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发展需要,加强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控制费用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第二条在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根据历史成本资料、市场调查等成本费用信息,研究成本费用变化规律,进行长期和短期、定期和不定期、综合和专项成本费用的预测,确定目标成本。第三条编制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计划,提出降低成本和控制费用的措施。第四条根据成本费用计划、有关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结合本单位、部门成本费用发生的特点,逐级、逐项分解为可操作、可控制的指标,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成本消耗和费用开支实行全面控制和监督。第五条正确、及时地计算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参与市场竞争、进行企业决策提供成本信息。第六条分析、考核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本费用节约和超支的原因,挖掘企业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制定进一步降低成本费用的措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2第七条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成本费用计划、成本费用控制、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分析、成本费用考核。它们互为条件、互相制约,构成一个有机的成本费用管理体系。第三章成本费用支出范围第八条成本1、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费用。2、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水费、电费。3、按国家规定的列入成本的员工工资、津贴、补贴。4、按规定计提的员工福利费。5、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6、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大、中、小修理费。7、应计入成本的制造费用。第九条费用1、管理费用:集团公司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2、销售费用:集团公司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3、财务费用:集团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汇总损失及相关的手续费等。第四章成本费用项目第十条成本项目1、燃料费:指各供热站在运行期间所消耗的燃料费用。32、电费:运行期间消耗电的费用。3、水费:运行期间消耗水的费用。4、工资及附加费:指生产工人的工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补贴和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5、运费:指煤的二次倒运费用。6、制造费用:指各个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修理费(包括大、中、小修)、办公费、运输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水电费等。第十一条费用项目1、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无形资产摊销排污费、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2、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3、销售费用:包括运输费、广告费、租赁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第十二条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2、对外投资的支出。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和赔偿金。4、企业赞助、捐赠支出。4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支出。第五章成本费用核算第十三条燃料费:应根据供应公司每月提供的燃料消耗数量及金额进行核算。第十四条电费、水费:必须根据实际消耗数量及金额,按照权责发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如因资金问题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可根据实际消耗量进行预提,但在采暖期结束以前,必须及时调整,保证水电费用数量金额同自来水公司、电业局实际数量金额一致。第十五条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摊销法列入成本。第十六条原材料耗用计价方法应采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第十七条预提费用,除利息支出外,其他费用应在年末决算时结为零,如确实无法支付应转入“应付账款”核算。第十八条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