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贸易合同中的货物支付条款第一节运输方式的选择一、海洋运输:(一)海洋运输特点:优点:运量大、通行能力强、运费低。缺点:船期不定、风险大、速度慢。(二)海洋运输的经营方式:1、班轮运输:在固定的航线运行,固定的港口停靠,并按事先公布的航期表营运,事先公布运价表收费的运输方式。A:掌握运费构成B:掌握运费计算2、租船运输:船舶没有预定的航期表、航线和港口,而是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条款,来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方式。二、铁路运输:具有不受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运量大、运速快、有教高的连续性,运输安全、可靠,手续简便,交货方便的特点。(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二)国内铁路运输。三、航空运输:有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航空急件送交业务。四、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五、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第二节装运条款一、交货时间1、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2)规定在受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2、规定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1)应主义货源和船源情况适当规定装运期;(2)应少用具体规定某一日期为装运期;(3)应注意装运期与开证期的衔接。二、交货地点1、规定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方法:(1)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2)规定两个货两个以上装运港和目的港;(3)采用选择港的办法。2、规定国内外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注意事项:(1)贯彻外交政策,不得以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作为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2)结合价格、运输和港口条件,明确合理规定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3)规定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时应注意重名,必要时应明确国别与所属区位;(4)正确使用“选择港”三、分批装运和转运四、其它装运条款1、装运通知2、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第三节货运单据一、海运单据(一)海运提单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内容2、提单的格式与内容3、海运提单的种类(二)海上货运单二、铁路运输单据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快运和慢运2、承运货物收据三、航空运单四、其它运单第六章贸易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第一节法定检验一、法定检验机构(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二、法定检验的范围(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检验范围。(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法定检验范围。三、法定检验的内容(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检验内容。(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法定检验内容。四、法定检验的标准(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检验标准。(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法定检验标准。五、法定检验的方式(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检验方式。(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法定检验方式。第二节公证检验一、公证检验的项目与证书二、公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一)在出口国工厂检验(二)在卖方装运港检验(三)在目的港卸货后检验(四)装运港验重量、目的港验品质(五)装运港检验、目的港复验三、公证检验机构四、公证检验的标准和程序(一)公证检验标准。(1)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必须使用。(2)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必须使用的标准,按买卖合同中的期限较长;适法规超出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3)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低于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4)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必须使用的标准,而且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依次按生产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5)在贸易合同中和信用证中均规定标准时,既要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检验,又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如贸易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一致,应按信用证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二)公证检验的程序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商品检验机构有:美国粮谷检验署、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等官办的检验机构,瑞土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美国保险人实验室、英国劳埃得公证行、日本海事鉴定协会、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非官方办的检验机构。中国的公证检验,基本上都是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