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附件XⅦ更新2009年6月22日,欧盟颁布法规,修改REACH附件XⅦ,法规号为552/2009/EC,将原来附件的52类限制物质增加到58类;要点:1、将原来的“配制品”改为“混合物”;2、67/548/EEC、1999/45/EC以后适用新CLP指令:1272/2008/EC;3、REACH附件XⅦ(552/2009/EC)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替代76/769/EC;4、本文件根据552/2009/EC翻译,略掉了部分内容;5、2009/425/EC关于有机锡的增加限制部分,在552/2009/EC中没有体现,翻译时对其作了增加;6、2009/455/EC关于二氯甲烷的限制,在552/2009/EC中没有体现,翻译时对其作了增加;7、原文件552/2009/EC中已经将第33条的物质---四氯化碳以及第39条物质1,1,1-三氯乙烷略去;8、本文中的限制类物质共57种。9、所有列表物质必须根据所限制的要求,适用时得到执行。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限制条件1、多氯三联苯(PCTs)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物质自身---包括废油或在设备中用油,物质在混合物中质量浓度>50mg/kg。2、氯乙烯单体CAS:75-01-4EC:200-831-0不得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喷射剂含有氯乙烯单体的气雾喷射剂不得投放市场3、根据67/548/EEC及1999/45/EC定义的液体危险物质或混合物1、不能用于以下用途:---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戏法和魔术。---由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式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2、物品不符合第1条要求,不得投放市场。3、除非由于财政原因,以下情况含有色素、香料或两者兼具时不得投放市场。---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且---可用作装饰灯的燃料;以及---包装容积不超过15L4、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记法规的其他规定的条件下,对于第3条所涵盖的在灯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以擦除的标记:“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不可触及处”。4、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CAS:126-72-71、不可用于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及家庭日用纺织品等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品。2、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可投放市场。AOV20090716015、苯CAS:71-43-2EC:200-753-71、不可用于玩具或部件,在玩具或部件中游离苯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5mg/kg(0.0005%);2、玩具或玩具部件不符合第1条要求,不得投放市场。3、以下情况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物质自身---作为一种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质量分数≥0.1%。4、但是,第3条不适用(a)98/70/EC指令所涵盖的汽车燃料;(b)用于工业制程的物质或混合物,苯的排放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6、石棉纤维A、青石棉CAS:12001-28-4B、铁石棉CAS:12172-73-5C、直闪石CAS:77536-67-5D、阳起石CAS:77536-66-4E、透闪石CAS:77536-68-6F、温石棉CAS:12001-29-5CAS:132207-32-01、禁止此类石棉纤维或含有此类石棉纤维的制造物品的销售使用。但成员国可以将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的销售或使用豁免,直到其使用期限或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2011年6月1日,对此项豁免予以审议其最后期限。2、2005年1月1日前已经安装的或正在使用的第1条所提及的含石棉纤维的装置,直到其被处置或到使用寿命。3、在不违背欧盟其他的关于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前提下,如按此前的规定所允许销售或使用的的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REACH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记。7、三吖啶基氧化磷CAS:5455-55-1EC:208-892-51、不可用于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及家庭日用纺织品等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品。2、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可投放市场。8、多溴联苯(PBB)CAS:59536-65-11、不可用于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及家庭日用纺织品等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品。2、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可投放市场。9、(a)肥皂树粉及含皂角苷的衍生物CAS:68990-67-0EC:273-620-4(b)根茎粉(c)根茎粉(d)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CAS:92-87/5EC:202-199-1(e)邻-硝基苯甲醛CAS:552-89-6EC:209-025-31、不可使用在物品或混合物中用于戏法或恶作剧,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2、在混合物或物品中不符合条件1要求的,不得投放市场;3、第1、2条不适用于含量不高于1.5ML的液体的臭气弹.(e)木材粉10、(a)硫化铵CAS:12135-76-1EC:235-223-4(b)硫氢化铵CAS:12124-99-1EC:235-184-3(c)多硫化铵CAS:9080-17-5EC:232-989-11、不可使用在物品或混合物中用于戏法或恶作剧,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2、在混合物或物品中不符合条件1要求的,不得投放市场;3、第1、2条不适用于含量不高于1.5ML的液体的臭气弹.11、溴乙酸的挥发酯类(a)溴乙酸甲酯CAS:96-32-2EC:202-499-2(b)溴乙酸乙酯CAS:105-36-2EC:203-290-9(c)溴乙酸丙酯CAS:35223-80-4(d)溴乙酸丁酯CAS:18991-98-5EC:242-729-91、不可使用在物品或混合物中用于戏法或恶作剧,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2、在混合物或物品中不符合条件1要求的,不得投放市场;3、第1、2条不适用于含量不高于1.5ML的液体的臭气弹.12、2-萘胺(及其盐类)CAS:91-59-8EC:202-080-413、对二胺基联苯(及其盐类)CAS:92-87-5EC:202-199-114、4-硝基联苯CAS:92-93-3EC:202-204-715、4-胺基联苯(及其盐类)CAS:92-67-1EC:202-177-112-15,物质自身或混合物中物质质量分数>0.1%时,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16、碳酸铅(a)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CAS:598-63-0EC:209-943-4(b)三铅-二碳酸根-氢氧化铅2PbCO3-Pb(OH)2CAS:1319-46-6不得将物质或混合物作为组分使用在涂料中,也不得将此类涂料投放市场。