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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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律师刑事辩护实务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2012年1月前言•相关法律、行业规范性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7年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施行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年1月1日施行4、《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颁布目录•第一部分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第三部分关于律师阅卷的几个问题•第四部分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第五部分律师参与一审法庭辩护的实务•第一部分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律师与委托人的交往应遵循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1.1谈话地点要规范,尽量选在律师所会见委托人1.2交流谈话要规范。注重职业形象1.3注重交往礼仪、注意仪容仪表、体现儒雅、文明1.4当事人不是你的朋友,注意交往安全、时刻防范执业风险遵守执业保密原则1第一部分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及委托书须注意的问题。1)受理刑事案件,办理委托手续、收取律师费、签订《委托协议》要规范,2)刑事案件,律师不能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3)不可在委托协议中签订有违法律规定和违背律师执业纪律的条款;4)不允许律师私自收费,尤其是以请办案人吃饭、送礼为由收取所谓的案件协调费、活动费,以免留下祸患。2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1.律师怎样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打交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现实中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对律师会见持消极排斥态度,刁难律师司空见惯,律师会见难,会见权被侵犯比比皆是。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不能消极等待,要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去积极争取,去维权,不卑不亢、据法力争。留存办案机关、案件承办人的联系方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3·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2、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提交的材料、文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的决定书(侦查阶段)•注意事项:•一是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有时要求提供律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并要求留存《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可以留,《委托协议》不能给。•二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的看守所还会要求律师提交的公函上必须有办案单位的公章,此为非•法要求,不应轻易顺从。•还有的看守所要求提交留存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应提前复印好,实在争不过,就妥协,以顺利会见到当事人为原则。•4••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3、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准备好会见提纲•征询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意见,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还只是解答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解读相关罪名、刑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解答嫌疑人的法律疑问•适当转达家庭事宜5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实务会见时律师应重点了解以下情况:–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以及实施犯罪时是否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行为的,辩护律师应当详细询问被告人实施每个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被告人是妇女的,辩护律师应当询问其是否怀孕以及在刑事诉讼期间是否有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情况;6关于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询问要点•(1)是否在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案;•(2)在被追缉、追捕过程中,是否有自动投案行为;•(3)是否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4)是否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5)是否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6)是否曾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案;•(7)是否存在亲友将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实;•(8)是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9)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供述了同案犯的事实。7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关于是否有立功情节的询问要点•(1)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2)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3)是否曾阻止过他人的犯罪活动;•(4)是否曾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5)是否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8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5、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内容•(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5)被告人的辩解理由;•(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7)有无立功表现;•(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9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注意事项•1、不得携带手机等能够与外界联系的电子设备进入会见区域。•2、不得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食物、药品或其他物品。•3、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处理。•4、不得教唆、引诱、指使、帮助被告人翻供或者做被刑讯逼供的虚假陈述。•5、不得协助被告人及其亲友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唆使、威胁、引诱、贿买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6、不得为被告人获得虚假立功证据提供帮助。•7、不得将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的亲友查阅、摘抄、复制。•8、律师会见时,可以带电脑书写记录。经征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但应遵守看守所的会见规定,看守所不允许的,应终止录像活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冲突。10第三部分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的事项•(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二)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五)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齐备;•(六)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七)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八)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九)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十)阅卷时,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审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以及诉讼文书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制作阅卷笔录。•(十一)审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变化过程及矛盾之处。审查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11第四部分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最好的辩护是“主动进攻”,调查取证就是主动进攻•律师调查取证,是刑事辩护的难点,存在因调查导致执业风险问题。•“如果你要搞法律,就千万不要去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就千万不•要去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就千万不要去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都做不到,那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律师界流行语•《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今,超过200多名律师被抓、被判,根源就是刑法306条•著名的李庄案12第四部分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现场的实地勘验: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辩护律师取证时,经征得证人同意,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控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让其书写亲笔证词,然后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提取,并制作提取笔录。提交法院•申请出庭作证:对于控方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陈述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办案机关侦破案件、调查证据、近亲属代为退赃的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13第五部分律师参与一审法庭辩护的实务•庭前准备工作•确定辩护思路,是准备做无罪辩护还是量刑辩护;提前撰写辩护词、会见被告人;•确定开庭时间;申请延期开庭的情况处理;•了解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加人是否出庭作证的情况;提前准备询问事项;•向法院提交辩方证人出庭名单、拟出示证据清单及证明事项;14第五部分律师参与一审法庭辩护的实务法庭调查阶段对控诉方证据的质证方法1、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15第五部分律师参与一审法庭辩护的实务2、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质证:•(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鉴定人的资格;•(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七)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16第五部分律师参与一审法庭辩护的实务3、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的质证:•(一)物证的真伪;•(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17第五部分律师参与一审法庭辩护的实务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根据的物证、书证:•(一)物证、书证来源不明的;•(二)勘验、检查笔录和搜查笔录有关物证、书证的记载与物证、书证本身不一致的;•(三)书证被篡改或有篡改痕迹的;•(四)原物的照片、录像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五)书证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内容的。18第五部分律师参与一审法庭辩护的实务4、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的质证:•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及正确表达的人提供的;•(2)基于主观意见和推测提供的;•(3)证言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4)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但证人经依法传唤未出庭作证的;•(5)书面证言存在重大、显著疑点的;•(6)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7)违反“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规定获取的;•(8)未经证人本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9)违反回避规定获取的;•(10)制作笔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1)询问人员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94、第五部分律师参与一审法庭辩护的实务5、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的质证:•(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范围的;•(三)鉴定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的;•(四)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五)鉴定程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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