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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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9年6月29日)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适应全省人民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安徽、加快我省小康社会建设步伐的有力保障。为实现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民健康得到有效保障的基本医疗卫生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定不移地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坚持以科学发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从我省省情出发,坚持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和政府投入为主,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鼓励社会参与,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健全医疗卫生政策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乡居民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2、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到2020年,建立和完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四大体系”和“八大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等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建立实用共享有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健全医药卫生法规规章,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3、分阶段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均提高并稳定在90%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困难人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全面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报销、配备、临床使用和执业药师等制度基本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建成30分钟就医服务圈,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得到普及,城乡居民免费获得国家和省提供的2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在法人治理结构、补偿机制、诊疗规范化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4、正确把握改革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首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设计,循序渐进,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改革,促进有序竞争,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坚持探索与创新,创造性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寻找解决改革中重大问题的有效实现途径。二、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5、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稳定基本医疗保障三个全覆盖目标,使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保障。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重点解决好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群体参保问题。2009年,将未参保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保,2011年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确有困难的,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保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省属及省属下放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地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地方补助资金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按规定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城镇户籍的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失地农民、非从业人员以及享受半费医疗的企业职工家属等,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09年,全省在校大学生基本纳入院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选择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扩大新农合受益面。积极推进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随家长参加新农合。农垦系统、林场、牧场、渔场、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长期居住在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6、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动态增长的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筹资方案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水平和城乡居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0年起分别提高到75%、60%和50%以上。建立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机制,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全面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30%。参合农民患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涉及的病种以及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报销。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度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7、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低到合理水平。2010年起,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15%以下,累计结余控制在25%以下,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结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提高统筹层次,到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农业人口较少的市辖区新农合实行市级统筹,其他市也可以试行全市统筹。有条件的市、县(区)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统筹一体化。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安全、提高效率、透明使用、完善监督。加强对各类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8、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水平,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加强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衔接,建立统一服务平台,保证参保困难人群方便、快捷地获得救助资金。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和开展慈善捐赠行为。9、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完善省、市、县、乡(社区)四级医保管理和服务网络,做好各类基本医保制度之间的衔接,重点解决好城乡流动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2010年,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缴费年限在各市、县之间互认。稳步推广参保(合)人员就医“一卡通”,做到省内流动人员异地就医现场结报,逐步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各级政府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各地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成覆盖全省各级经办机构、连接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信息标准和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整合试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2009年选择若干市、县探索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等途径和方式。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三、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0、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认真落实基本药物目录管理、使用和监测等制度,合理确定我省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定期调整和更新。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行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在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省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全省基本药物包含配送费用在内的统一采购价格。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加强生产和配送监管。做好基本药物应急储备,支持利润少、用量小的特殊药物、急救药物生产。制定和实施药品零售网点规划,保障群众及时购买到药品。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的许可标准,从严审批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面抽检,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抽检结果。建立农村药吕监督网。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处理突发群众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能力。11、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落实政府补助的同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具体比例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确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指导和监管,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到2011年按规定全部配备执业药师。2009年,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四、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1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三年内,各级财政支持全省80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2009年支持153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三年内支持22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改扩建,全面完成1230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支持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完成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全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2009年支持6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三年内完成12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到2011年,全省每个建制乡镇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经化的村卫生室,实现3-10万人口或每个街道办理处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每年培训3万人次。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三年内通过学历教育、在职培训、到城市大医院进修等多种方式为基层培养6000名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人员。探索建立基层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和招募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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