内容1.消防总平面图。2.消防控制室平面布置图。3.各个楼层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平面布置及接线图。4.火灾报警与消防设备联动控制系统图:(1)火灾警报、显示联动控制图(2)防火卷帘门联动控制图(3)电磁锁联动控制图(4)电梯联动控制图(5)消防泵、喷淋泵联动控制图(6)消火栓联动控制图(7)压力开关联动控制图(8)水流指示器、安全信号阀联动控制图(9)消防水箱、水池液位显示(10)防排烟联动控制图(11)强启应急照明、切除非消防电源联动控制图(12)消防电话平面图(13)自动灭火联动控制图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图、平面图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图、平面图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平面图区域报警系统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这是系统的最小组成。系统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区域报警系统不具有消防联动功能。在区域报警系统里,可以根据需要不设消防控制室。若有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若没有消防控制室,则应设置在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3)区域报警系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继电器直接起动。4)区域报警系统应具有将相关运行状态信息传输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的功能。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新《火规》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实现传输新《火规》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集中报警系统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及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这是系统的最小组成,可以选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组合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2)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3)由于新《火规》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进行了限制,在一些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形式的大型项目中可能需要设置多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这些控制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对等式网络结构,但必须确定一台起集中控制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组成集中区域式系统结构。4)对于建筑中重要消防设施的专线手动控制必须由起集中控制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实现;建筑中电动排烟阀、挡烟垂壁等消防设施的联动控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火灾报警控制器通过预设的控制逻辑起动其连接的总线控制模块实现。5)起集中控制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接收其他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故障、隔离及联动控制等运行状态信息,并按要求将系统的运行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6)在集中控制系统中,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是必备设备,由该设备实现传输新《火规》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对等式网络集中报警系统集中区域式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1)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对其他消防控制室进行管理,应根据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界定消防控制室的级别。主消防控制室内应能集中显示保护对象内所有的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能显示设置在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为了便于消防控制室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同时为了防止各个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之间的指令冲突,规定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之间不应互相控制。一般情况下,整个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水泵等重要消防设备可根据消防安全的管理需求及实际情况,由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但对于建筑群,水泵也可由就近的分消防控制室实现手动专线控制及联动控制;防排烟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可根据建筑消防控制室的管控范围划分情况,由相应的消防控制室实现手动专线控制及联动控制;主消防控制室可通过跨区联动的方式对其他分消防控制室控制的重要消防设备实施联动控制(其他设备不建议采用跨区联动控制方式)。以上是规范的最低要求,条件具备时,也可由各消防控制室分别采用手动专线起动消防水泵。2)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区别:控制中心报警系统适用于设置了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或设置了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而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只有一个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且系统中只设置了一台起集中控制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系统组成上,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与集中报警系统类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釆用对等网或集中区域模式,或两种模式的组合。3)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是必备设备,由该设备实现传输新《火规》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同时提醒设计人员注意,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除具有传输上述信息功能外,还具有实时显示上述信息的功能,因此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环节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各消防控制室均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且应单独组网。②由主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实现集中传输和显示该保护对象新《火规》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分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该消防控制室的管控范围内新《火规》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③分消防控制器管控范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由分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传至主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④接入分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消防水池液位报警、防火门闭合状态等监管信息,由该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至主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其他设计应符合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釆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一般适用于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这些保护对象中可能设置几个消防控制室,也可能由于分期建设而采用不同企业的产品或同一企业不同系列的产品,或由于系统容量限制而设置了多个起集中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均应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报警区域的划分报警区域: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搂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2.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4.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探测区域的划分探测区域: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每一个探测区域对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楼层显示盘)上显示一个部位号。这样,才能迅速而准确地探测出火灾报警的具体部位。因此,在被保护的报警区域内应按顺序划分探测区域。国外规范也是这样规定的。探测区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最小单位,代表了火灾报警的具体部位。它能帮助值班人员及时、准确地到达火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因此,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时,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正确划分探测区域。为了迅速而准确地探测出被保护区内发生火灾的部位,需将被保护区按顺序划分成若干探测区域。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100m。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的场所(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属与疏散直接相关的场所。(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属与疏散直接相关的场所。(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属隐蔽部位。为便于条文昀执行和理解,新《火规》将98版《火规》中的管道井细化为电气管道井和通信管道井。(4)建筑物闷顶、夹层,属隐蔽部位。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系统的信息中心、控制中心、日常运行管理中心和各自动消防系统运行状态监视中心,也是建筑发生火灾和日常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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