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除外。EC:215-290-617、铅的硫化物(a)PbSO4CAS:7446-14-2EC:231-198-9(b)PbxSO4CAS:15739-80-7EC:239-831-0不得将物质或混合物作为组分使用在涂料中,也不得将此类涂料投放市场。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除外。18、汞的化合物物质或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于以下用途:(a)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船壳;---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或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施。(b)木材防腐储藏。(c)用于耐磨损的纺织品及用于制造该纺织品纱线的化学防护剂。(d)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工业水处理。18A、汞CAS:7349-97-6EC:231-106-71、不得投放市场(a)测热温度计;(b)面向公众的其他测量器具(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体温计、及其他热测量器具)。2、第1条不适用于成员国在2009年4月3日前已经使用的器具。19、砷化合物当物质或混合物用于以下用途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a)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船壳;---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或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施。(b)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工业水处理。(c)木材防腐储藏,而且,经过处理过的木材不得在市场上销售。20、有机锡化合物1、当物质或混合物在自由组合涂料中作生物杀灭剂时,不的投放市场或使用;2、当物质或混合物用作生物杀灭剂防止下列物品的污着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a)无论长度,航行于海、海岸、河口及内陆水道和湖泊的船只;(b)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或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c)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施。3、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于工业水处理。4、三取代有基锡化合物(a)从2010年7月1日起,不得在物品中使用三取代有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三苯基锡(TPT),物品及其部件以锡当量计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1%;(b)不符合4(a)要求的物品,在2010年7月1日后不得投放市场,在此日期前已经在共同体被使用的物品除外。5、二丁基锡(DBT)化合物(a)从2012年1月1日起,二丁基锡(DBT)不得用于面向公众销售的混合物、物品及部件,当混合物、物品或其部件中以锡当量计质量分数超过0.1%时。(b)不符合5(a)要求的物品和混合物在2012年1月1日后不得投放市场,除非物品在此日期前已经在共同体被使用。(c)通过减量使用方法,5(a)和(b)要求的以下面向公众的物品和混合物的适用期限可延至2015年1月1日:---单室温和双室温硫化室的密封剂和黏合剂;---油漆和涂层应用于物品时含有DBT作催化剂;---柔性PVC型材,不管是其自身还是与硬PVC挤压在一起;---户外用PVC覆盖层,含有DBT作稳定剂;---户外雨水落水管、下水管及下水装置、屋顶和屋侧面的覆盖材料;(d)通过减量使用方法,5(a)和(b)不适用于1935/2004/EC的食品接触材料。6、二辛基锡(DOT)化合物(a)从2012年1月1日起,面向公众销售或使用的下列物品不得使用DOT,在物品或其部件中,以锡当量计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1%:---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手套;---与皮肤接触的鞋类或其部件;---围巾和头巾(帽子);---儿童护理用品;---女性卫生用品;---尿布;---双室温硫化模具(b)2012年1月1日后,不符合6(a)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除非这些物品在此日期前已经在共同体被使用。21、二-μ-氧-正丁基锡羟基硼烷/二丁基锡氢硼烷C8H19BO3Sn(DBB)CAS:75113-37-0EC:401-040-5物质自身,混合物中物质质量浓度≥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但是,仅仅将物质或混合物结合到物品中,只要保证物品中的DBB含有率小于0.1%,则前段规定无效。22、五氯苯酚(及其盐、酯类)物质自身、混合物中质量浓度≥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CAS:87-86-5EC:201-778-623、镉(及其化合物)CAS:7440-43-9EC:231-152-81、不得用于对由下列物质/混合物制成的物品着色:(a)---聚氯乙烯(PVC)---聚亚胺酯(PUR)---低密度聚乙烯(LDPE)---醋酸纤维素(CA)---乙酸丁酸纤维素(CAB)---环氧树脂---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尿素-甲醛(UF)树脂---不饱和聚酯(UP)---聚乙烯对苯二酸酯(PET)---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透明/普通聚乙烯---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交连聚乙烯(VPE)---高压聚苯乙烯---聚丙烯(PP)(b)涂料含锌涂料中镉质量分数≤0.1%上述材料组成的物品或物品部件,无论其用途或目的,镉的质量分数在塑性材料中超过0.01%时,不得在市场上销售。2、但是第1条要求不适用于因安全原因而着色的物品。3、不可以用作稳定剂用于下列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混合物或物品:---包装材料---办公及学校用品---家具或汽车填充物---服装和服饰配件---地板及墙面的包裹材料---纺织品---人造革---唱片---管件及接头---弹簧门---公路运输车辆---钢板涂层---电线绝缘上述用途,聚合物材料中镉质量分数高于0.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4、但是第3条要求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